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学综合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综合知识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
【答案】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指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与复议参加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之间,为解决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特点:
①它是由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生的诸多法律关系构成的统一体;
②行政复议机关始终是行政复议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③行政复议法律关系是一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其程序性的特点比较明显:
④行政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
2. 行政立法与行政法规
【答案】①含义: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②联系:
a. 行政立法和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都是行政机关;
b. 行政立法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二者具有包含关系。
c. 二者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据。
③区别:
a. 行政立法是一种立法活动,是动态的; 而行政规章是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立法的结果之一,是静态的;
b. 行政立法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也可以是地方行政机关; 而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只可以是国务院。
3. 国家监督
【答案】国家监督又称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和与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
4.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
【答案】行政诉讼中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具有以下特点:
①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是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判定;
②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
③由于裁定所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因而其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范;
④裁定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
5. 行政处分程序
【答案】行政主体对行政处分的作出必须遵循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它一方面表现为行政处分中各种行为的形式; 另一方面表现为行政处分中各种行为的先后顺序和时限。行政程序合法是行政处分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
我国的行政处分程序,己由《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所确立,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七个步骤:①处分的提起; ②调查对证; ③本人申诉; ④讨论决定; ⑤批准各案; ⑥通知本人及归档; ⑦处分的执行。
6. 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
【答案】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渊源是指由我国立法机关制定或者认可的适用于涉外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包括:法律: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7. 行政救济与行政救助
【答案】①行政救济与行政救助的含义:
行政救济是国家为受到公共行政(国家公行政和社会公行政)侵害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的行政法上的补救的制度。根据我国的现行立法,我国行政法上的法律救济,是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补救的制度。
行政救助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特定相对人予以救援和帮助的行为。其目的在十给予有特殊困难或特定情况下的相对人以一定的物质帮助或人身保护,属于服务行政的范畴。行政救助的具体形式有:安置、补助、抚恤、收留、优待、救灾扶贫、紧急救援等。
②行政救济与行政救助的区别:
行政救济是对权利的救济,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损害补救机制,而不是物质帮助; 行政救助不属于行政救济,只是行政行为的一种体现。当社会救助体现为法律上的获得救助权并受到行政行为侵犯时,公民亦可以请求行政救济。
8. 留置送达
【答案】留置送达是送达的一种。受送达人拒绝接收送达文书时,送达人可邀请当地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处,即视为己经送达的一种送达方式。留置送达的效力与直接送达相同。规定留置送达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简答题
9. 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答案】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行
政机关组织。其法律地位表现在以下方面: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被授权组织可以依授权发布行政命令,采取行政措施实施行政行为,对违法不履行其义务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
当然,被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的地位仍有一定区别。
①行政机关是一般行政主体,被授权组织只有在行使被授职能时,才成为行政卞体;
②行政机关享有的某些职权和管理手段是被授权组织不能享有的,如行政立法权,行政处罚权中的行政拘留权,行政复议受理、裁决权等。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被授权组织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它行使行政职能直接以授权法为根据,故其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从而对其行为的责任也只能由其本身承担。此外,被授权组织通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或企事业组织,其本身也具有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小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被授权组织的基本性质是公法人或私法人组织,它只有在行使行政职能时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在执行它作为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本身的职能时,它与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一样,享有民事主体或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而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10.简述行政许可法上有关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规定。
【答案】(1)行政许可设定的概念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根据行政管理活动的需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某种特定活动设置一定条件,并规定许可的主体、程序以及法律责任的活动。行政许可的设定实质上是一种立法活动,但作为行政许可实施的依据,它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2)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以下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a.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b.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c.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d.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e.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f.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②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下列事项可以不设定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