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综合(宪法学、行政法学)之行政法学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
【答案】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行政复议中享有行政复议权利和承担行政复议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参加人和其他参与人。
2. 行政赔偿方式
【答案】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原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有三种: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3. 行政复议机关
【答案】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享有行使行政复议权、承担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机关。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必须是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
4. 正当程序权
【答案】正当程序权是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主体作出与其自身权益有关、特别是不利的行为时,有权要求行政主体告知行为的根据,说明理由; 有权陈述自己的意见看法,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和申辩,必要时可为之举行听证。
5.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
【答案】行政诉讼中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具有以下特点:
①裁定是人民法院解决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是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判定;
②裁定在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
③由于裁定所解决的是程序问题,因而其法律依据是程序性规范;
④裁定可以是书面的形式,也可以是口头的形式。
6. 行政合同的招标
【答案】由行政主体事先设定行政合同的标的,行政相对一方根据预定的程序进行竞投,行政主体对竞投标书进行比较之后,选择最优者订立行政合同。在行政合同相对发达的法国,招标是最常用的订立行政合同的方式。
7. 行政监察
【答案】行政监察是指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法律救济的方式之一。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都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8. 行政诉讼的对象
【答案】行政诉讼的对象是指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所针对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含以下三层涵义:
①行政诉讼只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立法机关、军事机关的职权行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审查。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方的行为也不是行政诉讼的对象。
②行政诉讼的程度和强度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作出法律评价,合法的予以维持,违法的予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一般不审查。
③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去审查,即相对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再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未经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
二、简答题
9. 试论我国行政诉讼的裁定管辖。
【答案】《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的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均属于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对己受理的案件经审查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一种法律制度。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移送的案件必须是已经受理的案件;
②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必须有管辖权
(2)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由于发生了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②管辖权发生争议,争议的双方法院又协商不成。在这种情况下,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精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a. 原告是受诉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或者是受诉人民法院主要领导人或者行政审判人员的近亲属的;
b. 受诉人民法院参与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申请回避,申请回避理由成立的;
c. 因其他特殊原因应当报请指定管辖的。
(3)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上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管辖权的转移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在行政审判实践中,对于下级法院既不受理又不作不予受理裁定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可以先行受理。受理后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理,也可以自行审理。
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③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10.简述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不同点。
【答案】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同属于国家赔偿的组成部分,在许多方面具有一致性,但二者也有显著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的侵权行为主体不同。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司法赔偿侵权行为主体表现为行使司法职能的国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在上述机关工作的人员。
(2)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行政赔偿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司法赔偿是发生在司法活动中,由司法侵权行为所引起。
(3)两者的追偿条件不同。行政赔偿中追偿的条件是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有故意、重大过失,采用的是主观标准。在司法赔偿中,追偿的条件是司法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殴打或以其他暴力方式伤害公民身体,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或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询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采用的主要是客观标准。
(4)两者的程序不同。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完全适用不同的程序。行政赔偿最终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司法赔偿则是通过非讼途径进行的。
11.简述行政合同缔结的一般程序。
【答案】行政合同缔结的一般程序包括:
(1)告知
告知是要求行政机关将要以行政合同形式处理的行政事务通过法定形式告知符合签订行政合同的条件的行政相对人,如果没有特定行政合同相对人,行政机关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告知。涉及两个问题:
①告知的对象如果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该行政相对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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