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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843经济法学之经济法总论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试从理性分析与实证分析两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体系的三个基本法律构成,

【答案】经济法体系由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及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三部分构成有其理论及实证基础。

(1)实证分析

我们需要综合考察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国家调节出现和逐渐发达以来,各国实际上大致运用了哪些基本调节方式; 对于这些国家调节方式和活动,国家实际上制定了哪些法律。统观历史,特别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的经验,国家调节经济大致运用了三种基本方式:

①强制干预,即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

②直接参与,即国家直接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③引导调控,即国家从宏观上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指导、鼓励、帮助和提供各种适宜条件及必要服务,或进行必要约束控制。

以上国家调节方式和活动需要法律加以规范和保障,因此经济法体系便有三个基本构成,即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引导调控法(或称宏观调控法)。

(2)理性分析

理性分析,是指透过事物的现象探求其本质和规律性。经济法体系三个基本法律构成的理性分析如下:

①经过社会经济和市场演变情况,市场存在固有的三个缺陷;

②19世纪末开始出现的生产社会化和垄断,使市场固有缺陷显露并造成严重后果,引起“市场失灵”,由此导致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发生和发达;

③由于国家调节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应运而生的,所以国家调节的作法和措施必然针对市场三缺陷,而采取三种基本方式;

④最后,国家调节的各种方式和活动都需要有法律依据,需要法律加以规制和保障,这就决定了作为国家调节之法的经济法,其体系必然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法律。

简言之,上述理性分析的基本思路为:市场=缺陷-国家调节方式-经济法体系月构成。

通过对19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经济法立法的实证分析以及对市场调节和国家调节的理性分析,足以证明经济法体系的三方面基本法律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及国家引导调控法。

2. 简述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准则。

【答案】(1)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垄

断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垄断行为,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的,依照有关反垄断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2)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3)在对外贸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伪造、变造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标记,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配额证明或者其他进出口证明文件;

②骗取出口退税;

③走私;

④逃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认证、检验、检疫;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3. 简述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

【答案】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主要是遵循两项原则:

(1)“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这项原则是指任何所有权的主体都必须通过投资取得产权,国家投资是国有资产形成的基本方式。国有资产产权不仅包括原始投资,还包括由于投资而形成的投资收益,即所有者权益,在有其他所有权投资的情况下在界定各自产权时应按照原始投资的份额来确定它们各自拥有的产权比例,通过产权界定,既要维护国有资产不受侵犯和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2)国有资产依法划转的原则

这项原则就是改变原来计划体制下行政划拔的做法,通过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授权投资部门授权经营方式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管理权、持股权和使用权转移到有关单位,并依照划转的情况来确定产权归属。

4. 简述期货交易所的职能。

【答案】期货交易所有以下职能:(1)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3)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4)保证合约的履行; (5)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6)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7)发布市场信息;

(8)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9)查处违规行为;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5. 账簿、凭证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案】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必不可少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监督的主要依据。主要内容如下:

(1)纳税人必须按照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办理纳税事项,按规定完整地保存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等纳税资料。

(2)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和管理,未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自行印制、出售或承印发票。

(3)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6. 简述我国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答案】根据《反垄断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调整的垄断行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界定为:“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我国《反垄断法》根据垄断协议主体的不同,将其分为以下两类:①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垄断协议主要包括:

a. 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b. 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c. 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d. 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e. 联合抵制交易;

f.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②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

我国《反垄断法》禁止的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垄断协议主要包括:

a. 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b. 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c.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①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②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③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④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⑤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