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614法学综合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强化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谋叛
【答案】“谋叛”,唐律“十恶”之一,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谋叛”是预谋“背国从伪”,即谋划背叛封建国家,投降伪政权,突出了对预谋犯罪的镇压,并将“反”、“叛”等严重犯罪扼杀在谋划阶段,借以减轻犯罪的危害程度。《唐律·名例律》的“}一恶”把“谋叛”列为重罪严厉处罚,充分表明唐代统治者对危害皇权与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所采取的态度。
2. 氏族习惯
【答案】氏族习惯是法的胚胎形式,法的起源实际上是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质变过程。它是指氏族社会调整社会关系的共同规范,它产生在原始公有制的基础上,是协调社会纠纷,约束人们共同劳动以及平均分配的共同准则。
3. 都察院
【答案】都察院是明朝的监察机关,由唐宋的御史台转变而来,长官为左都御使。在明代又称“风宪衙门”,其主要职权在于纠察官员的风纪问题,包括对其职务履行状况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弹勃和纠举。明朝沿袭元朝对御史台监察机关,并对职权进行了扩大设置,都察院有对司法监督的权力,包括参与会审、纠幼司法官员枉法裁判的行为、监督刑狱制度并检举冤狱。此外,都察院还向地方派出监察官员,即监察御史。明代在地方设十三道监察区,分派监察御史; 监察御史根据皇帝的任命巡仿地方、代天子监理地方,权力非常大,能够弹幼地方官员,又能够对地方部分事务进行决断。
4. 五城察院
【答案】清朝京师地方司法机构主要是五城察院。京师分为东、西、南、北、中五城(犹今制设区),每城设一衙门,掌治安。长官为巡城御史,并设有兵马司,设指挥、副指挥、吏目等官,专司“访缉逃盗、稽查奸究”等。五城察院审理管界内发生的户婚、田土、钱债、斗讼等案件。杖罪以下由巡城御史自行审结,徒罪以上报刑部定案。凡人命案件,由五城兵马司指挥相验报巡城御史审断; 盗窃案件,由副指挥与吏目踏勘别解,重者报巡城御史审理。凡徒罪以上的命盗案均拟判后报刑部定案。
5. 八辟
【答案】这是西周对贵族犯罪的一种优惠对待政策,指的是八种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时,可以
享受特权,不按照普通的法律进行定罪量刑。刑事处罚时,根据他们的身份、地位、犯罪情节等临时议决,一般可以采取宽有或赦免。这八种人包括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这是一种同罪异罚的制度,是贵族身份的特权保护; 是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6. “仆区之法”和“茹门之法”
【答案】这两部法律都是春秋时期楚国进行成文法制定的成果。“仆区之法”是公元前689年到公元前677年楚文王在位时期主持制定的,仿效的是周文王时期“有亡,荒阅”的制度,主要是解决奴隶逃亡问题,打击的除了逃亡奴隶,还有隐匿逃亡奴隶的人。这部法律规定:“盗所隐器,与盗同罪”。“茹门之法”则是公元前613年到公元前591年,楚庄王在位时主持制定的,主要是规定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内容是规范诸侯、大夫等人朝时乘车的问题,为了保障国君安全和权威,他们一律不允许乘车进入宫门。
7. “王权神授”
【答案】“王权神授”是商代的立法思想之一。商代统治者把奴隶主贵族对人世问的法律统治,神话为“秉承天意”,以使奴隶制国家的统治合法化、神权化,并赋予商王这一奴隶主阶级总代表以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地位。这种宣传不仅使王权专制披上了宗教神学色彩,而且可以借此大肆欺骗愚弄被压迫的劳动群众。
8. 云梦秦简
【答案】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共1155支,简称云梦秦简。这批考古发掘的文物,为研究秦朝法律提供了珍贵的历史资料。云梦秦简中的法律条文,尽管不全是秦统一后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却是秦律的重要渊源。包括了《秦律十八种》、《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秦律杂抄》、《为吏之道》等丰富的内容。
9. 《北齐律》
【答案】《北齐律》是南北朝时期北齐的一部重要法典。公元550年,东魏权臣高洋自立为帝,改东魏为北齐。初沿用《麟趾格》,至武成帝河清三年(公元564年)在封述等人主持下,以《北魏律》为蓝本,校正古今,锐意创新,省并篇名,务存清约,编定成《北齐律》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对隋唐法典影响最直接的一部法典。在体例上,《北齐律》把“刑名”、“法例”合为一篇,称为“名例”,仍置于全律之首,作为总则统率其余ll 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启隋唐律之先河,成为隋唐法典的蓝本。近人程树德说:“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10.《唐律疏议》
【答案】《唐律疏议》是我国唐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影响最大的一部法典。唐玄宗开元时期(公元713-741年),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同样产生刊修《永徽律疏》的必要。开元六年(公元
718年),唐玄宗救令吏部侍郎兼侍中宋憬等九人“删定律令格式”,次年三月宋憬等奏上律、令、式。继之,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至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中书令李林甫等承旨删辑了旧格、式、律、令、救,其中刊定了“《律疏》三十卷”经过开元年间的刊定,唐律及其疏议变得更加完善。其后,中经唐末、五代、两宋,直至元朝,最终定名为《唐律疏议》。
二、简答题
11.清人薛允升说,明律与唐律相比较,发生了“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变化。这具体是指的是什么变化?
【答案】明律是以唐宋法律为基础制定的法律,比较二者,显现出来的鲜明特点为“唐律犹近古,明律则颇尚严刻矣”。清人薛允升在具体分析、比较唐明法律内容基础上得出明律相对唐律而言的“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结论。(1)“轻其轻罪”
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例如,“不孝罪”中有一种“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的行为,唐律对此种犯罪行为处徒刑三年,而明律只处以杖一百的刑罚。
(2)“重其重罪”
明律与唐律相比较,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如“十恶”中“谋反”、“谋大逆”等罪,唐律规定本人不分首从皆处以斩刑,十六岁以上的父子处以绞刑,其他亲属可不处死刑。明律规定为本人处以凌迟刑,其祖父母、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以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十六岁以上者,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残疾,一律处斩刑。
12.简述革命根据地的主要审判原则和诉讼制度。
【答案】多年来,在革命根据地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以下主要审判原则和诉讼制度:
(1)逮捕审讯人犯只能由公安和司法机关依法执行
从省港罢工工人代表大会的规定开始,革命根据地司法实践中一贯重视该原则。抗日战争时期,为了纠正“左”倾错误,建立革命法制,《施政纲领》与《法院组织条例》对该问题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2)废止肉刑、严禁逼供信、实行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早在1922年6月15日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对于时局的主张》中就明确提出“实行废止肉刑”。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通令宣布:①禁止肉刑; ②重证据不重口供; ③不得指名问供。
(3)审判合议制和人民陪审员制度
早在1927年《湖北省审判土豪劣绅委员会暂行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审判合议制。抗口战争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了较大发展,一般采用下列做法:一是由审判机关临时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参加陪审; 二是由各民众团体推选陪审员,轮流参加陪审; 三是由机关、部队、团体选出代表,出席陪审。
(4)审判人员的回避制度
工农民主政权规定:审判人员与被告人有家属亲戚关系或私人关系者,不得充任该案件的主审或陪审。抗战时期《晋察冀边区陪审制暂行办法》分别就民事和刑事案件详细规定了回避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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