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贵州大学法学院617法学基础(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谋叛
【答案】“谋叛”,唐律“十恶”之一,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谋叛”是预谋“背国从伪”,即谋划背叛封建国家,投降伪政权,突出了对预谋犯罪的镇压,并将“反”、“叛”等严重犯罪扼杀在谋划阶段,借以减轻犯罪的危害程度。《唐律·名例律》的“}一恶”把“谋叛”列为重罪严厉处罚,充分表明唐代统治者对危害皇权与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所采取的态度。
2. 出入人罪
【答案】“出入人罪”的规定是唐律中关于司法官断案失误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规定。若司法官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仟。“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入罪”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 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唐律作此规定,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
3. 咨议局
【答案】“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过程中清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于1909年开始在各省设立。咨议局的筹建,始于1907年。咨议局以“钦尊谕旨为各省采取舆论之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旨,其权限包括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收、公债以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等。但咨议局所议定事项,可决权全在本省督抚。因此,咨议局并不具备资本主义制度下地方议会的性质,实际上只不过是清朝政府玩弄“立宪”政治把戏的一个点缀品。
4. 大理寺
【答案】唐代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以卿、少卿为正、副长官,下设正、压、主簿、司直、评事及众多属吏。大理寺负责审理中央百官及京师徒刑以上的案件。但是,徒、流刑案件的判决,须移交刑部复核。死刑案件的判决,除刑部等中央机关的复议之外,必须奏请皇帝批准,才能执行。对于刑部转送的各地疑难案件以及刑部复核的死刑案件,大理寺拥有重审的权力。
二、简答题
5. 简述革命根据地的继承立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革命根据地的继承制度,是在废除封建宗法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以《陕甘宁边区继承处理暂行办法》为代表的各人民民主政权制定的继承法规,体现了这一时期继承立法的的基本原则:
(1)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自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就为争取女子继承权而奋斗,各个时期都提出了一些保护措施,并在部分地区开始实施。但由于旧习惯根深蒂固,思想阻力仍然很大。
(2)坚持养老育幼、团结互助的原则。特别是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都有必要照顾。在处理继承问题时,应提倡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风尚,并以调解协商方式予以合理解决。
(3)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在确定继承范围、顺序、份额大小时,既考虑婚姻血缘关系,也应考虑到互相抚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述基本原则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继承立法所吸取,并得到相应的发展。
6. 清律在唐明律的基础上对刑罚适用原则有哪些变化发展?
【答案】关于刑罚原则和刑事政策,清律承唐明律之绪,有着相当丰富、完备的规定,也有一些变化发展。这些变化发展主要是:
(1)关于自首的鼓励原则清律因袭明律,对自首的各种情形作了相当严格的规定。除《大清律例》中的有关规定系因袭明律之外,清代的“自首”制度又有所发展。康熙年间修定的《督捕则例》对自首制度作了重要补充。扩大了自首兔罪的适用范围。
(2)关于共犯的处理原则
清律关于共犯的基本处理规定与明律同,但结合司法实践有些补充。与明律一样,清律取消了唐律本有的“与监临主守共犯,以监主为首(犯)”,“擅入皇城宫殿、私越渡关、避役在逃、犯奸者不分首从皆以正犯科罪”等规定,显示对官吏犯罪责任的减轻及对侵犯国家政治秩序的犯罪处罚加重的倾向。关于家人共犯的问题,曾专有定例加以补充。
(3)关于公罪私罪区别对待的原则
清承明制,在《大清律》中规定:官吏犯公罪者,从轻处罚; 犯私罪者,从重处罚。这样做旨在使官吏明察公私的界限,用以提高其行使职权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统治的效能。
(4)依法定刑与有限类推并存
清律主张依法定罪,依法量刑。这是唐律以来一贯原则的体现,是强调依法论罪定刑的原则,接近西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但是,清律又承明律之制,规定了比唐律限制更多的、更严格的类推制度。
(5)关于“化外人犯罪”的处理原则
唐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 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明清律对此作了重大更改:“凡化外(来降)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即一切外国侨民犯罪均依我国刑法处罚,不再考虑其同一国家民族之人相互犯罪适用其本国法的问题。
唐律对外侨犯罪采属人属地相结合原则,清律则一概采取属地主义原则。这有保护我国司法
主权防止外侨逃避和破坏我国司法管辖权的用意。
7. 简述西周宗法制的主要内容。
【答案】宗法制度是渊源于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的结合,是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1)宗法制度的中心
宗法制度的中心是掌握国家社会最高权力的周天子,天下的一切土地和臣民,都属于周天子所有。天子以下逐级分封诸侯王、卿大夫、士,分别在自己的领地享有行政、司法、军事等方面的权力。这样层层分封,就形成了周天子、诸侯王、卿大夫、士等相互间的支配和依赖的关系,形成了层层相依的等级结构,形成了以血缘关系为依据、以周天子为中心的家天下的宗法制度。
(2)宗法制度的原则与制度
①从周天子到诸侯王、卿大夫、士,都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②小宗服从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③各级诸侯王、卿大夫、士,既是一种家族组织,又各自构成一级国家政权,共同向最高宗子一一周天子负到巨‘贝。
从宏观上看,宗法制度构成了西周社会的基本结构。在宗法统治之下,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合而为一,家族观念、家庭家族间的伦理道德与国家的法律规范结合在一起,互为表里。
三、论述题
8. 评述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土地立法及其意义。
【答案】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土地立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工农民主政权时期的土地立法及其意义
苏区的土地立法,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发展过程:
①前期,以1928年12月《井冈山土地法》为代表。
由于缺乏经验,这个土地法有几个错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 土地所有权属政府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 禁止土地买卖。
②中期,以1929年4月《兴国土地法》为代表。
内容有一点重要的变更,就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
③后期,以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为代表。
该法规定了没收土地财产的对象和范围以及土地财产的分配办法,原则上确定农民的土地私有权。但是也存在“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的错误政策。
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土地革命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中共中央于1935年12月发布《关于改变富农策略的决定》,1936年7月又发布了《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纠正了“左”倾错误,使土地立法进入健康发展阶段。
(2)苏区的土地立法的历史意义
①在苏区彻底消灭了地主豪绅的政治统治和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