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0040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不适用调解原则
【答案】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采用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可以用调解方式结案的只限于特定案件,如关于行政赔偿的诉讼。
2. 行政判例
【答案】行政判例是法院就行政案件作出的能为以后审理同类行政案件所援引的判决。在英美法系,判例具有法的效力,法官审理案件可以援引以前的判例。部分大陆法系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法官也可以依据行政案例判案。在我国判例不具有法的效力,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定,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案例对审判实践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3. 行政解释
【答案】行政解释是具有法定解释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制定法所作的能够产生法律拘束力的解释。在我国,作为行政法渊源的行政解释包括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解释。
4. 缺席判决
【答案】缺席判决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一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继续审理并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①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到庭后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
②原告虽申请撤诉但法院不准许,其拒不到庭,若原告未申请撤诉,但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仍拒不到庭的。缺席判决的效力同于对席判决的效力,原告、被告、第三人均可提起上诉。
5. 信赖保护原则
【答案】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者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信赖保护原则有以下要求:
①行政行为作出以后,没有法定事由和经过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废止或者改变,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
②行政主体作出授益行政行为以后,发现有违法情形,除非该行政行为会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否则不能撤销或者改变该行为;
③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以后,该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修改或者废止,可以撤销或者改变该行为;
④行政主体撤销或者改变其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对相对人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6. 行政法制监督
【答案】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①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②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
③行政法制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行为。
7. 听证程序
【答案】听证程序是行政主体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全部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
听证的目的在于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通过公开、合理的程序形式,将行政决定建立在合法适当的基础上,避免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定给行政相对人带来不利或不公正的影响。
听证程序具有如下特征:
①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主持,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
②听证公开进行。
③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但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④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⑤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
8. 行政赔偿请求人
【答案】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赔偿请求人既可能是公民,也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①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②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
③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简答题
9. 简述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答案】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反映行政诉讼基本特点和一般规律,贯穿于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主要过程,指导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诉讼行为的重要准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两类:一类是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另一类是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1)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
①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③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④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⑤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⑥辩论原则;
⑦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2)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
①行政诉讼的客体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抽象行政行为)。这实际上明确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
②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只审查合法性,一般情形下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10.确立国家赔偿计算标准的原则及我国国家赔偿法的选择。
【答案】确立计算标准的原则是指国家确立计算标准时所遵循或者依据的准责。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在已经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中,其计算标准大致根据以下四种原则确立:
(1)惩罚性原则
即支付的赔偿数额超出受害人实际所受损失,带有惩罚性质。
(2)补偿性原则
即支付的赔偿金能够填平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使其合法权益恢复到受害前的状态。按照该标准,国家支付的赔偿额与受害人的损失额相当。
(3)损益相抵原则
在国外,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还有一种损益相抵原则,即受害人因同一损害从不同渠道获得赔偿,国家只支付赔偿总额中减去己获赔偿金的余下部分。
(4)抚慰性原则
即支付的赔偿金不以补足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目标,只是在一定范围内对受害人予以赔偿。按该标准,国家支付的赔偿额往往少于受害人实际所受损失。
按照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计算标准原则上采取补偿性标准,但在个别情况,采取抚慰标准。
11.简述侵犯人身权的赔偿标准。
【答案】人身权的损害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和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两类,其损害赔偿计算标准分别为:
(1)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
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口平均工资公}算。”即按口支付赔偿金,每口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口平均工资}I-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