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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826民法与商法(包括民法学与商法学)之商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答案】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在对不动产进行使用时,彼此间给予便利或者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区别:

(1)二者的法律性质和发生依据不同。相邻关系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类型,是不动产所有权内容的当然扩张或限制,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地役权基于合同关系产生,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形态。

(2)二者的调整范围、方法不同。相邻关系必须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而地役权发生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相邻关系在调整相邻关系时注重习惯的运用,而地役权在调整相邻关系中侧重的则是当事人的自治性。

(3)二者的调节限度不同。相邻关系的种类和范围,都必须由法律予以明文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制。地役权制度赋予了当事人在相邻权之外的自治空间,其调节利用的限度更大。

(4)二者在有无对价上不同。相邻关系通常是无偿的。地役权既是否有偿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5)二者在存续期间上不同。相邻关系具有永久性和一时性相结合的特性,而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并可设定永久地役权。

2. 试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的内容。

【答案】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能力。偿付能力是国家对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我国《保险法》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则包括:

(1)提取保证金规则

保险保证金,是指国家规定由保险公司成立时向国家缴存的保证金额,可以用现金或其他方式交纳。我国《保险法》第97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2)提取责任准各金规则

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而保险公

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我国《保险法》第98条规定,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任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与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各金,是指在会计年度决算时,将保险责任尚未满期的,应属于下一年度的部分保险费提存出来所形成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又称赔款准备金,是指在会计年度决算以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决定赔付或应付而未付赔款,而从当年的保险费收人中提存的准备金。它是保险人在会计年度决算时,为该会计年度已发生保险事故应付而未付赔款所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

(3)提取公积金规则

我国《保险法》第99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适用《公司法》关于公积金的一般规定。

(4)缴纳保险保障基金规则

保险保障基金,是指保险机构为了有足够的能力应付可能发生的巨额赔款,从年终结余中所专门提存的后备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是保险机构的负债,用于正常情况下的赔款,而保险保障基金则属于保险机构的资本,主要是应付巨大灾害事故的特大赔款,只有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赔付时方能运用。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并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①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②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5)最低偿付能力的维持规则

我国《保险法》第101条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作了原则性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 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6)自留保险费的限制规则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纤营财产保险淞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

3. 判断: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是支票上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欠缺,将被认定为无效票据,出票人事后补记的,仍然无效。

【答案】(1)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2)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

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这些事项属于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些事项中任何一项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是在出票时就已确定而记载,也可以在出票后再行确定而补记。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补记,支票在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我国《票据法》第86条第1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据此,收款人名称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

因此,支票的金额虽然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但是可以在出票后补记; 而收款人名称属于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也不能导致票据无效。

4. 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

【答案】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

①票据能力,包括:

a. 票据权利能力,指可以享受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要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团体或组织,都具有票据权利能力。

b. 票据行为能力,指通过独立的票据行为取得票据法上的权利,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的资格或能力。只有具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才具有票据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团体或组织的票据行为能力法无限制。

②意思表示。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必须合法、真实或无瑕疵,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促进票据流通,票据法更强调对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客观的、规范的解释。

(2)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①书面。票据为文义证券,因此各种票据行为都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才能生效,而且票据法一般对票据用纸也有严格要求。

②签章。自然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可以是签名,也可以是盖章,还可以是签名加盖章。法人或其他单位不但需要在票据上加盖公章,而且还必须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二者缺一不可。凡在票据上签名的,都应当签署其本名,不能用本名以外的其他符号来签名。

③记载事项:

a. 必要记载事项,指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依效力不同又有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之分。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指必须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欠缺此类事项之一的,票据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指某些事项虽然票据法规定应予记载,但如果票据上不作记载,法律另有补充规定,票据不因此而无效。

b. 任意记载事项,指是否记载可由票据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是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c. 不得记载事项,即票据法禁止行为人在票据上记载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