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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我国排污权质押制度探析

关键词:排污权,排污权质押,问题,法律依据,立法建议

  摘要


排污权和排污权交易制度是现有体制下,通过环保这一环节进入市场化的重要载体。近年来,随着排污权和排污权交易试点的实施,这一制度的功能也渐渐从具体的环境容量推广到虚拟化特征明显的金融衍生品范畴。在2008年9月,位于浙江省嘉兴市的嘉兴银行成功获取了第一笔排污权抵押(质押)贷款。根据上述试点城市的经验,笔者发现,作为刚刚崭露头角的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质押贷款制度在我国既无成熟的理论体系支撑,也无成功且广泛的实践经验可借鉴。在现阶段的法律制度中,我国若想大力实施这项制度,需要解决存在的如下问题,如:排污权的经济价值和法律属性有待商榷;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排污权可以作为质押权的客体;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立法中缺乏明确且具体的步骤;绿色信贷需要一定的法律保障,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我们需要从理论解释层面和立法制度层面进行必要的完善,从而促进排污权质押制度的全面有效推行。为此,笔者期望从排污权质押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两方面入手,分析制约排污权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的理论和现实问题,通过对排污权的法律属性及排污权质押的适法性分析,提出排污权质押设立的法律依据、公示效力及冲突实现途径,最后在发现和分析上述问题的基础上给出相关的立法建议。从而为多样化地实现排污权、有效促进环保金融衍生品的安全流通贡献绵薄之力。

本文由六部分构成,在第一部分中,笔者主要介绍、分析排污权质押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其来源于美国,在英美法系国家当中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对大陆法系国家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将其引入我国法律制度中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第二部分中,笔者简要阐述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和国外的发展实践情况,从而得出立法层面的一定启示,并总结了在我国排污权质押实践中发现的诸多现实障碍,亟待在从理论解释和立法制度两方面为其扫除障碍,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本文的重点是第三、四、五部分。在第三部分中,笔者就排污权的法律属性和排污权质押的适法性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目前学界对排污权的法律属性存有争议,但是笔者认为排污权物权化存在着困境,通过对国外排污权法律属性的界定和分析,笔者认为排污权属于财产权,并且是一种正在兴起的新型财产权。排污权本身具有公权和私权的双重属性,既有其独特性,又是一种功能性权利。至于排污权质押的适法性特征,笔者认为,可依照《物权法》二百二十三条第七款的规定分析,辅以解释论,概括总结出排污权满足权利质押对客体要求的理由。在第四部分中,笔者就排污权质押在我国设立的法律依据阐述自己的理解,并提出一点看法。首先笔者认为物权法定原则不应成为排污权设质的理论障碍,其次对排污权不应设立抵押权的原因和排污权作为质物的功能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第五部分中,笔者提出了对排污权质押设立的公示方法及其效力的有关构想与看法,并对其权利冲突的实现途径进行了试探性的分析。最后,笔者在第六部分中就国内排污权设质的立法途径发表浅薄之见。在结语中,笔者重申了排污权质押制度设立和完善的重要现实意义,总结了本文写作过程中的方法创新和研究局限,提出了对排污权质押制度全面推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美好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