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岛大学法学院721法学专业综合(1)之《法理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 摘要
一、简答题
1. 法律责任本质属性主要有哪些?
【答案】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责任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运用法律标准对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 这种评价的直接目的在于为法律制裁提供法律上的前提,其根本目的则在于消除或减少滥用权利和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从而使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利益在有秩序的状态下最大限度地得到实现。
(2)法律责任是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所引起的合乎逻辑的不利法律后果。
从法律范畴的逻辑联系上看,典型意义的法律责任(即违法责任和违约责任),总是与行为的内在方面和外在力一面联结在一起的。根据“自由意味着责任”这样一条伦理学原则,那些在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如果其内在方面有过错,其外在方面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对其他个人的和社会的正当利益造成了损害,那么,按照法律的逻辑,行为人就必须对此承担责任。在此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直接由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也是社会为了维护自身的生存条件而强制性地分配给某些社会成员的一种负担。
从系统论的观点看,社会虽然是由个人组成的,但它并不能完全还原为一个个孤立的个人因素。社会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使一切个人因素都或多或少地具有了某种社会意义。因此,当事人之间的许多关系都不是纯粹的个人私事,任何违法行为,无论是直接针对自然人和法人,还是针对社会或其正式代表一一国家的,都是对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和国家确认、保护和发展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的侵犯,是不能容许的。
因此,法律责任的实质是国家对违反法定义务、超越法定权利界限或滥用权利的违法行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是国家强制违法者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从而补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权益、恢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社会秩序)的手段。在这种意义上,法律责任也是一种惩恶或纠错的机制。
2. 你如何理解“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一命题?
【答案】就自由的含义来说,它意味着对必然的认识和支配,意味着人的自主,因此它对人来说是重要的。这种重要意义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自由是人的属性,是人的主体性的表现。没有自由,人就不是主体。如果人在与自然的关系上没有自由,就只能像其他动物一样消极地适应自然,受自然的奴役; 如果人在社会中没有自由,即意味着受到享受自由者的统治。无论被统治者得到怎样的物质待遇,只要否定了意志自由,否定了人的自主,他就处于一种受奴役状态。
(2)自由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人都要谋求自我生存和发展,都拥有生存和发展的自我意识。人在生存和发展中离不开人自我主观能动性的存在和发挥。人的自由,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人的自我意识的现实化,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表现。
(3)自由是人类发展的助动力。人对自由的追求,以及社会自由程度的提高既是人类发展的表征,也是人类向新的自由度迈进、获得新的发展的保证。自由是人们奋进的动力和目标之一,人类沿着奔向更高自由的自由之路不断地超越过去、开创未来。
正因为自由有如此意义,对自由的追求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内容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目标。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表达了所要追求的目标:“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3. 简述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的差别。
【答案】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公民的意识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标准有二:一是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 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法人的行为能力与公民的行为能力不同。主要体现在:
(1)公民的行为能力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分,而法人在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在成立宗旨和业务范围之外无行为能力。
(2)公民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并不是同时存在的。也就是说,公民具有权利能力却不一定同时具有行为能力,公民丧失行为能力也不意味着丧失权利能力。与此不同,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却是同时产生、同时消灭的。法人一经依法成立,就同时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人一经依法撤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就同时消灭。
4. 要提高人们的守法几率,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答案】(1)守法作为一种社会行为,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人们守法的程度和状态,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同时,守法是主体与客体、主观与客观的对立统一,两者的和谐造就良好的守法,反之则不然。
(2)提高人们的守法几率,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①增强人们主观方面的守法观念
a. 提高人民的政治意识。政治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政治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的总和,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意识。政治意识处于社会意识诸形式的核心地位。人们政治意识的高或低、先进或落后、发达或不发达,都会强烈地影响到人们对法的遵守。b. 促使人们树立起良好的法律观念。法律观念是人们对法所持的态度和信念,是一种法律意识形态。法律观念的形成,既可来自人们内心对法的认同,也可来自外部的传导灌输。通过各种途径,彻底清除与法治原则和法治精神相悖的思想观念,逐步树立与法治建设相适应的法律观念。
c. 提高人们的道德观念。道德观念是人们关于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的观念。道德观念对人们的守法行为也有着重大的影响作用。一个有良好道德观念的人,会把守法视为自己的道德义务,自觉地依法办事,维护法的尊严和权威。
d. 提高人们的文化教育程度。人们的文化教育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守法的状态。人们文化的高低,知识的多寡,受教育的多少,直接影响到人们能否有效地学习法、准确地理解法和充分地掌握法,影响到人们能否对法建立正确的态度和信念,影响到人们能否正确履行法律义务和行使法律权利。
②为人们守法创造良好的客观条件
a. 制定良好的法律
守法首要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法律自己必须具有优良品质,是良好的法律。品质优良的法律应体现为:一方面,从实体内容上说,品质优良的法律是指能够反映和满足社会的共同需要,符合社会生活实际和客观规律的法律。另一方面,从形式上说品质优良的法律必须是科学的,应该具备语言的明确性、法条的具体性、结构的合理性、体系的完整性和逻辑的严密性等特征。只有这样的法律才能够为社会成员提供明确的、具体的和完整的行为模式,才能成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标准、依据和准绳,才能为社会成员实际遵守。
b. 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法制环境是影响和制约守法状况的重要的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要保证良好的守法状况,首先在立法上要制定出良好的法律; 其次在执法和司法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司法; 最后在法律监督上,必须对社会成员(包括国家机关)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监察和督促社会成员积极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c. 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社会成员的行为方式反映和体现了其所处的环境,社会成员是否认同和选择守法这种行为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有关。良好的社会环境会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风气,形成一种积极、进步的社会推力,这种推力就会促成社会成员遵守社会基本的行为规范,其中就包括遵守和服从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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