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赔偿第三人
【答案】行政赔偿第三人是指同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的,除行政赔偿请求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行政诉讼判决
【答案】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以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作出的权威性处理。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判决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意思表示,是国家司法意志的体现;
②行政判决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司法判断和处理;
③行政判决是对行政争议的处理结论。
3. 非法拘禁
【答案】非法拘禁,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以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
4. 行政合同的邀请发价
【答案】行政主体基于政治、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原因,在招标时不一定与要价最低的相对方缔结合同,而是邀请其认为适当的人发价,从而行政主体在参加投标的企业中有选择合同当事人的自由。
5. 行政诉讼的对象
【答案】行政诉讼的对象是指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所针对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含以下三层涵义:
①行政诉讼只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立法机关、军事机关的职权行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方的行为也不是行政诉讼的对象。
②行政诉讼的程度和强度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法律评价,合法的予以维持,违法的予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一般不审查。
③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去审查,即相对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再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未经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
6. 行政程序
【答案】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所
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
行为方式、步骤构成了行政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 行为的时限、顺序构成了行政行为的时间表现形式。所以,行政程序本质上是行政行为空间和时问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
7. 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
【答案】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是指行政诉讼中真实情况不明,需要加以证明的,对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具有以下特征:
①待证事实是对案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的事实;
②待证事实是真相不明的法律事实;
③待证事实不仅包括案件事实,而且还包括证据事实;
④行政诉讼的待证事实还包括被告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8. 行政复议的申请
【答案】行政复议的申清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应符合法定的条件:
①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④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⑤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简答题
9. 简述司法审查的特有原则。
【答案】行政诉讼在不同的国家表现出不同的特征。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个明显特征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这也是我国行政诉讼区别于其他诉讼的特有原则。这一原则的要求是:
(1)行政诉讼的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
这就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因为我国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审查权主要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作出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行使。当然,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不绝对排斥对行政机关抽象行政行为的一定范围的监督。
(2)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限于审查合法性,一般情形下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行政权和审判权是两种国家权力,行政权的行使需广泛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因长期处理行政事务而具有专门经验,能审时度势作
出恰如其分的决定,因此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应代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当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为限)时,法院可以将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为适当的行政行为。
10.简述行政法上的说明理由制度。
【答案】行政法上的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1)行政行为说明理由的内容及其规则
①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理由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理由是指用于支撑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a.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是法律事实依据,即被合法证据所证实了的客观事实。事实依据对行政机关说明理由产生如下规则:第一,禁止主观臆断规则。行政机关不得以主观臆断的“法律事实”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并将这种“法律事实”强加于行政相对人。第二,符合证明逻辑规则。在遵循证明逻辑规则的条件下,法律事实能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第三,主要事实依据规则。主要事实依据是指足以影响行政行为性质或行政机关是否作出、改变和废除行政行为等情况的事实依据。
b.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是指用于支撑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法律规范。法律依据对行政机关说明理由产生如下规则:第一,全面展不法律规则; 第二,法律冲突择上规则; 第三,排除非法律性规范规则。
②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理由。行政行为的正当性理由指用于支撑行政行为自由裁量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a. 筛选事实。筛选事实产生如下规则:第一,排除非法证据规则; 第二,遵循因果联系规则; 第三,疑惑事实从无规则。
b. 选择法律。选择法律产生如下规则:第一,遵守惯例公理规则; 第二,体现政策形势规则; 第三,符合公共利益规则。
(2)不说明或错误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效力
①行政机关不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有两种情况:
a. 法定可以不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
如果法律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时,都必须向其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那么对行政相对人来说,他可能获得了公正的对待; 但对于行政机关来说,却可能丧失了应有的行政效率。因此,不少国家的行政程序法都规定了行政机关可以不说明行政行为理由的若干情况。
b. 法定必须说明理由但行政机关没有说明行政行为理由。
第一,主动说明理由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在作出时,行政机关必须随即说明行政行为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