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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州大学法学院615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学)之宪法考研核心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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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

1. 我国选举法中,候选人的产生与了解候选人的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你认为应该如何完善?

【答案】(1)候选人的产生与了解候选人的制度

①直接选举中候选人的产生与了解候选人制度

a. 候选人的产生

第一,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方式。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二,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将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在选举日的巧日以前公布,并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前公布。

第三,预选

如果所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b. 介绍候选人。我国选举法规定,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②间接选举中候选人的产生与了解候选人制度

a. 候选人的产生。在间接选举中,人大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代表联名推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酝酿提名候选人阶段结束后,大会主席团将所有提出的候选人进行汇总,经大会主席团批准后,把所有合法提出的候选人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没有超过法定的差额比例,则将提出的候选人都作为正式候选人提交投票选举。如果所有提出的候选人超过法定的差额比例,则应将全部候选人提交代表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的得票顺序,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办法根据选举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及代表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在选举日的7日以

前公布。

b. 介绍候选人。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2)对候选人制度的完善

①实行有较大竞争性的选举机制,将市场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制度。将竞争机制引入选举制度可分别从竞争候选人和竞争当选两方面着手制度化。在竞争候选人阶段,将其制度化包括:

a. 在选举法中明确规定选民或者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具有同等地位,以改变在选举中实际存在的不重视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做法。

b. 明确要求被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作自我介绍,作为推荐者介绍候选人的补充。

c. 选举组织根据推荐者和被推荐的候选人介绍的情况,在与被推荐的候选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核实后,依法确定和公布候选人名单。

候选人名单公布后,进入竞争当选阶段。

在这一阶段的制度化措施主要有:

a. 明确要求代表候选人在选区范围通过各种合法形式向选民或代表作介绍和宣传;

b. 由选举组织主持候选人辩论会,就各自的政见进行辩论;

c. 候选人应专门安排时间和地点就本选区事务接受选民或代表咨询并解答。

②从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酝酿协商到确定所规定的期限看,时间过于仓促,使选民或选举人无暇作出合适的选举决定。因此,应相应的延长代表候选人的推荐、酝酿协商到确定的期限。

2. 简述宪法解释存在的必要性。

【答案】宪法解释存在的必要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宪法实施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在宪法制定时没有明确考虑到的问题,因而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需要通过宪法解释方式予以明确化、具体化,从而提供必要的宪法基础。

(2)宪法的原则性规定,在宪法实施中需要具体的解释予以明确。一方面,宪法规范具有高度原则性和概括性的特点,从而决定了宪法条文离不开必要的解释以明礁其含义; 另一方面,宪法条文大多使用开放的语言,以便通过宪法解释的形式,赋予其新的含义,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社会政治生活中长期形成的与宪法相关的惯例、实践,需要通过宪法解释进行ICJ 释和说明,以适应实际的需要。

(4)宪法的修改有其严格的限制,在不具备宪法修改的条件但又需要使宪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解决新的情况时,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方式,对宪法条文本身进行明确、补充和发展。

(5)宪政实践的发展,以宪法解释为基础。

3. 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答案】(1)人民民主专政的含义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指无产阶级专政,是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方面的结合。即承认全体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使人民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享有各项民主权利,同时对极少数严重的犯罪分子实行专政。

(2)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1982年宪法中规定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这种表述既说明人民民主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在本质和基本方面卜的一致性,又没有把二者简单地等同起来。人民民主专政之所以实质卜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①二者所表示的是同一种性质的国家政权,即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 ②二者反映了同一种新型国家内部的阶级关系,即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只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③二者担负着相同的历史使命,即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实现社会主义,进而为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准备条件。与克思主义一向认为,不同国家的无产阶级专政具有不同的特点,表现为各种不同的模式。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具体模式。但是,不管各国的具体模式如何各具特色,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内容是相同的。

4. 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学者西哀耶士对宪法制定权是如何定义的?

【答案】(1)制宪权概念是在社会变迁过程中产生和发展的,它标志着宪法制定行为的规范化与自我完善程度。

(2)制宪权理论源于古希腊、罗马的法治思想以及中世纪的根本法思想,但最甲系统提出宪法制定权概念及其理论体系的学者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西哀耶士。他在《第三等级是什么? 》一书中提出了制宪权主体、制宪权性质等理论。他指出:“在所有自山国家申一一所有的国家均应当自山,结束有关宪法的种种分歧的方法只有一种。那就是要求助于国民自己,而不是求助于那些显贵。如果我们没有宪法,那就必须制定一部:惟有国民拥有制宪权。”

(3)西哀耶士在解释制宪权的特点时,强调国民意志的权威性,提出国民不仅不受制于宪法,而且不能受制于宪法,也不应受制于宪法。西哀耶士的制宪权理论与他的宪法现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他看来,宪法是既规定立法机构的组织与作用,又规定执行机构的组织与作用的根本法,从根本上说宪法从属于国民,只有国民才有权改变宪法,判断由宪法引起的争端,国民意志永远是最高法律。

5. 简述违宪责任的认定。

【答案】违宪责任的认定是指对违宪责任的有无以及山谁来承担的认定。认定违宪责任主要依据以下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