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昌大学国际法综合(含国际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之国际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Strict Liability
【答案】Strict Liability即“严格责任”,是《关于危险活动造成的跨界损害案件中损失分配的原则草案》确立的责仟制原则。其特征是不提“过失”,过失不是判断责仟的依据和标准,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就足以确定行为者的赔偿责任。草案4第2款规定,责任不应该以过失证明为依据,即:危险和超危险活动牵涉到复杂的作业,涉及会引起重大损害的一些固有的危险。在这些问题中,据普遍确认,不应要求出示过失或疏忽证明,即使一个谨慎的人所应该有的必要注意都做到了,也应该要求这个人负起责任。在许多管辖区域内,在分配含有固有危险性的活动的责任时,严格的责任都得到确认。在若干文书中,严格责任己经被采用为确定责任的依据。
2. 限制豁免主义
【答案】限制豁免主义是针对国家豁免的范围提出的一种主张,指国家豁免是相对的或应受限制的,只有国家主权行为和用于政府事务的国家财产才享有豁免,国家的非统治权行为和用于商业目的国家财产不应享有豁免。该学说产生于19世纪至20世纪前半叶,在20世纪后半叶得到美国、英国等越来越多国家的支持,2004年联大通过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公约》、1972年《欧洲国家豁兔公约》均采用了限制豁免主义的主张。
3. 条约的冲突
【答案】条约的冲突是指缔约国先后所订的几个条约的内容不符而发生矛盾,从而产生了哪一个条约应优先适用的问题。条约的冲突常见于以下几种情况:①两个国家先后订立两个相冲突的条约; ②一个国家己和另一国缔结了一项条约,后来又与第三国订立了相冲突的条约; ③一个多边条约的两个当事国间或一个当事国与第三国间缔结了违反该多边条约的条约。《联合国宪章》第103条规定:“联合国会员国在本宪章下之义务与其依任何其他国际协定所负之义务有冲突时,其在本宪章下之义务应居优先。”该规定排除了会员国之间以及会员国与非会员国之间所订条约违反宪章的可能性,对于遵守和实施宪章具有积极的意义。
4. 民族自决原则
【答案】民族自决原则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根据《国际法原则宣言》,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的权利。随着民族独立目标的实现,民族自决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中更具有了新的内容。“自决”已不仅体现在政治上,而更多更重要的开始体现在经济上,即各民族享有谋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5. 国书
【答案】国书即派遣国书,是指派遣国国家元首致接受国国家元首用以证明大使或公使身份的正式文件。派遣国书由派遣国元首签署,外交部长副署,由大使或公使向接受国元首递交。公约规定,使馆馆长到达派遣国后,一般应立即拜会接受国外交部长,商定递交派遣国书或委任书; 使馆馆长在呈递国书后,或在向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通知到达并将所奉国书正式副本送交后,即视为已在接受国内开始执行职务。
6. 营救协定
【答案】“营救协定”是指《营救宇航员、送回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该协定于1968年4月22日在伦敦、莫斯科和华感顿同时对所有国家开放签字,于1968年12月3日起生效。该条约全文共10条,重申营救宇宙航行员的原则并责成非发射国承担营救及送还宇宙航行员的义务。
7. demarcation
【答案】demarcation 即划界。海洋法中的划界指沿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应依据什么原则对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界限进行划分的问题。按照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一致协议,公约第74条与83条相呼应,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的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界限,均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分,以便得到公平解决。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则应迅速就以谈判或其他和平方法解决争端一事交换意见,将争端提交调解或者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在达成协议前,有关国家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界限的划定。
8. 条约的保留
【答案】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一般地说,双边条约不发生保留问题,因为双边条约的所有条款都是缔约双方通过谈判达成的,若一方不同意某一条款,条约就不能成立; 多边条约因参加国较多,参加时间不一致,缔约国之间关系复杂,各国的政策与利益不尽相同,因此,有的国家在参加条约时不能接受某些条款,于是引起保留问题。
二、简答题
9. 简述营救制度的主要内容。
【答案】根据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和1968年《营救协定》所确立的营救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
(1)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各国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其管辖的区域、公海、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发生意外,处于灾难状态,进行紧急或非预定的降落时,应立
即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各国获悉或发现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返回地球,并落在它所管辖的范围内、公海、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任何其他地方时,应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秘书长。
(2)采取措施营救、帮助和寻找宇航员。宇航员如因意外事故、遇难和紧急或非预定地降落在一国管辖的区域内,该国应命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营救宇航员并给他们一切必要的帮助。如获悉或发现宇航员在公海或在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降落,必要时力所能及的国家,应协助寻找和营救这些人员。
(3)将宇航员安全交还给发射国。宇航员如因意外事故、遇难或紧急的或非预定的降落,在任一缔约国管辖的区域内着陆,或在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其他任何地方被发现,他们的安全应予保证并立即交还给发射国。
(4)保护和归还空间物体。各国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在其管辖区域内发现的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发现空间实体的国家应在发射当局的要求下,将空间实体归还给该发射当局的代表。履行保护和归还空间实体或其组成部分义务所花费的费用,应由发射当局支付。
10.简述条约相对无效的理由。
【答案】条约的无效是指条约丧失其有效条件而自始无拘束力,包括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相对无效小同于绝对无效,并非自动失去效力,而是由当事国主张。其特点是:条约存在相对无效的原因时,只有受害国有权援引其作为主张条约无效的理由; 条约可能由于受害国事后明示或默示表示同意其有效而得到补救,使其成为一项有效的条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相对无效的理由主要有四个。
(1)违反国内法关于缔约权的规定
各国国内法,主要是宪法,都载有一些限制缔约权的规定。缔约国可以援引违反这些规定作为条约无效的根据。但是,这种违反必须是显而易见的,且违反的是具有根本重要性的国内法规则。此外,缔约代表违反缔约权限的,如果在代表表示其国家同意受条约拘束前将缔约权的特定限制通知其他谈判国,该国也可以主张条约无效。
(2)错误
如果条约内存在错误,且此项错误涉及一国于缔约时假定为存在并构成其同意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事实或情势,该国可以援引错误撤销其同意。但是,如果错误是由该国本身的行为所造成,或当时的情况足以使该国有知悉错误的可能,该国则不能援引错误作为撤销其同意的理由。如果只是条约使用的字句的错误,条约的效力不受影响,当事国可对错误予以更正。
(3)诈欺
如果条约是因一谈判国的诈欺而缔结的,另一国可以援引诈欺为理由而主张条约无效。
(4)贿赂
如果一国受条约拘束的同意是由于另一谈判国直接或间接贿赂其代表而取得的,该国可以援引贿赂主张条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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