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029国际经济学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海运提单的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案】海运提单是指由承运人或其代理签发的,用以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接收或装船,并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同时代表物权和债权。提单主要有以下三个作用:
(1)收据。作为收据,提单表明运输公司已按提单所列内容收到货物。
(2)合同。作为合同,提单规定了承运人在收取一定费用后有义务提供运输方面的服务。
(3)所有权凭证。作为所有权凭证,在货物交付给进口商之前,它可以用来获取付款或是付款的书面承诺。在装运前或装运时以及在进口商最终付款前,出口商也可将提单作为附属担保品,要求当地银行垫付货款。
2. 假设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决定采取一种固定汇率制度。这种制度对国际商务和这三国之间的贸易和投资往来可能产生什么影响?
【答案】若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决定采取固定汇率制度,这将推动三国之间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更快增长。由于在现行的汇率制度下,一些风险厌恶型企业可能出于汇率风险的考虑,对跨国贸易和投资踌躇不前,而在固定汇率制度下,从事国际商务的成本和未来的收益都是可以预测到的,之前徘徊的企业很有可能会改变战略,到国外进行投资活动。
3. 政府贸易政策应该首先关心谁的利益——生产者(企业及其雇员)还是消费者?
Whose interests should be the paramount concern of government trade policy - the interests of producers (businesses and their employees) or those of consumers?
【答案】消费者的长期利益应当成为政府最基本的考虑因素。可是,相对于生产者,消费者游说政府的可能性较少,能够产生的影响也较小。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如果世界一流的国内生产者被培育,而且在国际市场上获得第一优势,国内消费者也将更富裕。如果有更多十分有力的外国竞争者,一些雇佣者可能会丢掉工作,政府的作用应当是帮助这些雇佣者在更有效率的工作岗位工作,而不是继续在已经没有效率的岗位上。
4. 内部化理论(internalization theory)是如何解释在技术授权高度发达的今天为什么还存在国际直接投资的?
【答案】(1)内部化理论的内涵:由于市场的不完全,若将企业所拥有的科技和营销知识等中间产品通过外部市场来组织交易,则难以保证厂商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若企业建立内部市场,可利用企业管理手段协调企业内部资源的配置,避免市场不完全对企业经营效率的影响。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实质是基于所有权之上的企业管理与控制权的扩张,而不在于资本的转移。其结果
是用企业内部的管理机制代替外部市场机制,以便降低交易成本,
拥有跨国经营的内部化优势。
(2)以技术授权作为利用外国市场的战略具有缺陷,如技术授权可能导致一家公司将宝贵的技术和技能转让给潜在的外国竞争对手等,此时技术授权机制就会失效,而国际直接投资相对更有利:第一,企业拥有宝贵的技术,而转让协议未对这种技术提供恰当的保护;第二,企业需要严密控制外国公司,以便在这个国家市场份额和利润能够最大化;第三,企业的技术和技能无法通过转让协议而得到明确表述。
二、论述题
5. 自由贸易是公平的吗?请讨论之。
Is free trade fair? Discuss!
【答案】贸易理论认为专业化和自由贸易使所有国家都受益。然而,使所有国家都受益并不等同于对所有国家都是公平的。在某些情况下,贸易壁垒可能会使贸易更趋于公平。尽管一个国家能使产品的生产更有效率,但是限制另一个国家发展工业基地的能力并不是公平的。例如,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正尝试建成工业化国家,那么短期的贸易壁垒是必要的,等到工业变得有竞争力再取消该贸易壁垒会使两个国家站在更平等的位置上竞争。
6. 根据《反倾销协议》,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具备哪些基本要件?应如何确定“正常价值”?
【答案】(1)根据《反倾销协议》,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要件是倾销、损害、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①倾销的确定
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提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
②损害的确定
《反倾销协议》中的损害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②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③进口方建立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阻碍。
③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进口方主管机构必须对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在认定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审查除进口倾销产品以外的、其他可能使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已知因素,包括未以倾销价格产生的进口产品的价格及数量;需求萎缩或消费模式的改变;外国与国内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与限制性贸易做法;技术发展、国内产业的出口真实业绩及生产率等。
(2)根据《反倾销协议》的规定,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有三种:一是按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二是按出口国与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三是按结构价格。
①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一般指被指控出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调查期内(通常是1年或1年半),国内市场正常贸易中的成交价(包括批发价),或销售牌价,或一段时间
内的加权平均价。以出口国国内销售价格确定正常价格,下列情况例外:
第一,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中,不存在被指控产品的同类产品的销售。
第二,虽然被指控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有销售,但由于特殊的市场情形(如某种情况下关联企业之间销售或低于成本销售)不允许作适当的价格比较。
第三,虽然被指控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有销售,但如果“销售量低”(一般是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供消费的数量,不足该产品向进口方销售的5%), 也不允许作适当比较。
②出口国向第三国正常贸易中的出口价格,是指出口到适当的第三国的可比价格。选用向第三国的出口价应考虑如下因素:产品具有可比性;向所有第三国销售的同类产品价格中的较高价格;向第三国的销售做法与向反倾销调查国销售此类产品的做法相类似;向第三国的销售价格不能低于产品成本;向第三国的出口量一般不低于出口到反倾销调查国市场总量的5%。
③结构价格是根据同类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管理费、销售费、一般费用和利润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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