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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民法2001(A)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01年招收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A 卷

专业:民商法学 考试科目:民法

一、论述题(共85分)

1.试论所有权与知识产权的本质区别。

2.试论法人的法律人格。(15分)

3.试述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的主要新规定及其立法意义。(15分)

4.试述民法之本位。(20分)

5.论物权的动态化(从归属到利用)的立法思想。(20分)

二、案例分析(15分)

2000年的8月原告薛明向法院起诉,称被告李忠1990年8月向原告借款8000元人民币并提供有李忠字迹的借条(借条中没有还款期限),1997年至1999年间被告归还了其中的800元,尚欠7200元未还,要求被告偿还此款,并支付滞纳金及利息。被告李忠辩称:被告不欠原告的钱,原告提供的是假借条,况且原告提供的借条是1990年的日期,已过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其起诉。在法院审理时,因被告不愿交鉴定费而未对借条予以鉴定。 问:1.此案涉及诉讼时效的哪些基本原理?

2.作为审判法官,如何认定借条的真伪?如何处理此案,其法律和法理依据是什么?

一、论述题

1.试论所有权与知识产权的本质区别。

答: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专有权利。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与所有权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客体不同,所有权的客体为有形的物,而知识产权的客体则为无体物。由此又可引伸出两者的其他不同之处。

第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体财产权。依传统民法理论,财产可分为有体财产与无体财产两大类,前者是指占有一定空间,具有一定形状和体积,人们用五官可感知的某种物质实体,而后者则为人类脑力劳动创造的非物质财富,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物即属前者,而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则属于后者,它本身即没有形体,不占有空间,但它可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而且具有广泛的传播性,可以为人们所了解和掌握。第二,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属性。在知识产权领域内,除商标权不直接涉及人身权利内容外,其他各类权利均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内容。而所有权则仅为财产权。第三,知识产权须经法律直接确认。哪种“知识”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须由法律具体规定,有的知识产权的取得还须履行特定的法律手续,经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审批。所有权则由于物的公示而自然存在。第四,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创造智力成果较为困难,但使用、复制和传播它却比较容易,因此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专有,即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强制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第三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否则即视为对权利人之侵犯。因此,知识产权是拟制的“专有”,而所有权是天生的“专有”,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第五,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知识产权为法律之产物,而立法权属国家主权,故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除该国与他国签订双边条约或该国参加国际公约外,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所有权虽然也需要各国法律的承认才能得到保护,但是它一般不需要履行其他手续。第六,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有效期届满,除依法续展者外,权利人的权利即自行终止,丧失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