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669法理学和宪法学之宪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宪法实施
【答案】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即将宪法文字上的、抽象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生动的、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而将宪法规范所体现的人民意志转化为具体社会关系中的人的行为。宪法实施反映着宪法制定颁布后的实际运行状态,是宪法调整特定社会关系(宪法关系)的基本形式。宪法实施主要由宪法适用和宪法遵守两部分构成。宪法实施的特点主要表现在:①宪法实施的广泛性; ②宪法实施的综合性; ③宪法实施的原则性; ④宪法实施的多层级性; ⑤宪法实施的持续性; ⑥宪法实施的保障性; ⑦宪法实施方式的具体多样性。
2. 共和制
【答案】共和制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由民选的国家机关或国家领导人依法以民主方式行使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共和制政体是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采用的政体形式,就其具体形式而言主要包括总统制、议会共和制、委员会制和半总统半议会制等四种政权组织形式。
3. 集体所有制
【答案】集体所有制是指生产资料归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劳动者共同所有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这种形式的特点在于生产资料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财产,劳动者之间存在着互助合作的关系,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结合仅限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之内。我国农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在建国初期个体农业社会主义化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而城镇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则是在对手工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4.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答案】(1)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刚性宪法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②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
③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
(2)柔性宪法是指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的宪法。在柔性宪法国家,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无差异。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以英国为典型。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宪法分类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
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标准。这种分类的意义是有限的:
①刚性与柔性之分无从解释宪法修改的难度;
②世界上大部分宪法属于刚性宪法,然而这些宪法往往也是千差万别的。
5. 首都
【答案】首都又称国都,是国家最高领导机构的所在地,通常也是国家的政治、文化、经济中心。首都对内是一国的中心,对外是沟通各国关系的汇合点,所以具有国家象征的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6. 宪法关系与宪法体系
【答案】宪法关系也称宪政法律关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的权利与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宪法体系是指一国宪法由不同渊源形式的宪法规范所组成的有逻辑、有系统的结构形态。
7. 政体与国体
【答案】(1)国家性质是指通过特定的宪法规范和宪法制度所反映的一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方面的基本特征,它反映着该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国体作为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实际上是指国家主权的阶级归属,亦即国家主权的阶级属性。
(2)政体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些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没有适当形式的政权机关,就不能代表国家。从广义上说,政体还包括国家的结构形式,即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
(3)国体和政体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国体决定政体,政体反映国体。任何国家都要建立相应的政体以维护和巩固阶级统治。同一国体的国家可有不同的政体。
8. 国家制度与国家机构
【答案】(1)国家制度是指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主要指国体,即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反映国家的本质和阶级属性。国体决定政体,并通过政体来表现,所以国家制度既包括国体,也包括政体,是规定国家权力归属什么阶级和这个阶级采取什么组织形式以实现其权力的制度。
(2)国家机构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权力机关的总称。国家机构的设置一般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予以规定。按照各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职能分工,国家机构可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检察机关等。
(3)国家制度和国家结构之间的关系为:国家的政治以及一切机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都是根据国家制度来规定的。
二、简答题
9. 如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答案】(1)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方式
①绝对保障方式,即对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其他规范不能任意加以限制或规定例外的情形; ②相对保障方式,即允许其他法规范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直接加以有效的限制或客观上存在这种可能的方式。
(2)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①物质保障。
②政治保障。国家政权的归属对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③法律保障。通过依法制裁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10.国内外检察机关的设置有哪些模式?
【答案】司法权是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并行的三大权力之一,在国家的权力系统中占据极为重要的地位。行使审判权的法院是国家机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本主义国家一般都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公诉机关,即主要担负刑事追诉的任务。因此,在考察国外检察机关设置时,应结合其与法院的关系进行考察。
(1)国外检察机关设置的模式
在法院和检察机关的相互关系方面主要有二种类型:
①审检合一型。检察机关没有自己独立的组织系统,而附设于法院内部。这种方式被很多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纳。如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设立检察机关办公室; 在联邦最高法院设一名总检察长和若干名副检察长。
②‘申检分离型。检察机关自行单独设置,与审判机关完全分离,有自己的组织系统。如英国1985年犯罪起诉法规定,检察体制为中央设法律事务部,最高长官称总检察长和副总检察长,由首相从下议院议员中提名任命; 在地方设立刑事检察署。这些检察机关是分级设置,上下统一的。日本的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设置,也采取审检分离式。
③检察机关附属于行政机关。美国是其典型代表。美国联邦政府的司法部长兼任总检察长。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司法部长代表政府出庭提起公诉。总检察长领导下的联邦检察官,被派往各司法管辖区执行检察职务,各州的情况和联邦基本类似。
(2)我国检察机关的设置
①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我国,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实行监督,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分院; 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 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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