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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804法学综合【法理学-宪法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社会主义法制与民主之间是什么关系? 为什么?

【答案】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具体地说,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体现与保障。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①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产生的前提。

社会主义法制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产物。在国体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标志着人民当家做主,人民才有可能形成社会主义法制; 在政体上,只有形成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才可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并通过政权机关贯彻执行。

②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

民主的性质、内容、发展方向决定了法制的性质、内容、发展方向。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将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人民参与国家与社会事物的管理作为自己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③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

社会主义法制的约束力形式上来源于国家,实质上源于国家政权的基础一一人民民主。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基础的扩大,使社会主义法制能够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规律,从而起到引导人民群众的作用,吸引社会成员自觉遵守法律。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体现与保障。

①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形式。

社会主义民主由社会主义法确认,转化为正式的、具体的、有现实性的国家制度,人民才可以在制度的运行中,切实感受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制度化、法律化的民主,才是有保障的民主。

②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民民主权利的体现和保障。

人民当家做主只是一个民主的原则,这个原则的贯彻落实,必须依靠法律对公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正是因为社会主义法规定了广泛的具体的公民权利,并建立了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具体制度,如具体的法律程序,才使社会主义民主成为真实的民主。

③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主义民主。

社会主义法制对破坏民主制度、侵犯他人民主权利行为的有力制裁,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障。

2. 在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上通常遵循哪些原则?

【答案】各国法律因历史传统和各种因素的作用,在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上往往遵循不同的原则。这些原则有:

(1)属人主义原则。这在历史上是较早的一个原则,它是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而确立的。其含义是:凡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是在国内或国外,均受本国法律约束。实施这一原则有碍于对国家主权的维护。因为按照这一原则,外国公民与无国籍的人犯法便不受约束。

(2)属地主义原则。这是依领土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即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所有人,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都接受该国法律的调整。这一原则也有碍该国主权,它将使一部分本国公民在国外的违法行为不受本国法律追究,其合法权利也将不受保障。

(3)保护卞义原则。这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帝国卞义时期采取的一项原则,它以保护本国利益为目的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其含义是,只要有碍本国利益,则不论违法者是任何国籍的公民或无国籍的人,一律受该国法律约束。这种只顾本国利益、有碍他国利益的原则己被多数国家所否定。

(4)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又称为“综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己被绝大多数国家共同认可,因为它既维护了本国主权,也维护了他国主权,有利于国际交往。我国也适用这一原则。

3. 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与法治有什么关系?

【答案】(1)政治体制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目的、任务、基本原则、主要内容以及基本方法等。党的十七大报告由十二个部分组成,其中第六部分是“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这一标题就可以看出,报告将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法治建设密切结合在一起。报告论述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与人民政治参与积极性不断提高相适应。

(2)我国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措施

根据十七大报告,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①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

②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③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④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3)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和要求

①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②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③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④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⑤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⑥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4)政治体制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政治体制改革与法治两者的本质和目的都是一致的,因此,两者也相互作用,密切联系。政治体制改革对法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构成法治的某些部分,例如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也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反过来,法治对政治体制改革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政治体制改革的规划与运行都需要法治的配合和支持,都应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

4. 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答案】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有密切的关联,但又有一定的区别。

(1)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联系

法律义务通常是指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法的约定必须作为或不作为,通常针对一般的社会主体设立。而法律责任是指一种特殊义务,通常是针对特殊主体设定的,具体是指一方由于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的义务从而产生一种新的特定义务。如果将法律义务称为第一性义务,那么可以说,法律责任是一种违反法律义务产生的第二性义务。

(2)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的区别

①法律责任针对的是特定的主体,具体是指违反了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主体; 法律义务针对的是一切社会主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

②法律责任通常具有惩罚性,即法律责任是针对第一性的义务没有被履行而进行救济、制裁; 法律义务是作为与法律权利相对应的法律的重要调控手段,一般不具有制裁性。

③法律责任的产生是以法律义务为前提,没有主体对义务的违反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二、分析题

5. 被告蒋伦芳与本案中的遗赠人黄永彬于1963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和。1996年,黄永彬与张学英相识后,两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住院治疗,张学英一直在旁照料。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房产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等财产用遗赠的方式赠与张学英。2001年4月20日,沪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同年4月22日,黄永彬因病去世。在黄永彬遗体火化前,张学英偕同律师当着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的遗嘱,并要求执行,但遭到蒋伦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