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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628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之宪法考研核心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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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题

1. 具体权利与抽象权利

【答案】具体权利是指当受到侵害后可以诉诸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济,请求发动法律强制机制的那些基本权利,人部分的自由权均属于具体权利; 抽象权利是指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诉诸特定的违宪审查机关保护,而须有待于立法具体化才能在普通法律层面上得到司法救济的那些基本权利,各种社会权利大多属于抽象权利。

2. 平等权

【答案】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在现代宪政国家中,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体含义有:①公民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②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③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处罚。

3. 宪法的无形修改

【答案】宪法的无形修改是指在宪法条文未作变动(包括修改、解释或者由宪法惯例加以补充)的情况下,由于社会的发展、国家权力的运作等,使宪法条文本来的含义发生了变化。宪法的无形修改不是宪法修改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的程序而进行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所以不包含在宪法修改的含义之中。但是,它可以使宪法条文的本来含义在事实上发生一定的变化,达到与修改宪法基本相同的效果,因而属于广义的宪法修改。

4. 特设机关解释制

【答案】特设机关解释制又称为专门机关解释制,它指的是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如德国、奥地利等)或者宪法委员会负责处理宪法争议,并就其中相关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释义的制度。它的主要特点有三:一是专门性。它以专门处理宪法问题为职责。二是权威性。其组成人员往往是地位较高的法官或政治家,在国家政治结构中具有崇高地位。三是解释方式的多样性。有的采取寓解释于审查之中的形式,有的采取对某一宪法问题进行专门解释的形式等等。

5. 制宪权与修宪权

【答案】(1)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

(2)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如下:

①制宪权、修宪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

②当一个国家通过国民投票决定宪法修改时,这种国民投票权也是一种源于制宪权的修改宪法行为,但不可能是原始的制宪权。

③有时制宪权与修宪权行使主体相同,但其行为的性质不同。

6. 人大的任期

【答案】人大的任期是指担仃国家权力机关的期限。全国人大的仃期由宪法规定。第一、二、二届仃期为4年,从第四届全国人大开始任期改为5年。为保证全国人大工作的衔接,全国人大任期届满前的两个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在遇到不能选举的非常情况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2/3以上的多数决定,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1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7. 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区

【答案】(1)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2)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

8. 确认性宪法规范与禁止性宪法规范

【答案】确认性宪法规范是对己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的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确认性规范依其作用的特点,又可分为宣言性规范、调整J 性规范、组织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制度性保障规范等形式。其中,调整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基本政策的调整,组织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具体的职权范围等。宪法中有关国家机构的部分主要体现组织性规范的要求,制度性保障规范则是宪法以其最高法的形式保障特定的普通法律所确立的制度。

禁止性宪法规范是指宪法规定特定主体必须不为某种行为,否则应承担宪法上不良法律后果的规范,是义务性规范的一个组成部分。义务性宪法规范是指宪法规定特定主体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否则应承担宪法卜的不良法律后果的规范。义务性规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为某种行为,二是必须小为某种行为,后者即是禁止性规范。

二、简答题

9.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答案】(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尊重和支持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法定权力而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人民法院独立行使法定职权。

(2)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这一含义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的内容:

①人民法院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行事;

②人民法院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规则行使职权,不得随心所欲;

③人民法院行使职权所作的各项决定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并符合法律规定。

(3)正确理解和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还应把握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①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坚持党对执法机关的领导,是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根本保证。党的方针、政策是制定法律的根据,是执行法律的灵魂,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同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是一致的。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在工作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办案中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但是党委领导在通常情况下,不必对案件的处理作具体指示。

②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在国家机关体系中,人民法院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各级人民法院都应依法向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这不仅与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不矛盾,而且是人民法院排除各种干扰,严格依法办案的有力保障。权力机关发现人民法院办案有错误时,可以提出纠正意见,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尊重,但不是必须服从。

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监督的关系。法律明确规定,“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十涉”,这里“干涉”是指干扰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非法活动,例如,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强令办案机关服从等,而小是指正常的工作建议和意见。人民法院在坚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前提下,应当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各方面的批评、建议和意见,严格区分正确监督和非法干涉的界限,以便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

10.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答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是宪法在法律上的特征,也是宪法与普通法律最重要的区别之一。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国家的性质、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职权等最重要的问题,都在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反映着一个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主要内容及其发展方向,而且从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上规范着整个国家的活动,因而与其他法律所规定的内容通常只是国家生活中的一般性问题,而且只涉及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某些方面或某一方面相比,宪法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①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