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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707经济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会计核算

【答案】会计核算又称会计反映,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进行的反映。它主要是指对会计主体己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2. 转移支付

【答案】转移支付,又称补助支出、无偿支出,从广义上说,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则政收入无偿让渡给其他各级次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它是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

3. 内幕交易

【答案】内幕交易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内幕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这里的内幕信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重要信息。

4. 预算法

【答案】预算法是在调整对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预算与预算法的关系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预算活动作为预算法予以规范的对象,必须依预算法的规定来进行。此外,预算作为一种法律文件,是指经过国家权利机关批准的预算,或称预算文件,它具有法律约束力,是一种广义上的预算法,但只是在特定的时期具有法律约束力。

5. 国家经济管理主体

【答案】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享有经济职权,行使计划、组织、指挥、监督、调节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简言之,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是国家行使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对国家经济管理主体的概念应作如下理解:

(1)它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经济管理活动的行政机关;

(2)它是享有宏观调控权和其他经济职权的行政机关;

(3)国家经济管理主体所享有的宏观调控权是一种以间接调控为主的管理权。

二、简述题

6. 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消费者保护法的关系。

【答案】(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①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联系

a.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同属于竞争法范畴,二者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规范经营者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构成市场监管法的核心。

b. 两法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促进和保护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c.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也存在转化和因果关系,如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能会使竞争得到恶性发展,从而产生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将一些垄断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②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竟争法的主要区别

其分野在于所规范行为的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在恢复“竞争过度”行为到有效竞争状态; 反垄断法则重在为“竞争不足”行为注入竞争活力。

a. 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上看,反垄断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依法自由参与竞争并抗拒垄断的权利和不从事垄断行为的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关系的主体则有依法从事正当竞争、抵制不正当竞争的权利和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义务。

b. 从行为方式上看,垄断主要是企业(厂商)以独占、寡占及联合行为等控制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或垄断组织是设置市场壁垒,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的通常表现形式。因而,垄断常表现为一种合同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表现为一种侵权行为。

c. 从行为的救济和制裁看,反垄断法自其诞生之初就强调国家或行政机关的主动干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采取私法救济,国家对其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对于垄断行为来说,前者主要是侵害私人的利益,因而主要是通过私人诉讼来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后者主要侵害的是公共利益,常通过行政程序来制止垄断行为,甚至用刑罚来惩罚严重垄断行为。

d. 从法理的正义性及其具体规定的变化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违法性是永恒的,在人类法律哲学和道德规范中永远也不会有正名的时侯。而垄断等一些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是会反复的,体现的是国家在产业政策上的变化。这就决定了反垄断法律制度是相对多变,需要经常修正的。

e. 从立法必要性及两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关系看,反垄断法从其调整对象和担负的责任角度应该自成体系,单独立法。它需要由专门机构和专门程序来适用它,它需要不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那样的独特的执法体系和机构。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可以单独立法,但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法、商标法、广告法、产品责任法等都可以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f. 从性质上看,反垄断法属于公法范畴,主要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公平竞争的机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私法范畴,主要维护商业伦理道德和保护经营者的的合法权益。反垄断立法与执法具有宏观特点和政策性,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与执法则属于微观领域,限于经营者或消费者。

③从各国立法看,两项法律的联系日益密切

a. 立法形式上的交叉或合并。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中交织着反不正当竞争的条款,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也存在反垄断的条款; 有的国家将制止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统一立法,有的则分别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

b. 许多国家都以统一的机构来实施两项法律,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日本的公正交易会、英国的公平贸易委员会等都是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职能于一身。

c. 从法律责任看,传统的不正当竞争主要通过私人诉讼解决,损害赔偿是主要责任形式,而

反垄断则属公共政策领域,但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以及法律执行机构的统一,对不正当竞争以及垄断的制裁方式也趋于一致,既有私法领域惯用的损害赔偿责任,又适用公法的刑事监禁和罚金。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保护法的关系

①联系

a. 两法都保护消费者利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保护消费者利益,尤其近年来,西方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越来越强调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b. 两法在实体规范上有交叉,如欺骗性交易和强制交易,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同时也作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禁止。。. 立法形式上存在交叉,许多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内容,而一些国家没有制定专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包含了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条款。

②区别

两者规制的对象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确保公平竞争秩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是从消费者这一弱势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专门保护其合法权益。

7. 简述经营者的价格权利与价格义务。

【答案】(1)经营者享有的价格权利

①自主制定市场调节价。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使市场主体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经营者的需要。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来自主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

②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经营者有权按照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根据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的变化和市场供求情况,灵活地确定商品或服务价格。

③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

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

(2)经营者承担的价格义务

①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

②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名称、产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价格等有关情况。

③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不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④经营者不得从事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经营者小得从事小正当的价格行为主要包括:

a. 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b. 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c.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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