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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大学法学院827中国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冲刺密押卷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论述题

1. 论缓刑的适用条件。

【答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具体说包括两类,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

(1)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

①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及第76条的规定,一般缓刑的共通适用条件是,犯罪分子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又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的规定,只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才能适用缓刑:a. 犯罪情节较轻; b. 有悔罪表现; c.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d.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情节较轻”,是指在符合本罪构成要件事实中不具有该罪较重情节,以及其犯罪前后的表现中,不具有应给予较重否定评价的事实。“有悔罪表现”,是指行为人有对自己的罪行真诚悔悟,能够认识到错误,并有具体真诚悔悟、悔改的意愿和行为,比如积极向被害人道歉、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取被害人的谅解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指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表明其不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即使将其放置在社会上,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评价较小。“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是指对犯罪人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安全、秩序和稳定带来重大不良影响,这种影响必须是重大的、现实的影响,具体情形应由法官根据个案情况来判断。

②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均是具有较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③适用缓刑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法定条件,缺乏其中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适用缓刑。在刑事司法实践中,需要防止应当适用缓刑但对缓刑条件掌握过严而不适用,以及不应当适用缓刑但对缓刑条件掌握过宽的错误倾向。特别是绝不能将缓刑作为对疑案处理的折中处理方法和使缓刑成为犯罪分子的庇护伞。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明确规定的适用条件,才能充分发挥缓刑制度的积极作用。

(2)战时缓刑

我国《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适用战时缓刑应当遵守以下条件:

①必须是在战时。这是缓刑适用的时间条件,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

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

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这是缓刑适用的对象条件,不是犯罪的军人,或者虽是犯罪的军人,但被判处的刑罚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能适用缓刑。

③必须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这是战时适用缓刑最关键的条件。即使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若被判断为适用缓刑具有现实危险,也不能宣告缓刑。

2. 实现刑事责任应当贯彻哪些原则?

【答案】刑事责任实现的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仟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当然是实现刑事责任时应当遵循的原则。此外,及时性原则、不可避免原则、刑责自负原则对于刑事责任的实现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1)及时性原则

刑事责任实现的及时性原则,是指在刑事责任产生以后,应当及时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尽快地使刑事责任从应然变为实然,从可能性变成现实。

贯彻及时性原则,有利于刑事责任的实现。对犯罪的追究越及时,就越容易收集犯罪证据,易于提高办案的质量与效率。贯彻及时性原则,还有利于缩短惩罚与犯罪之间的时间距离,避免犯罪人形成犯罪恶习,使其清楚地认识到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收到惩罚的最佳效果,对于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将起到积极作用。

贯彻及时性原则,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将产生较大的威慑作用,可以平复犯罪受害人可能产生的报复心理,对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也有重要作用,这对于预防犯罪是十分有利的。

贯彻及时性原则,不能以降低办案质量,牺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代价,不能违背刑事诉讼的基本规律而片面地追求办案速度。刑事责任实现的及时性原则与讲究办案质量,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是一致的。在贯彻及时性原则不利于提高办案质量、保障人权、贯彻诉讼法制时,应当放弃对及时性的追求。

(2)不可避免原则

刑事责任的不可避免原则,是指对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应当使其刑事责任成为现实,不能有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刑事责任不可避免原则与适用刑法平等原则是一致的。这一原则要求,任何人犯罪都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不承认任何人在刑法上享有特权。如果承认犯罪人有不负刑事责任的特权,就会破坏刑事责任的公平性和平等性,违背刑事责任的民主原则。

刑事责任不可避免原则有利于表明刑事责任的权威性、强制性,有利于预防犯罪。刑事责任不可避免,使已经犯罪的人意识到犯罪后确实要承担刑事责任,从而使他们改恶从善,重新做人。刑事责任不可避免,使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认识到犯罪以后必然承担刑事责任,从而消除其犯罪后可能不会受到刑事追究的侥幸心理,预防其走上犯罪道路。刑事责任不可避免,还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

刑事责任不可避免,不等于有关机关和个人不可以放弃追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放弃对轻微犯罪的追究,可以集中精力打击更严重的犯罪。自诉权人放弃自诉,可能是出于亲情等方面的考虑,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可能对社会更有利。但国家检察机关于法外放弃对犯罪的追究,则是失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刑责自负原则

刑责自负原则,是指只有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才应当负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也只能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不能仅仅因为他们与犯罪人有某种关系而使其受到株连。

3. 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答案】(1)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和构成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法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认定

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a. 本罪与受贿罪区分的关键,是犯罪主体的不同。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与国家工作人员(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的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b.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客观方面也有所不同。特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在职或现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共同受贿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共同受贿犯罪区分的关键,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