2018年西安政治学院军事法学系715综合考试之中国法制史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权能分治”学说
【答案】“权能分治”学说是孙中山提出的一种重要的宪政理论。是指政治中包含政权和治权两个力量:前者是管理政府的力量,后者是政府自身的力量。人民是政权的享有者,拥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权利,这是“直接民权”又称“全民政治”。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是孙中山权能区分理论的基本模式。“权能分治”学说是孙中山民主宪政思想的集中体现。
2. 诬告反坐
【答案】诬告反坐是秦代的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按照秦律,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罪,若是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 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是由于过失,也要以诬告罪论处。
3. 类推
【答案】“类推”是唐代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原则。《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 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即说,类推首先是律文没有明确规定的,且必须是同类案件; 对于应当从轻处理的罪,法律列举重款,轻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 对于应当从重处理的罪,法律列举轻款,重者通过类推可以自明。唐代类推原则的完善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发达。
4. 提点刑狱司
【答案】提点刑狱司是宋代中央派出各路的专司司法的机构,拥有对诸州大辟案的复核权,并对诸州监禁人犯及审案情况进行监督,甚至对各州及转运使“批断未允”案件有受理重断的权力。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州府卷案,可以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勃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宋代地方审判机构有提点刑狱司、州、县三级。
5. 建国三时期学说
【答案】“建国三时期学说”是孙中山早年提出的建国学说。孙中山早年曾设想过在中国建立一个独立富强的资本主义国家,大体上要经历“军政”、“训政”和“宪政”三个时期。①“军政”时期,是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实行“军法之治”。这个时期各地发动义师起义或争取策动新军反正,使“土地人民新脱满洲之羁绊”,“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②“训政”时期,是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解除军法,实行
“约法之治”。一般以六年为限,六年期满即解除“约法之治”,而“布宪法”。③“宪政”时期,是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实行“宪法之治”。
6. “嘉石之制”
【答案】“嘉石之制”是西周时期的一项主要刑罚制度。按《周礼》的说法,“嘉石之制”就是将那些轻微犯罪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期满后释放。“嘉石之制”已经具备了劳役刑的各种要素,因而可以说是中国劳役刑制度的开端。人役
7. 刑部
【答案】刑部(BoardofPunishment )是中国古代的中央司法官署。汉成帝时有尚书三公曹,掌断狱; 东汉改以二千石曹为中都官,掌水火、盗贼、词讼、罪法,亦称贼曹。晋为三公尚书。南朝宋以后为都官尚书。隋开皇三年(583年)改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刑部遂成为六部之一,长官为刑部尚书。
刑部负责复审大理寺审断的徒以上案及地方上奏的案件,与大理寺、御史台组成三法司,审决大案要案。唐代因之。刑部下设四司:
(1)刑部司,“掌典宪而辨其轻重”;
(2)都官司,“掌配役隶,簿录俘囚,以给衣粮药疗”;
(3)比部司,“掌勾诸司百寮傣料、公廊、赃赎……”;
(4)司门司,“掌天下诸门及关出入往来之籍赋而审其政”(《唐六典·刑部》)。明代刑部掌审判,长官仍为尚书。洪武二十三年(139。年)刑部事务日繁,采取按地区分司的制度,改设十三清吏司,直接处理各地刑狱。清初改设十八清吏司,光绪末年改名为法部。
8. 义绝
【答案】“义绝”是我国唐朝时期特有的一种强制离婚制度。“义绝”是指夫或妻杀伤对方直系尊亲或旁系尊亲的行为。这种行为构成法律上的强制离婚的要件。《户婚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但在实际上,丈夫居于家庭的支配地位,他们可以采用各种名目“休妻”而另娶。而妻则受到夫家的严格控制,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家出走。违者,“徒_年”。这些规定反映了封建夫妻关系上的不平等,也是“夫为妻纲”这一儒家纲常原则在法律上的体现。
9. 内乱
【答案】内乱是《开皇律》和《唐律疏议》中规定的“十恶”中的一种,是指奸小功以上亲属及父祖妾等乱伦行为。因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通常称为“十恶不赦”),因此,内乱是后果非常严重的行为。因严重违犯封建伦常关系,破坏封建社会统治基础,而被列为“十恶”的内容,从严处罚。这些内容反映出唐律礼、刑合一的明显特点。
10.唐律赎刑
【答案】唐律赎刑,是指唐律中关于赎刑的犯人可以用财物代替或抵销其所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方法。赎刑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已只是为特定的当事人设计的一种刑罚转换方式。可见,赎刑是一种替代刑。《唐律疏议》对赎刑适用的具体情况作了严格的规定,指应议、请、减者及九品以卜官,及七品以卜官之相父母、父母、妻、子、孙,凡犯流罪以下,均可以铜赎罪。但犯不孝流、反逆缘坐流和会赦犹流者不适用此规定。
二、简答题
11.简述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及其实质。
【答案】(1)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立宪活动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及宪法性文件包括: ①1928年10月3日,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训政纲领》(后经国民党“三大”追认)。
②1931年5月5日由蒋介石一手包办的国民会议通过、同年6月1日由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③1936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拟待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后提交国民大会正式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此被称为“五五宪草”)。
④.1946年12月25日由伪国民大会通过、1947年1月1日颁布并于同年12月25日开始实施的((中华民国宪法》(亦被称为“蒋记宪法”或“伪宪法”)。
(2)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的实质
①《训政纲领》宣称其总的宗旨是由国民党“训练国民使用政权”,而实际上,国民党不是在训练,而是在代替国民行使政权,国民党的中央政治会议凌驾于国民政府之上,一手包办各项国务事宜,从而为确立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政权奠定了“理论”基础。
②《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的核心,就是在“训政时期”,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国家制度,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集中体现。
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特点是:人民无权,地方无权,议会无权,总统个人集权。实际上是为蒋介石实行独裁统治制造宪法根据。所以这部宪法草案公布后,理所当然地遭到了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的反对。
④蒋记《中华民国宪法》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它限制和剥夺了人民的自由民主权利,把地方的权力集中到中央,中央的权力则集中于总统。所以这部宪法的基本特点是:人民无权,独夫集权。这部宪法不仅为蒋介石的独裁统治制造宪法根据,而且为南京国民政府的内战、卖国政策张目。所以这是一部封建买办法西斯的独裁法,是反共反人民的内战法,是丧权辱国的卖国法。
12.简述从《法经》具律到隋唐律“名例律”的发展演变。
【答案】隋唐律“名例律”是由《法经》“具律”发展演变而来,其演变过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