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848法学综合(含行政法学、经济法学)之经济法考研题库
● 摘要
一、简答题
1. 《产品质量法》有哪些特点?
【答案】《产品质量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将产品质量管理与产品责任规定在一起,既有公共管理内容,又有民事内容。
(2)将“产品”定位在流通的工业产品,即“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符合规定的建筑材料、建筑购配件和设备除外)、军工产品、天然产品,也不包括服务,以及未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
(3)质量管理体现政府主导下的全面质量管理,既包括政府质量管理,也包括企业、公众、舆论、中介机构等方面的质量管理。
(4)“产品质量”的内容划分为“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与(产品)“损害赔偿”责任两部分,突出政府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质量管理关系。
2.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答案】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有关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是指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成立生效所应具备的基本要素。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不等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有确凿的事实证据
要求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有确实可靠的证据。这一要件的内容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首先要有事实,即存在需要行使行政职权的客观事实。
②事实应当是确实充分的。事实必须是客观的、合法的和与行政相关联的。
(2)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
要求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正确适用法律。这一要件的内容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行政管理是一种适用法律的国家活动。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处理行政事务。
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将法律法规作为处理行政事务的根本准则和依据。
③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正确把握法律法规与调整对象的联系。
④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能适用有效的法律。已经失去效力的法律和尚没有生效的法律,都不得适用。
(3)遵守法定行政程序
程序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过程中的行政方法和形式。法定程序赋予这些方法和形式以权利义务的法律属性,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成为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合法的重要
标准。
(4)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提出了两个禁止性要求,即不得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可以予以撤销。
关于超越职权的要件,是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律授予的权限以内活动。不能以公共需要的理由对抗职责权限的要求。法院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5)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排除
具体行政行为表达中的明显疏忽小具有违法性。行政意思的表达错误,如书写错误,计算错误,显然的遗漏,以及数字化加工过程的错误,因为其不是行政意思本身的错误,应当排除其违法性。可以由行政机关进行更正,如果给公民权益造成损害的,因为行政机关由过错应当给予赔偿,但是不应当认定为违法。
3. 什么是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答案】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是指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活动的法。我国现行商检制度是改革开放之后逐渐确立和完善起来的。我国立法现状主要是:
(1)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9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国务院于1992年制定了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3)适应入世的形势和需要,为履行我国有关承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分别于2002年和2005年对《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作了修改。
4. 什么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度?
【答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度,是指有权机关制定的,对各级政府具有指导意义的,反映社会经济动态发展的长期规划政策、规章或者法规性文件。主要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是指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在五年内的规划目标及其实现措施的政策性规范,是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的阶段性依据。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制度,是指中央和各级地方对每一财政年度行政辖区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的规划和部署。
(3)国家专项规划及项目制度,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单独或者联合作出,通过规划项目来实现的规划制度。
5. 如何理解合理行政原则。
【答案】(1)合理行政原则的概念
合理行政原则,是指行政决定应当具有理性,最低限度的理性,即行政决定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所能达到的合理与适当,并且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社会公德,属于实质行政法
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判性行政活动。
(2)合理行政原则的内容
合理行政原则包括比例原则、平等原则和正当原则
①比例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 最小损害原则。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有多种决定可以选择时,应当选择牺牲行政相对人利益最小而最接近实施行政法目的的行为。
b. 罪罚相当原则。如果相对人犯有违反行政管理而应当被处罚时,行政主体所决定的处罚应当与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相当。
②平等原则的主要含义
a. 行政主体在适用行政法规范时,应当平等地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歧视; b. 针对同样的法律适用条件和同样的案情,应当作出同样的决定;
c. 在无法律标准的条件下,针对同样案情,以前的处理标准应当约束以后处理决定。这也就是行政上的“遵循先例原则”。
③正当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符合一般的道德标准与生活价值观。或者说,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人们公认的“情理”标准。
行政法上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提出,与政府的自由裁量权有关。依法行政要求政府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但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详尽无遗。要使行政机关面对复杂的社会情况作出恰当的处理,需要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不是任意裁量,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首先要在一定范围和幅度之内,同时在一定范围、幅度内也必须遵循一定的标准。
6. 简述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职工债权的清偿顷序及其原因。
【答案】(1)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新破产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 规定在新法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在新破产法公布后,将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职工工资和其他福利从未担保财产中清偿。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①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下的补偿金;
②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③普通破产债权。
(2)中国破产法在清偿顺位上“新老划断”这一独创性规定,与中国目前社会转型的国情密切相关,主要是考虑以下四方面的因素:
①对破产法公布前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费用,作为历史遗留问题,采取一些特殊措施较为彻底地解决是必要的。由于这部分历史欠账已是一个定量,其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受偿可能带来的风险基本上是可预期、可控制的。对破产法公布后新形成的拖欠问题,不宜在破产法中规定这部分拖欠也在有担保的债权前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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