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文学院848法学综合(含行政法学、经济法学)之经济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证券交易与发行的基本原则。)
【答案】我国《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证券法》第3, 4条分别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规定概括了证券发行和交易应遵循的三项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应将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一切信息向社会公开。这里的公开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发行人必须将证券发行的有关文件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向社会公告; 二是指任何投资者都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有关的资料。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公开的具体内容包括本次证券发行种类和数量、发行的方式、发行的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发行文件(如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发行资料(如财务会计文件)等。公开原则是证券发行中最重要的一条原则,是贯彻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实行公开原则,有利于保证投资者作出全面、准确的投资判断,强化对发行人的社会监督,有效地防止证券欺诈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当指出的是,公开原则是指证券发行信息的公开化,不是指证券发行只能采用公开发行的方式; 发行证券,除公开发行以外,还可以采取定向发行等非公开发行的方式。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具有两个含义,一是指证券发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发行人所发行的同一种证券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 二是指发行人同次发行的相同种类的证券,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公平原则是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在证券发行中的体现,也是股东及其他证券发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在证券认购领域的具体反映。只有实行公平原则,才能够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立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
(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证券发行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证券发行中的不正当行为,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公正对待。这里说的不正当行为包括内幕交易、欺诈和市场操纵等行为。这就要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措施,严厉查处证券发行中的不正当行为,保证国家金融秩序的稳定,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 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答案】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应当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直接影响单位资金的变化,因此,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是单位资金运动的重要形态,因而是会计核算的经常性业务;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反映了单位的资金周转情况,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资本、基金的增减都会引起单位资金的变化,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核算;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收入、费用、成本是单位资金运动的直接表现,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财务成果是反映经营成果的最终要素,对它的计算和处理涉及到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因此,必须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这是指除了前面六项内容以外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内容。
3.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答案】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为:
(1)行为人无代理权。
行为人在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行为时,并无代理权。所谓无代理权,仅指行为人对于正在实施的民事行为无代理权,包括根本未取得过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及曾经取得的代理权已归于消灭。
(2)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
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善意”是指当特定法律状态不存在时,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存在有特定的法律状态。此时,交易相对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证明自己的确有理由相信存在有特定的法律状态。通常情况下,交易相对人善意的情形:
①被代理人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向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自己的代理人,而事实上他并未对该他人进行授权或未就特定民事行为对该他人进行授权,交易相对人信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该他人为交易。
②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但尚未收回代理证书,交易相对人基于对代理证书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交易。
③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公示代理关系终止的事实并收回代理人持有的代理证书,造成第三人不知代理关系终止而仍与代理人为交易。
④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但被代理人能够证明行为人持有的介绍信或空白合同书系“盗用”的,不发生表见代理制度的适用。
(3)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
(4)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4. 金融法的性质和地位如何?
【答案】(1)金融法的性质
金融法具有公私交融的性质。
①金融是商品生产、交换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其本质和基础属于商品关系和“私”的范畴。
②金融的发展产生了国家直接介入保障和管理的要求,如发行货币、监管等,政府也可能成为金融关系的当事人,加之金融愈益作为非直接经济领域里种种社会关系的媒介,金融法在性质上便跨越了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其他社会法等多种法的部门。
(2)金融法的地位金融法,是指调整金融活动本身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和金融监管关系的法律。金融法主要包含中央银行法及金融调控监管法,涉及国家金融体制的监管与国家金融安全,是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
5. 行政处罚管辖的基本内容。
【答案】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2)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
(3)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6. 结合具体案例,简述条约的解释规则。
【答案】条约在执行过程中,因缔约国对约文理解不同而产生分歧,这就引起条约的解释问题。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具体规定的正确意义加以剖析、阐明。关于条约的解释,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由谁解释,二是依什么规则进行解释。在法理上,条约的解释有学理解释与官方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