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昌大学国际法综合(含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之国际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船旗国
【答案】船旗国是指船尾所悬挂的国旗所属的国家,即对船舶进行注册登记授予船舶国籍的国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及船舶悬挂该国旗帜的条件。船舶具有其有权悬挂的旗帜所属国家的国籍。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有真正联系。在公海上行驶的船舶,必须而且只允许悬挂一个国家的国旗,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除所有权确实转移或变更登记的情形外,船舶在航程中或在停泊港内不得更换其旗帜。
2. 国际法的实在法学派
【答案】实在法学派是对国际法学“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的回答而形成的诸代表学派之一,该学说把国际法主要地建立在习惯和条约基础之上,即强调人造法,人定法,而不是自然立法,认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形式。这二者都是实在的,由这二者所构成的国际法是人所造成的,是经国家同意的。所以,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于习惯或条约的国家的共同同意。
3. 空中有限自由论
【答案】空中有限自由论是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一种理论。这种理论以法国法学家福希叶为代表,福希叶开始时是主张空中自由,鉴于空中自由论不被人们所接受,福希叶重新考虑了这个问题,企图在自由论和主权论之间找到一个调和的折衷方案,于是有了空中有限自由论。福希叶主张,要考虑空中自由航行,但国家根据自保权可以禁止在1500米以下的空间飞行。即在和平时期建立一个1500米高度的“保护区”,以防范间谍和走私活动; 又鉴于“空域”悬在一国之上,为了其国民的安全和国家的经济利益,国家对在1500米以上的空间的飞行活动也可以施行干预。
4. 国际法主体
【答案】国际法的主体是指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这种实体中主要和最重要的就是国家。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条件有:①具有享受国际权利和承担国际义务的能力; ②具有参加国际关系活动的能力:③国际法的主体必须是“实体”。
5. 海盗罪
【答案】海盗罪是指在国际海洋法中,被置十普遍管辖下的国际罪行之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盗行为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或船舶、飞机上的人或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掠夺行为。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上述行为,视同私人船舶或飞机所从事的行为。每个国家都有权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其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则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惩罚。扣押海盗船舶和飞机,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实施。
6. 外空条约
【答案】外空条约是指《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1966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1967年1月27日开放签字。它以多边公约的形式将“外空宣言”所宣告的9条政策性原则转化为国际法原则,并对这些原则的内容作了充实和扩大。1967年《外空条约》常被称为《外空宪章》,因而被认为是外层空间法的基石。《外空条约》是一个框架性条约,其规定多为具有拘束力的基本原则。
7. 法律上的承认
【答案】法律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给予新国家确定的和完全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家愿意与被承认国家进行全面交往,因而构成两国间发展正常关系的法律基础。法律上的承认是永久的和不可撤销的。既存国家一般都给予新国家法律上的承认,纵使既存国家在承认新国家时不加“法律上的”字样,也不影响承认的完全性,因为两国外交或领事关系的建立,或重要条约的缔结等实际交往情况可以表明属于法律上的承认。
8. recognition
【答案】recognition 即承认。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表示认可某种事实或情势,并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承认具有以下特征:①承认的主体除现存国家之外,还包括现存的政府间国际组织。②承认的对象除了新国家和新政府以外,还包括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③承认是承认者对被承认者出现这一事实作出的单方面行为。④承认是一项政治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将对承认者和被承认者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直接的影响,而不是一项法律义务。
二、简答题
9. 简述扇形原则的内容及其法律地位。
【答案】(1)扇形原则的内容
扇形理论是一些国家在对两极地区提出领土要求,确定领土范围的理论,分别由加拿大在
1907年和英国在1908年针对北极和南极而提出,其含义是该国的领土范围可以达到以东西两端界线为腰,以极点为圆心而构成的扇形空间。
(2)扇形原则的法律地位
这种理论在国际法上是缺乏论据的,是没有被普遍接受为领土权利的坚实根据的。布朗利指出:“(扇形原则)不过是一种简单的划界方法,而没有成为独立的法律规则。”
对于南极地区,己有《南极条约》冻结了各国的领土要求,而北极地区则缺乏一个条约体系来规定其法律制度,因此才会发生俄罗斯,加拿人等国的北极领土争端。
10.国家不法行为的构成。
【答案】当一国的行为违反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时,就构成国家不法行为。国家不法行为的构成要素有二:
(1)该行为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可视为该国的行为。根据国家责任条款的规定,可归于国家的行为主要有:国家机关的行为;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 一国交由另一国家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 逾越权限行事的机关的行为:叛乱或起义活动的行为
(2)不法行为违反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既可以是一项行为,也可以是多项行为。
就国家责任而言,国际义务一般必须是在有关行为发生时对该国有效的义务。无论是违反了基于国际条约的义务,还是违反了基于习惯国际法的义务,其法律后果都是一样的,都要引起国家责任。但责任后果的具体内容取决于国际义务的具体规定,例如侵略行为与一般国际不法行为在国际法上所产生的责任后果是不同的。
11.阐述你对自卫权的理解和认识。
【答案】(1)自卫权的概念
①自卫权作为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是指在国家遭到外来武装攻击时可以采取相应的武力措施进行反击的权利。《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而自卫权的行使是禁止武力的例外。
②自卫权原来以自保权为依据。各国都有义务尊重他国的主权和独立。各国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安全,维护自己的主权和独命,有权采取国家法允许的一切措施进行自我保全。但自保权不能作为国家违反《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的合法理由。因此,自保权仅限于自卫权,任何以自保为理由对他国使用武力的行为都应是国际法所禁止的。
(2)自卫权的条件
《宪章》第51条对自卫权的规定包含四个要素:
①单独或集体的自卫是国家的自然权利;
②自卫的前提是国家受到他国的武力攻击;
③自卫权的行使是在受到武力攻击之后,安理会采取必要办法之前:④会员国应将采取的自卫的办法立即向安理会报告。同时,武装自卫要行使得当,应在必要的范围之内,采取的自卫措施也应与攻击行为具有相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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