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804综合知识之宪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区
【答案】(1)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2)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2. 环境权
【答案】环境权是指公民个人以及由公民个人组成的群体甚至整个人类有充分享有和支配健康和无污染的环境,或要求恢复和保全健康且舒适的环境的权利。
3. 单一制和复合制
【答案】(1)单一制是指一种国家结构形式,即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统一主权国家的制度。它是国家结构形式的一种。
(2)复合制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组成的国家联盟的制度,和单一制相对。近代复合制国家主要有邦联和联邦两种形式。邦联是几个独立的国家为了一定的目的而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联邦是两个或多个成员国(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复合制国家。
(3)单一制与复合制区别如下:
①在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是山中央政府设立的; 在复合制国家,政府是由各成员单位协议建立的,各成员单位往往先于联邦或邦联政府而存在。
②在单一制国家,地方政府的权力是中央政府授予的,中央政府可以单方面规定地方政府的权限,地方政府必须服从中央政府所代表的最高国家权力; 在复合制国家,政府与成员政府的权力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双方都不能单方面任意变更,对宪法的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和批准;
③在单一制国家,中央政府可以变更地方政府的疆界; 在复合制国家,政府不能任意改变各成员单位的疆界。
4. 宪法的价值
【答案】宪法的价值是指宪法本身及其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满足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需要或实现宪法关系主体一系列目标的内在规定性。
5. 宪法的无形修改
【答案】宪法的无形修改是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包括修改、解释或者由宪法惯例加以补充)
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宪法的无形修改不是宪法修改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的程序而进行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所以不包含在宪法修改的含义之中。但是,它可以使宪法条文的本来含义在事实上发生一定的变化,达到与修改宪法基本相同的效果,因而属于广义的宪法修改。
6. 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
【答案】(1)三权分立又称“权力分立”,是指国家的统治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相互独立的国家机关行使,以分别发挥其权力作用的组织原则。三权分立并不是单纯的权力分工问题,它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宗旨,就是防止权力集中。
(2)议行合一是一种国家机关工作的决定和执行高度协调一致的政权组织形式,有时也被看作一种政权组织原则。其政权组织为拥有立法权的议会在最上位,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从属于议会。由于实行的国家大多同时实行一党制,被认为较容易形成集权与专制。其基本特征是: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各自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受其监督。
(3)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都是国家管理机构的分立,且国家机构分别拥有一定的处理权。但是二者也有很多的区别:①法律地位不同; ②产生渠道不同:③授权方式不同; ④相互间活动方式与功能体现不同。
7. 平等权
【答案】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体含义有:①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②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③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8. 首都
【答案】首都又称国都,是国家最高领导机构的所在地,通常也是国家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首都对内是一国的中心,对外是沟通各国关系的汇合点,所以具有国家象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二、简答题
9. 简述我国宪法关于生存权的规定。
【答案】生存权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和历史条件下,人们应当享有的维持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的权利。它不仅指个人的生命在生理意义上得到延续的权利,而且也指一个国家、民族及其公民在社会意义上的生存得到保障的权利:不仅包含人们的生命安全和基本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侮辱,还包括人们赖以生存的财产不遭掠夺、人们的基本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得到保障
和不断提高。在我国公民争取人权的长期斗争中,生存权始终处于首要地位。我国宪法主要是从下面几个方面对生存权进行规定的。
(1)通过对公民生命权的规定体现对生存权的保障
从狭义上看,生命权与生存权是两个概念,生命权重点强调的是生命存在的权利,是“活着”的权利; 生存权重点强调的是生命的维系,是“怎么活着”以及活着的状态(生命的质量)。但它们都是关于生命的权利,从广义上说,生命权可以视作生存权的一部分,因此第一代人权对生命权的强调以及对人身自由的重视为后来狭义的“生存权”奠定了基础。
宪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这一概念,但宪法中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阐述以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全是在保障公民享有生命权这一前提下做出的,这也是生存权的逻辑基础。
(2)通过对公民自由权的规定体现对生存权的保障
“自由权”与“社会权”都涉及生存权,其中都有生存权的内容。“社会权”包括生存权,而“自由权”中其实也蕴含着大量生存权的内容。公民的人身自由既是自由权也是生存权,具有双重属性。宪法中对公民自由权做了大量的规定:
①宪法第37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②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③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④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⑤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通过对公民财产权的规定保障生存权
财产往往是生存的基本条件,财产权是生存权的内涵之一,“资本主义生存权理论认为,生存权是建立在财产权的基础之上的,保障财产权就是保障人的生存权。”我国宪法在总纲中对公民财产权进行规定,表明了国家对于公民生存权基础的保障。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宪法中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经济权利实现对生存权的保障
生存权作为一项个人生存的权利,包括经济权利,又不限于经济权利。包括经济权利是因为大部分经济权利都涉及生存权问题。宪法中规定了大量的经济权利,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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