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诉讼的受理
【答案】行政诉讼的受理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 或者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行为。
2. 行政判决的效力
【答案】行政判决的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判决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所具有的强制约束力。行政判决是国家意志力的司法表现,它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其效力及十所有与该案有关的人。行政判决效力包含三个内容,即行政判决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3. 行政诉权
【答案】行政诉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所有诉讼权利。狭义的诉权仅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诉权最主要的就是起诉权,即诉讼请求权,当事人依此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护其合法权益和提供法律救济。行政诉权包含程序上的权利和实体上的权利两部分。根据行政诉讼原告享有诉权范围的广狭程度,诉权可分为被害者诉权、利害关系者诉权、民众诉权三大类型。
4.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答案】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由行政诉讼法所调整的,以行政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①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在行政诉讼法调整之下的行政诉讼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以行政诉讼主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5. 行政追偿
【答案】行政追偿,又称行政求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行政追偿有两个条件:
①赔偿义务机关己经向赔偿请求人,即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了贴偿金; 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了受害人合法
权益的损失,且其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6. 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
【答案】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行政主体从事行政行为和诉讼活动的个人。行政主体法定代表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①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个人而不是组织;
②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人们自我商量确定的;
③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依法代表行政主体的;
④行政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是行政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行政主体是同一法律人格,而不是双重人格。
7. 法律保留
【答案】法律保留,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法律专属立法领域通常由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确定,对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等事项,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一般都确定为法律的专属立法领域。法律专属立法领域确定的范围大,可由行政立法调整的范围就相对较小; 反之,可由行政立法调整的范围就相对较大。
8. 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
【答案】①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②行政组织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体系。狭义指国家行政机关,广义包括国家立法、司法等机关中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也包括企业、事业及社会团体中管理行政事务的机构。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内容:
a. 行政组织是行政机关的综合体,是行政机关组成的有机系统。
b. 行政组织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设置的行政机关组成。
c. 行政组织是担当行政事务,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行政组织是行政主体的一种,除行政组织外,行政主体还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二、简答题
9. 公益优先原则在行政规则中的体现。
【答案】(1)公益优先原则的含义
公益优先原则是指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那么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可以依据行政优益权变更、解除行政合同。公共利益之所以优先,是因为
公共利益实质上体现了每一个社会成员个人具体的利益。
在法律活动中,公益优先源于20世纪初形成的社会本位思想。这一法律思想直接导致了民法三大原则的修正,也直接影响到确立合同履行应当优先考虑公共利益的原则。行政合同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为基础,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更应关注公共利益的实现。
(2)公益优先原则在行政规则中的体现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表现在:
①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合同的继续履行将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行政机关有权变更、解除行政合同。对于“行政合同的继续履行将不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认定所依据的事实,行政机关应当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变更、解除行政合同的理由。通过要求行政机关给出变更、解除行政合同理由,可以限制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合同变更、解除权。从行为性质上说,行政机关变更或者解除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遵守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②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合同的履行有监督权,在必要时可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或者制裁措施。即,在行政合同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有权对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行政合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制裁,促使其按照合同规定尽快履行行政合同的义务。这种制裁可以在行政合同履行的任何阶段实施,实施制裁以后并不解除或减轻受制裁者履行合同的责任。
③作为变更、解除行政合同理由中的“公共利益”内涵的最终确定权不在行政机关,而在于法院,除非行政相对人没有异议。公益优先原则的法律价值在于在行政合同争议过程中,为正确地处理公益与私益的矛盾提供了一个基本准则。
10.简述行政栽定的效力。
【答案】行政裁定是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行政裁定效力主要表现为:
(1)行政裁定的空间效力
就其空间效力而言,一般来说,裁定只对案件参与人发生拘束力,对社会不发生拘束力。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裁定涉及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那么,对涉及的单位或个人亦发生相应的拘束力。
(2)行政裁定的时间效力
就裁定的时间效力而言,因裁定的内容不同而不同。
①对于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在法定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③对于某些可以依法审请复议的裁定(如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不影响裁定的执行。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
④对已经宣告或送达的裁定,通常不能随意变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的裁定可以上诉,有的裁定不允许上诉。对于允许上诉的裁定,原裁定人民法院一般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当事人不服,可以通过上诉程序救济。
⑤对于不允许上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只能申请复议。
当事人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认为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自行撤销或变更。裁定是解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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