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659法学综合考研题库

  摘要

一、简答题

1. 按劳分配以外的合法的分配方式。

【答案】我国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分配制度。

(1)按劳分配为主体

分配制度作为社会经济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决定的。与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相适应,我国在社会消费品的分配上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按劳分配是指对于劳动者创造的社会总产品,在扣除生产过程中需要的部分和公共消费的部分之后,作为个人消费品,根据每个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原则。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只是占统治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内部的分配原则。

(2)按劳分配之外的合法的分配方式

由十在公有制之外还有其他经济形式,因而也必然相应地存在着其他的分配方式,主要为以下儿种:

①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由此而会出现凭债权取得的利息;

②随股份经济的产生,股份分红相应出现;

③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中,包括部分风险补偿;

④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的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等。

总之,与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2. 如何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答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形式,是我国极具优越性的根本政治制度。然而,各种主客观原因却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往往权力小实、威信小高。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状况来看,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从以下两方面进行。

(1)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

①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党组织的关系。

坚持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但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而不是具体工作的包办代替。

②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关系。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人大的执行机关,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

根据宪法,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宪法还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别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关系问题主要是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问题。因此要理顺它们之间的关系,既要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范围和内容,又要有明确的监督程序和方式,从而既达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目的,又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自身建设。

完善人民代表人会制度,不仅必须理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机关组织的关系,而且还须解决内部问题,亦即必须从自身制度方面予以完善。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运行看,在自身建设方面主要应该抓好以下工作:

①组织机构建设

根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现状,一方面使己有的工作机构充分、有效地运转起来,特别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应该发挥其应有作用; 另一方面是在结合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客观需要加强机构建设和组织建设。具体包括:

a. 增设专门委员会。目前应增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包括宪法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设置监督宪法实施专门机构,是维护宪法权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工作实践以及党中央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方针政策看,监察委员会也是急需设置的。地方各级人大也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应地增设专门委员会。

b. 加强地区、乡、镇人大的机构建设。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解释,明确地区设置人大的相应机构,进一步健全乡、镇人大的常设机关,以落实本级人大的决议,经常性地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加强与代表和选民的联系,及时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C. 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组织建设。一方面应尽快实现代表结构的合理化,另一方面必须实现各级人大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由于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地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因此,实现其委员的专职化,是提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能力的必要条件。

②制度建设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必然要采取一定的方式、方法,也要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具体说来主要包括:

a. 会议制度。由于议事规则中的诸多内容尚很原则,还有不少内容尚未涉及,因而还必须制定其他有关条例。诸如“议案条例”、“质询条例”、“罢免条例”等都应起草制定,以建立系统、全面的议案制度、质询制度、罢免制度等。

b. 各级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制度。实践工作中的主任接见代表日制度,代表小组活动日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干部分片负责、深入基层走访代表制度等都是行之有效的,现在的问题是必须将其固定化、法律化。

c. 人大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制度。这主要是指双向联系的制度化,监督、罢免的制度化。代表向选民收集情况,向选民汇报工作等应该形成制度。而且,这应该是选民考察代表是否称职以及应否罢免的主要依据。

d. 人大代表的视察、调查制度。这既包括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视察、调查的范围、程序等,也包括

为进行视察、调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交通工具、人员配备、有调阅有关案卷并询问有关人员的权利等。

e. 人人代表的学习制度。培养代表参政议政能力,应该也是人大工作的一部分,因此,这项工作同样应形成制度。

③成员素质的提高

a. 在选举过程中,尽可能地将那些政治品德、政治思想好、参政议政能力强的人选进去。

b. 对当选代表通过学习、培训等各种形式予以提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效地行使职权。

3. 简述立法机关违宪审查的作用。

【答案】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是宪法或宪法惯例所规定的立法机关负责审查、裁决违宪案件的一种违宪审杳模式。在资本主义国家这种模式被称为立法机关审查制,在社会主义国家表现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这一模式的作用因为国家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1)立法机关违宪审查的积极作用

①这种审查模式可以不受时间和条件的限制对法律进行审查,可以保障法律整体的适用性。实行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的国家,其代表机关在该国的所有国家机关中居于最高的地位,虽然宪法没有规定对违宪的法律或者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适用何种措施,但受其地位所决定,应当说其可以采取任何措施,包括撤销或者改变违宪的法律或者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②审查对象的宽泛性,可以促进法律的统一性。在其他违宪审查体制下,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而在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下,违宪审查的对象主要不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而是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人民代表机关出现违宪行为时,只能由其自身进行纠正。根据人民代表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其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出现违宪行为,即使出现了违宪行为也是完全有能力自我纠正的,无须其他国家机关纠正。

(2)立法机关违宪审查的消极作用

①审查的理论依据不足。因为宪法是人民意志的真实和完全的反映,而立法机关只不过是民意代表机关,充其量是人民的代表而己,代表的意志有可能和人民的意志发生冲突。当冲突发生时,如果由代表自己来判断其意志是否违宪,在理论上可能说不通。

②审查的有效性不足。这种模式的实质是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失去了违宪审查的真正意义,达不到违宪审查的效果。

③审查的可能性不足。在实行这种模式的国家中,立法机关往往是最高权力机关,由于权力的集中,要处理的事情很多,而违宪事件随时可能发生,这也造成了违宪审查的困难。

4. 简述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答案】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的政治制度。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下列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