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郑州大学法学院844民法、商法之商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负担行为
【答案】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另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立某种给付义务,即产生某种债务关系。因此负担行为又称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享有处分权作为效力发生的条件,因此负担行为的行为人可以为数次内容相同的负担行为,对数人负担相同的债务; 负担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受相对性制约,即依据生效的负担行为,一力一仅得向对力一主张权利的实现。
2. 公司治理
【答案】公司治理是指为适应公司的产权结构,以出资者(股东)与经营者分离、分立和整合为基础,连接并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相互间权利、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
它包括公司的组织结构及其运行机制两个方面。组织结构是指由公司的意思形成机构、业务执行机构和内部监督机构构成的完整的、有机的、科学的组织系统; 运行机制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公司组织机构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
3. 违宪责任
【答案】违宪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言论或行为违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因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宪通常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的某种行为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4. 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份转让
【答案】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目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①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②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③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5.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
【答案】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的制度。建立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在于:①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②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均等获得信息的权利:③有利于规范发行公司的行为。
6. 保险合同的主体
【答案】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保险人; 二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即与保险合同有间接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7. 基本商行为与辅助商行为
【答案】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
辅助商行为是指其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如广告行为、代理行为等。辅助商行为作为一种从属性商行为,它是相对于主商行为而言的。其实,从事辅助商行为的主体本身也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营利目的而实施此行为的。
8. 集合物
【答案】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数个仍保有原先个性及经济价值的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成具有独立经济上价值一体性的物。
集合物的所有权存在于集合物的各个个体,集合物的一部或全部皆可成为交易标的,可由当事人意思、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决定。可分为事实上的集合物与法律上的集合物,事实上的集合物是指由当事人的意思或经济上的作用而及合为一体的集合物,如畜群; 法律上的集合物是指法律上认其为一体的多数物及权利,如企业、继承人的继承财产、公司的财产等。
9. 复保险
【答案】重复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订立的几个同类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了保险价值。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分别词一立几个保险合同。
(2)必须是基于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
(3)必须是同一保险期限或在各保险期限之间有交叉重合。
10.支票
【答案】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具有下列法律特征:①支票是票据的一种;
②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③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 ④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
11.公司债
【答案】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券是公司外部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金融市场上的重要金融工具之一。
12.商事个人
【答案】商事个人,又称商个人、商自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商个人应当具有商人和自然人双重身份。作为自然人应当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为商人应当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或物质基础。个人从事商事活动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一般须履行登记,获得法律认可后方可实施商行为。在我国,商个人主要分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个体承包经营户。
二、简答题
13.破产取回权与别除权的区别。
【答案】(1)取回权系指破产管理人占有不属于破产财团之他人财产,财产之权利人得不依破产程序,直接对该项财产行使权利,从破产财团取回其财产之权利。取回权并非破产法所创设,而是由所有权的效力引申出的权利,只是因其在破产程序中的行使特点,而称之为取回权。
(2)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债权设有担保物权,而就破产人的特定担保财产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是由破产人特定财产上已存在的担保物权之排他性优先效力沿袭而来,亦非破产法所创设。别除权的名称,是针对这种权利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点而命名的。
(3)可见,破产取回权与别除权的区别主要是其源权利不同,即取回权是由所有权引申出的权利,而别除权则是由担保物权的排他陛效力引申而来。
14.简述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
【答案】火灾保险,是指以存放或坐落在固定场所范围内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各种物质财富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对因保险事故的发生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火灾保险的保险责任具体分析如下:
(1)火灾及相关危险如爆炸、雷击
①火灾,是指在时间与空间上失去控制并造成损失的异常性燃烧,包括意外失火、他人纵火、物资自燃等情形。
②爆炸,是指由火和热造成气体膨胀导致的破坏现象,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③雷击,是指空中电力与地面电力的互相感应冲击现象,包括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