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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803公法综合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选择题

1. 在刑事诉讼中不享有申请回避权的有( )。

A. 当事人

B.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C. 当事人的近亲属

D.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答案】C

2. 下列案件中哪项自杀情节可以评价为结果加重犯? ( )

A. 李女被性侵犯后跳楼自杀

B. 张三长期被丈夫虐待,不堪忍受,服毒自杀

C. 李四被公开侮辱后,投河自尽

D. 赵五在刑讯逼供过程中,咬舌自尽

【答案】B

3.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刑事诉讼中,证人是否需要出庭作证取决于控辩双方

B. 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可以中止审理

C. 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是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之一

D.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高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答案】B

4. 章某与电力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经过A 市甲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解除章某与电力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章某不服,上诉至A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该案未经过劳动争议仲裁,甲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此案。A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属实。A 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下列哪一处理是正确的? ( )

A.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 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C. 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 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答案】D

5. 甲的一只名表在四年前被乙偷走,三年后乙向其好友丙炫耀该表,丙要求乙借其戴三个月,乙不舍,丙遂将该表硬性从乙手腕上摘下戴在自己手腕上,丙戴该表近两年,由于不甚爱惜,手表外观有多处明显损坏,期间乙多次索要未果。现在甲获知一切详情,就甲乙丙三人的关系,判断下列叙述错误的是( )。

A. 甲可以请求乙承担赔偿责任

B. 甲可以请求丙返还手表给自己

C. 乙可以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D. 乙可以请求丙返还手表给自己

【答案】D

6. 在一般情况下,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在下列( )情况下,复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

A. 委托代理人事先通知被代理人

B. 委托代理人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

C. 委托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的

D. 转委托代理的后果对被代理人是有利的

【答案】B

7. 《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就该条下列哪一种理解是正确的? ( )

A. 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说明监护人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

B. 被监护人财产不足时,由监护人赔偿,说明监护人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

C. 被监护人有财产的,用其本人财产赔偿,说明被监护人有财产时须承担侵权责任。

D. 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责任,说明监护人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

【答案】B

8. 检察院在对某甲涉嫌贪污案立案前审查中发现,犯罪并非某甲所为,对某甲应如何处理? ( )。

A. 不立案

B. 撤销案件

C. 不起诉

D. 宣告无罪

【答案】B

9.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辩护律师侦查阶段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其核实有关证据

B. 辩护人的责任之一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C.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自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D.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审自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不需要派员出席法庭

【答案】C

二、案例分析题

10.2010年9月,A 县发生一起盗窃案。被害人陈某晚上回家后,发现房间一片狼藉,立即报警。经核实,陈某丢失现金、珠宝首饰以及债券,价值人民币10万元。A 县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本村村民郑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2010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A 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的案件材料,对犯罪嫌疑人郑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A 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郑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于2011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郑某、被害人陈某。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郑某,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即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陈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本案刑事诉讼程序中有何不当之处? 并说明理由。

【答案】(1)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讯问犯罪嫌疑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2)县公安局自11月12日接到案件,至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法定的期限,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3)县人民检察院自2005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06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的规定,审查起诉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县公安局认为不起诉不当,不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小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小起诉决定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

(5)县公安局队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