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西安政治学院军队保卫工作学系715综合考试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种姓制度

【答案】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种姓”是与种族、姓氏有密切关系的社会集团,各集团严格实行内婚制,职业世袭。

种姓制度的内容包括:根据婆罗门教法的规定,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截然不同的。最高种姓为婆罗门,即祭司种姓,掌握宗教祭祀大权; 第二种姓为刹帝利,即武十种姓,掌握军政大权; 第三种姓为吠舍,从事商业或农业生产,属平民种姓; 第四种姓为首陀罗,从事低贱职业,多数为奴隶。前三个种姓被认为是“再生人”,即除自然生命外,还可因入教而获得宗教上的再生; 首陀罗是“非再生人”,只有一次生命。

各种姓间戒备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同街而居。低等种姓对高等种姓必须俯首帖耳,一心一意侍候高等种姓,路遇高等种姓时必须侧身而立,不得与之同行。这四大原始种姓之外还存在许多杂种种娃(即迎提),地位和职业亦由法律明确规定。

2. 五听、五听制度

【答案】“五听”是中国古代司法官吏决断狱讼的一项重要审判方式。确立于西周,要求法官通过对原告和被告察言观色,通过五种具体方式审理清楚案情,然后进行公正的判决。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

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理屈则言语错乱; 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如理亏就会面红耳赤; 气听,观察当事人陈述时的呼吸,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喘息; 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如无理就会紧张得听不清话; 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无理就会失神。通过这五种方式,再结合当事人的话,核实证据,作出合理判决。此后,中国历代官员都用这种方式审理案件。

3. 《中华民国民法》

【答案】《中华民国民法》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一部民法典,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民法典。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院从1929年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在继承清末和北京政府的民律草案的基础上,吸收大陆法系民法典(主要是日本及德国的民法典)的民事立法原则,依然采用分编草拟、分期公布的形式,至1931年陆续完成,即《中华民国民法》,共五编1225条。该法典采用“民商合一”的法典立法模式。这部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改变了我国无独立民法典的历史,肯定了自清末沈家本主持修律以来我国引进西方资本主义民事法律规范所取得的成果,对扭

转我国自古以来重刑轻民传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4. 《天朝田亩制度》

【答案】《天朝田亩制度》是以反对封建土地私有制为中心的政治纲领,也是太平天国的建政纲领及土地法制通则。它以土地制度为核心,具体规定了土地所有、劳动方式、财产分配等一系列与农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制度。其基本制度是土地平均占有,共同参加劳动,财产圣库所有,平均分配。实施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彻底废除贫富不均的社会现象,真正实现所有的社会成员“有田同耕,有饭同吃,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它反映了长期在经济上处于受压迫地位的农民对于自给自足生活的向往,也表现了将“均贫富”的极端小农思想变为政治、经济纲领的政策,但由于这一设想明显脱离生产力实际水平,违背生产力的发展规律,因而成为缺少现实基础的空想的社会蓝图,虽以法典形式正式颁布,但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二、简述题

5. 简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发展经济的主要立法。

【答案】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发展经济的主要立法,主要在发展实业和财政金融两个方面。

(1)在发展实业力面

①南京临时政府认识到发展实业乃立国之本,为发展实业,中华民国中央设立实业部,专主其事。南京临时政府通过法律手段鼓励和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实业部成立后,通电各省都督,明令各省迅速成立实业司专署其事。鼓励兴办实业,嘉尚优待垦荒。鼓励华侨在国内开厂设店。实业部还制定了《商业注册章程》,规定工商企业之成立须到实业部注册登记,领取执照。公司立案注册必须有章程合同、会员表和说明书等,在内容上不得与共和政体宗旨相悖。同时,要有足够的自有流动资金,中外合资企业公司华股必须占有一定的比例。

②1912年3月临时大总统发布了《通伤各省慎重农事》。该法令指出:农业是“国本所关”,对农民要严加保护,各有司应知此事为国计民生所系,务当实力体行,勉尽厥职。“慎重农事令”的颁布对于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国计民生具有积极意义。

(2)在财政金融方面

①孙中山于1912年1月1日发表的《临时大总统宣言书》中宣布施政方针时,特别提出要实现“财政之统一”,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知有生之乐”。为了实现全国财政的统一,财政部拟制了《划分中央地方财政范围意见书》,提出了划分中央和地方进入范围的标准,呈请大总统咨送参议院审核。

②1912年3月,参议院议决《暂行印花税法》和《暂行印花税法施行法章程》,这是当时完成立法程序的第一部税法。为保证军费和保卫治安之用,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中华民国军需公债章程》32条,财政部也先后制定了《公债执行简章》和《发行公债办法》。

③南京临时政府大总统批准将大清银行改为中国银行,添招新股,作为国民政府的中央银行,并制定《中国银行则例》。规定中国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 财政部还先后发布了《财政部咨各省都督划分收支命令机关与现金出纳机关权限文》和《金库则例》14条,以加强对货币金融事业的管理。

④财政部拟建立近代会计制度,制定了《会计法草案》8章36条。提出:会计法不定,财政整理无从办理,监督之权不能实行。但未来得及通过实施。

南京临时政府颁发的以上各种法令,是民族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符合中国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所获得的成果的法律体现,也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重要尝试。

6. 简述秦代的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及划分标准与实质。

【答案】秦律一方面运用奖惩手段利诱和强迫人们“告奸”,另一方面又对告诉设定了种种限制。秦律首先是限制子告父母以及奴隶告主人。

(1)秦代将自诉案件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两种。

①秦简《法律答问》对何为“公室告”、何为“非公室告”作了解释:“贼杀伤、盗它人为‘公室告’; 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晃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何谓‘非公室告’? 主擅杀、刑、晃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己行,它人又袭其告之,亦不当听。”

②从这两条解释来看,“公室告”,是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 “非公室告”,是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

(2)对于这两类告诉,只有“公室告”才予受理; 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若当事人坚持告发,则告者有罪; 若是他人接替告发,也不能受理。

三、论述题

7. 试论述西周时期的司法机关及其主要诉讼制度。

【答案】(1)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

①周王

在西周宗法制度的体制之下,周王是天下的最高主宰。因而西周的最高审判权掌握在周天子手中。周天子对于诸侯间的争讼以及一些重大案件拥有不可争辩的最后裁决权。在西周中期以后,随着西周土室的衰微,周土也逐渐丧失了实际上的司法控制权。

②中央司法官员

在周王之下,中央主要司法官员是大司寇,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司法事务。大司寇作为中央“六卿”之一,是西周中央政府的重要官员。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作为大司寇的属官。除小司寇外,西周时期中央政府还设有士师、司刑、司圈、掌囚、掌戮等众多的司法属吏,分别负责管理监狱、执行刑罚等具体的司法工作。

③地方司法官员

在地方,各级封建领主在其领地内拥有相对独立的司法管辖权。但是,按照宗法制度的要求,在一些重要问题上,下级领主应该承认其宗主的裁判效力。

(2)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

①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区分

西周时期,人们在观念上已经能够根据案件的不同特性,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进行区分。凡民事案件,一般称为“讼”,刑事案件则称为“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