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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4民法、商法之商法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破产管理人

【答案】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破产程序开始后,破产事务的管理和破产财产的清算工作繁杂沉重,加之大量的法律事务和非法律事务掺杂其问,因而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故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清算或管理机构。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它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顺利进行和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关系至为重大。

2. 代理商与经理人

【答案】经理人是商法中的一种特殊行为主体,他以其所享有的特殊权能,即经理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既以民法的代理权为基础,又有其特殊性。代理商是商事交往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西方国家一般都有专门立法,我国还没有相关立法。代理权以商人的特别授权一一代理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经理人与代理商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代理权与经理权的区别。两者的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经理权的权限范围比代理权广泛。

②经理权必须由商人亲自授子,而代理权不需要商人亲自授子,商人的代理人也可以授子代理权。

③在商事交往中,第三人可以相信,经理人对于他所经营的商事拥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所有代理权,而第三人则不能同样相信代理人拥有完全的代理权。

3. 背书

【答案】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的概念包括以下四个要素:

①背书是一种附属的票据行为,必须在基本的票据行为完成后才能进行。

②背书是由持票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③背书是要式行为,必须由背书人在汇票的背面或者粘单上签名或盖章。

④背书是以转让汇票权利或者授予一定的票据权利给他人为目的的票据行为。

4.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

【答案】票据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

的法律关系,它产生于票据当事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票据原因关系又称为票据原因,即当事人(发票人与受款人)之间接受票据的原因。发票人之所以发出票据,将之交付与受款人,受款人之所以接受票据,在经济和法律上必有一定的原因。原因关系表现为一定金额的支付关系,或设定质权或担保债权。

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存在着联系即牵连关系,具体表现在票据原因关系可用来对抗票据关系,以此来主张抗辩。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区别主要有:前者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而产生,属于票据法上的规定事项; 票据关系在同一出票行为中只有一种,而原因关系则可以多种; 票据关系不因票据转手而受影响。

5. 负担行为

【答案】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另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立某种给付义务,即产生某种债务关系。因此负担行为又称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享有处分权作为效力发生的条件,因此负担行为的行为人可以为数次内容相同的负担行为,对数人负担相同的债务; 负担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受相对性制约,即依据生效的负担行为,一力一仅得向对力一主张权利的实现。

6. 证券的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

【答案】公开发行是指发行者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泛出售证券的行为。我国《证券法》对公开发行作了明确的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的行为。

我国《证券法》对非公开发行作出了限制: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都是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方式;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发行对象的不同。

7. 代位继承

【答案】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特征为: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份限制。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8. 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答案】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那里,依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方式,受让票据权利。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又有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之分。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指以背书交付或单纯交付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也称民法上的继受取得。如因继承、赠与或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非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取得,只能由民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来调整,票据法上的特别规定并不适用。

9. 公司解散与公司破产

【答案】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

公司破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公司破产是指破产清算,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广义上的公司破产是指由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破产整顿等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二者的相同点包括:

①二者都具有法定性,即都是法律规定的制度,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②二者都可以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

③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前,都需要进行清算。

二者的不同点包括:

①二者发生的事由不尽相同。公司解散可以是依据法律规定,也可以是章程规定,甚至可以是股东协商解散。其中,破产也是公司解散的一个原因。公司破产的原因比较单一,即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②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失,不完全一致。公司解散后,需要进行注销登记,法人资格消灭。公司破产如果经重整,恢复了偿债能力,可以恢复法人资格。

③法院是否介入不相同。公司解散一般不需要法院介入,而公司破产必须由法院介入,由法院主持破产程序。

10.附属票据行为

【答案】附属票据行为也称为“从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票为前提,在发票行为完成的基础上所作的行为。

附属票据行为包括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和保付等。附属票据行为有效成立的前提是基本票据行为的有效,所以附属票据行为与基本票据行为具有牵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