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751法学基础理论之宪法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我国选举委员会的特点与功能。
【答案】(1)我国选举委员会的特点
①在直接选举中,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事务,它是专门处理选举事务的非常设机构。 ②选举委员会是管理直接选举的领导机构,处理大量的有关选举方面的事务。
(2)我国选举委员会的功能
有关选举委员会的职责,2010年修改的选举法增加了第10条,规定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①对县乡两级选举事务进行统一管理,提高选举管理水平,及时解决选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由于直接选举是选民选举人大代表,选举事务比起间接选举更复杂,只靠人大常委会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
②设立非常设性的选举委员会,可以为直接选举的正常进行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选举委员会为了便于具体办理选举事务,一般设办公室,并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的管辖范围,设立选举工作指导组,具体指导辖区内各选区的选举工作。
2. 简述人身自由的宪法意义。
【答案】(1)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这一条的规定实际上确立了公民人身自由的宪法地位,使之成为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石。
(2)人身自由的宪法意义
①人身自由是体现公民宪法地位的重要标志。人身自由是公民作为人而表现的基本价值要求,是人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人身自由制度的完善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结果,反映了人类自我完善的过程。
②人身自由是人类自身生存所必需的权利。在现代宪法体制中,自山通常分为人身自山、精神自山与经济自由等; 享有精神自由与经济自由的前提是人身的独立与自由,即首先在人身上成为自由的人,其人身受宪法和法律保障,同时客观卜存在有效的人身自由保障制度。如果公民的人身自由得不到保障,其他权利与自由的行使则会失去基础。从这种意义上说,人身自由是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础与核心,反映了宪政的基本要求。
③人身自由的保障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人身自由本身体现了人的价值,构成公民与国家之间保持协调的重要因素,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人身自山的价值能否得到尊重,其自山的实现程度直接影响社会生活的安定。因此,从法律与制度上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有助于稳定
社会关系,发挥社会主体的积极性。
3. 在中国,谁来主持选举? 如何确定、分配代表名额? 如何划分选区和登记选民?
【答案】(1)选举的主持主体
①人大常委会
a. 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b.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c.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
②选举委员会
a.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人代表的选举。
b.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c. 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的领导。 ③各选区的选举组织
选举法没有规定选区是否设立选举组织,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关于选举的地方性法规大多规定,选区设立选举领导小组(或者选举工作组、选举工作指导组等),负责办理本选区有关选举事宜。
(2)代表名额
①代表名额的确定
a. 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
b. 地方各级人大的代表名额,按照“代表名额基数+按人口增加数”的方式确定。
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5%。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居住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也可以另加5%。
②代表名额的分配
a. 中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原则是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比例,把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选举单位。
b.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决定。
c. 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选出。
d.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e.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专门规定。
f.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由本级选举机构负责。
(3)选区
选区是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划分的区域,是选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的基本单位。实践中,在城市特别是大城市,按居住地划分与按单位划分两种方一法并用。但其缺点比较明显,应当一律以居住地为标准划分选区:
①选举与选民之间的利益纽带关系主要是通过居住地而联结在一起,而不是其所在的单位。 ②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按单位划分选区难度较大,且容易引起混乱。
③按单位来划分选区还可能产生抑制选民参选积极性的消极后果,不利于选举自由。
(4)选民登记
选民只能在自己的选区参加选举活动。选民参加选举活动的前提是自己己经被所在选区的选举机构登记为选民。因此,选民登记是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公民取得选民资格的基本程序。
4. 试比较公民批评建议权与申诉控告权的异同。
【答案】(1)公民批评建议权与申诉控告权的含义
我国《宪法》第4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此可知,我国公民享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的权利。
①批评权,就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有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
②建议权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的权利。
③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决,或者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④控告权是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
(2)批评建议权与申诉控告权的相同之处
①两者都属于公民监督权的内容,其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具有广泛性,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②两者的对象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的活动,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子职权的活动。
(3)批评建议权与申诉控告权的不同之处
①具体监督对象不同。批评建议权是公民针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或者其工作,提出要求克服改正的意见或主张建议。申诉控告权是公民针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或控告。
②程序限制不同。批评建议权的行使不需要履行特定的程序,而申诉控告权必须向特定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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