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61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试思考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之间的异同。
【答案】(1)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概念
①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②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指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设立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并规定特区机关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制度。
(2)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相同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相同之处,具体体现在:
①都是依法建立,享有自治权。
我国宪法第4条第3款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②都以维护国家统一、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为前提。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是一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在国际上代表全中国人民的惟一合法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台湾、香港、澳门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是设立台湾、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治前提和根本保证。
③都是中央政府管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都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是一种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不是平行的、并列的伙伴关系,不得脱离中央而独立。
(3)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不同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不同之处具体体现在:
①确立的时间、地区不同。
a.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正式确定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b.1990年和1993年制定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了特别行政区制度。
②设立的目的不同。
a.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为了解决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民族问题,处理好民族之间的关系,充分尊重各少数民族自身的特点,实现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而设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b.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运用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持港、
澳、台地区的繁荣与稳定,而设立特别行政区制度。
③社会制度不同。
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区域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们所实行的基本社会制度不同。
a. 民族自治区域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b.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④自治层次不同。
a. 在我国的政权体系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是最高的一级地方政权。自治区下设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相应的自治机关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三层。它们在各自的权限和范围内,履行职责;
b. 特别行政区只有一级政府、一级政权,特别行政区政府不再下设任何政权单位,本身就是直接联系市民的政权组织。
⑤自治程度不同。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是其区别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主要标志。
a. 高度自治权主要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
b. 民族自治机关享有“一定的自治权”
⑥实施的法律体系不同。
a.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实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执行全国统一的法律和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及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b.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内贯彻执行;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总体上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就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一宪法,也不完全适用于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为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其保留的原有法律等。
2. 宪法规范的结构及种类。
【答案】宪法规范是指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宪法规范具备以下几个要素:规范的主体,指宪法规范的制定者与宪法规范的遵守者; 规范的客体,指宪法规范调整的是何种性质的社会关系; 规范的对象。指受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标的物; 规范力的范围等。
(1)宪法规范是通过特定的逻辑结构来表示规范主体、规范客体、规范对象和规范力之间的逻辑关系的。这种逻辑关系一般包括规范发生的条件、规范形态和规范的调控方式。
①规范发生的条件是指将宪法规范中各种构成要素组合在一起的逻辑条件,包括时间条件、空间条件、事实条件以及行为条件等等。
②规范形态是指宪法规范所要求的可能性、不可能性和必然性。
③宪法规范的规范调控方式是宪法规范对规范形态所作的条件限制,这种条件限制与宪法规范的发生条件不一样。
(2)从宪法规范的存在方式的一般特征来看,分为明示的宪法规范和默示的宪法规范两种。明示
的宪法规范是以书面文字的形式表达出来的宪法规范。默示的宪法规范是指作为习惯而被共同遵循的宪法规范。
(3)依据宪法规范的内容不同,宪法规范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①确认性规范。即宪法规范明确规定了的原则、制度和权力而不需引用其他规范加以说明。 ②授权性规范。主要是指授予一定国家机关以某些职权的规范。
③禁止性规范。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不得作出的行为。
④权利义务性规范。主要指体现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⑤程序性规范。主要指规定国家机关产生、组成、行使职权的活动规则与办法的规范。
3. 如何理解权力制约原则。
【答案】(1)权力制约原则的含义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之所以构成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决定于宪法的逻辑起点和宪法的基本内容。权力制约是宪法的核心精神之一。
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 在社会主义国家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2)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
①典型的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形式。美国式的分权模式对其他国家产生过重要影响,当今许多国家比如委内瑞拉就沿袭了美国的这种模式。
②英国式的以议会为重点的分权模式。现在世界上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和实行议会共和制的国家都采用英国式的分权原则,比如日本、意大利、德国等。
③法国式的以行政为重点的分权模式。法国现行宪法己将分权制衡的权力中心由议会转移到以总统为代表的行政系统,从而塑造了一个“共和君主”。(3)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
①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上,规定人民代表要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接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重在以人民权利的势能控制国家权力的动能。
②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
(4)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中的区别是相对的
权力制约原则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①以权力制约权力。体现为分权原则,主要方式是通过将权力分别授予不同的国家机关,让各国家机关相互制约。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强调权力制约的间接性,强调以权力制约权力,因此更加注重分权原则。在我国,行政、司法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权力机关,但权力机关不得代行行政、司法机关的行政权与司法权; 这种权力上的分工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分权原则的体现。
②以权利制约权力。体现为人民对国家权力的控制,其形式主要表现为人民通过行使其政治权利的方式对国家权力产生约束作用; 在更多的情况下,人民主要通过言论自由、参与政治、行政诉讼和宪法诉讼等方式监督和制约国家权力。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强调人民的作用,因而更重视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