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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宪法与行政法综合知识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答案】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2. 行政诉讼的证据

【答案】行政诉讼的证据是能够用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或手段。要使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证据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①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所记载的情况和所反映的情况必须是客观真实的。

②证据必须与案件的事实具有一定的关联性,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是案件的事实,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

③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以及取得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应当合法。

3. 具体政行为(行政决定)的确定力

【答案】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己生效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主要表现为形式上的确定力和实质上的确定力。形式确定力,即不可争力,是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一种法律效力,除无效行政行为外,在复议或诉讼期限届满后相对人不能再要求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实质确定力即“一事不再理”,是指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自己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政策性行政补偿

【答案】政策性行政补偿指国家对因其实行公用征收、征用或其他政策所造成的特定损失而给予行政相对人的补偿。政策性补偿是执行国家事先己决定给予补偿的国家政策的必然结果,补偿对象一般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5. 代执行与直接强制执行

【答案】①直接强制执行与代执行的含义:

直接强制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的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施以强制力,以达到与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代执行又称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一般委托第三人)代替履行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的或行政行为确立的相对人的作为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②二者的区别为:

a. 强制手段不同,代执行属于间接强制; b. 履行主体不同,代执行是由第三人来代为履行,而直接强制的履行主体仍然是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对人。

6. 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

【答案】①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的含义: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法》确定的行政申诉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可以随时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②行政申诉与行政诉讼的联系:

行政申诉是行政诉讼的发展,两者都是行政救济的方式,只是适用对象不同,一个是初次裁决,一个针对己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7. 行政合同

【答案】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成立的一种双方行为。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行政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行政性; ②合意性; ③法定性。

8.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答案】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

行政指导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行政性; ②多样性; ③自愿性。对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简答题

9. 我国1982年宪法实施30多年以来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有何成就和挑战?

【答案】我国1982年宪法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公民基本权利保障进入一个新阶段。在宪法文本中,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提前到第二章,位于国家机构之间,表明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视; 同时基本权利保护条款增多,相关保障制度建立。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质量既是宪法发展程度的标志,也是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尺。我国1982年宪法实施以来,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获得了巨大进步,对基本权利的保障成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使职权时所应遵循的准绳。因此,应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领域考察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保障之成就与不足。

(1)1982年宪法30年来在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成就

①加强了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

a. 宪法本身的规定较为充实、具体,明确。在形式上,“八一宪法”基本恢复了“五四宪法”的体系和内容,又超越了“五四宪法”,并将国家机构一章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作了顺序对调,这样方宪上的细节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重视。在内容上,“八二宪法”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也是最为充实的,达18条,种类较为齐全。宪法的修改使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更加完善。这一完善突出表现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这次宪法修正案将人权入宪,“私有财产权”入宪,增加土地的“征收”和“补偿”内容,增加私有财产的“征收”和“补偿”内容等。宪法通过约束国家权力来实现人权保障的目的,宪法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宪法是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基础。

b. 法律的制定和修改使宪法在立法层面得以具体化。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很大程度上依靠法律的实施得到进一步落实,但专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在数量上并不多。专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有《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国家赔偿法》、《劳动法》,涉及宪法中所规定的特定人的权利的法律主要有《残疾人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障法》等。这些立法基本上解决了公民基本权利保障无法可依的问题。宪法确立了基本权利的性质与地位,公民基本权利进一步保障需要依靠法律的具体化。法律的具体化要严格依据宪法进行,任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必须要有充足的理由和严格的程序。法律规定的具体化使得公民的人权保障更加具体、严格和与时俱进,也基本上是朝着宪法中有关人权保障的方向发展的。

②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宪法规定,人权入宪、基本权利体系更加合理。 人权概念入宪既拓宽了基本权利的主体范围,又拓宽了宪法中基本权利的内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转型加速、多元利益分化,法治国家需要怎样的发展,需要怎样的社会管理,成为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的新困惑,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政府承担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主体义务。“人权”是比公民权内涵更丰富,含义更广泛的权利,将其纳入宪法,意味着无论是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发展,还是社会管理的加强,都不能以侵害人权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代价,这是宪法的最基本的要求,也是社会发展、国家进步的底线。人权的范围广泛,基本权利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小部分。基本权利是一个整体,2004年宪法修正案有关人权保障和私有财产权保护的规定使得基本权利体系日趋完善。

③行政法领域中的相关立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更加严格的保护。

如《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都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 从另一角度观之,则是对公民权利的程序保障更加完善。另外,在行政决策领域强调风险评估、强调公众参与都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与保障。义如,国务院废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从“孙志刚事件”发生到行政立法的变动,前后共计三个多月; 从北京大学博士提出审查建议到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相关行政法规废止之决定,前后不到四十天,从公民基本权利宪法保障的实现来看,这一过程的寓意远远超出废立某一部法律法规本身。法院、人大、社会和学者都参与了这一过程,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不仅具有立法效果,而且具有教育大众的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