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界一个争论颇激烈的问题,它与责任主义紧密相关,旨在为故意或过失招致的精神障碍行为寻找处罚的合理依据,对传统刑法理论原则具有补充和完善的作用。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诸多困惑之中,较为突出的就是其主观罪过的问题。
对于原因自由行为主观罪过的认定,需要在厘清概念、可罚性、实行行为等概念的基础上展开讨论。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应当包括行为人故意或过失自陷于限制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的情形。在肯定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前提下,各国学者提出了多种学说来寻求其与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矛盾的解决之道。
原因自由行为既可以成立故意犯罪,也可以成立过失犯罪,划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主观心态。判断主观罪过的时间点始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实行行为,当原因行为本身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性时,从原因行为开始认定;当原因行为尚不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时,则从结果行为开始认定。故意和过失犯罪均可以表现为作为或不作为形式,不同行为类型下,行为人的主观罪过需要进行具体分析。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可以排除其主观罪过。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