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891诉讼原理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强制措施的适用与人身自由的保障。
【答案】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力一法。
(1)强制措施的适用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①合法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
②必要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
③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④变更性原则。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
(2)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应当考虑的因素
强制措施在客观上会不同程度地限制甚至剥夺被适用对象的人身自由,如果适用不当,势必造成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侵犯,因此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必须坚持打击犯罪,以保障人权,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指导方针。既要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又要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各项合法权利。公安司法机关在适用强制措施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强制措施的强度要与这种可能性的大小相适应。
③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的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
2. 简述回避的根据。
【答案】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件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回避的根据可称为回避的理由,包括有因回避和无因回避两种。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实行的是有因回避,具体
回避根据包括:
(1)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案的当事人是指办案人员本人是本案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中的情形之一; 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具体上述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如果案件的处理结果会对办案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产生某种利害影响的,办案人员应当回避。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曾担任过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可能对案件存在预断,难以客观地从事诉讼活动,因此遇有这些情形应当回避。这种情形不妨碍前一诉讼阶段的证人、鉴定人在下一诉讼阶段仍为证人、鉴定人。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侦查人员与本案当事人存有上述三种情形以外的其他关系,并且这种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案件无法得到公正处理的,也应当回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可以视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部分情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也构成回避的根据。
3. 简述刑事自诉的案件范围。
【答案】(1)刑事自诉案件的概念
自诉案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由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能够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2)刑事自诉的案件范围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a. 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b.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c. 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d. 侵占案。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a. 故意伤害案,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b. 非法侵入住宅案; c. 侵犯通信自由案; d. 重婚案; e. 遗弃案; f.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9. 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h. 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③公诉转自诉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以外的精神病人,如何防范其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如何避免正常人被“精神病”?
【答案】(1)防范《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的案件范围和条件以外的精神病人实施危害社会
的行为措施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我国新刑诉法规定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只是针对己经实施了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不适用于具有暴力倾向但尚未实施暴力行为危害社会或者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精神病人在主观心理状态方肉的严重障碍,将不被认为是犯罪。
社会对精神病人适用的矫治措施应考虑他们的疾病基础上有效地保障社会秩序的安定。按照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法犯罪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治疗。具体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加快和完善精神病人康复机构,保证对精神病人静态的管理和治疗。政法部门应积极会同卫生、民政和残联等部门有效地开展对严重暴力型精神病人的管控工作。
②层层研究落实对易犯罪的严重暴力型精神病人的管治工作机制,积极会同精神病患者监护人、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落实监护责任,保证掌握得了,控制得住。
③加快精神病卫生立法进程,设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机构,完善监护制度,积极加强和改进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立法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的犯罪问题,为政法机关的执法办案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避免正常人被“精神病”的举措
认定行为人患有精神病,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是否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状态是一个复杂的医学问题,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通常都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需要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依据相关的法医学标准作出认定。因此,对犯罪行为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就成为刑事强制医疗的必经程序,只有经过鉴定,被认定为是符合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才可能被刑事强制医疗。
精神病司法鉴定对于正确适用刑事强制医疗具有关键意义。只有经过精神病司法鉴定并被认定为不负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才能适用强制医疗。依据相关规定,刑事强制医疗程序中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或者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对犯罪嫌疑人实施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也是依据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但在人民法院的审理阶段,为保障正确适用强制医疗,合议庭有权依据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的申请或者依职权直接启动再次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并将其作为强制医疗决定的依据。
5. 简述我国回避制度的适用范围。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因与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办理案件或者参与该案件的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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