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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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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一) . 2 2016年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二) 12 2016年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三) 20 2016年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四) 30 2016年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五) 40

一、名词解释

1. 诣闭上书

【答案】在汉代,一般应按照司法管辖逐级告勤,但蒙受冤狱,也可越级上书中央司法机关申冤,这叫“诣阔上书”。出现这样的越诉行为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①地方司法机关判案不公,造成冤狱,受害者不得以如此; ②地方司法官吏互相推诱,不负责任,受害者冤苦无诉,不得以如此; ③被告人权高位重或案情重大,受害人或知情人不得不越级上诉。“诣闻上书”这一制度的确立,对纠正地方司法不公,减少冤假错案,缓和社会矛盾等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

2. 质剂

【答案】质剂是指西周时期的一种买卖契约制度。据史料记载,西周时期的契约关系也比以前有了较大的进步。在当时,比较普遍的契约形式有两种; 一种称为“质剂”,一种称为“傅别”。《周礼》上说:“听买卖以质剂”,说明“质剂”是买卖关系中的契约形式。其中,“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夕。按照汉朝著名学者郑玄的解释,“大市谓人民、牛马之属,用长券; 小市为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券,’o

3. 《天朝田亩制度》

【答案】《天朝田亩制度》是以反对封建土地私有制为中心的政治纲领,也是太平天国的建政纲领及土地法制通则。它以土地制度为核心,具体规定了土地所有、劳动方式、财产分配等一系列与农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制度。其基本制度是土地平均占有,共同参加劳动,财产圣库所有,平均分配。实施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彻底废除贫富不均的社会现象,真正实现所有的社会成员“有田同耕,有饭同吃,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它反映了长期在经济上处于受压迫地位的农民对于自给自足生活的向往,也表现了将“均贫富”的极端小农思想变为政治、经济纲领的政策,但由于这一设想明显脱离生产力实际水平,违背生产力的发展规律,因而成为缺少现实基础的空想的社会蓝图,虽以法典形式正式颁布,但未能得到有效实施。

4. 诬告反坐

【答案】诬告反坐是秦代的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按照秦律,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罪,若是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 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是由于过失,也要以诬告罪论处。

5. 鞠漱分司

【答案】宋朝比较重视司法审判实务,根据其经验积累,为了防止审判中出现偏见或偏私,

强化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同时也是为了防止中央司法官员的司法权独断和分化地方行政官员的司法权力,宋朝发展出一项比较有特色的司法权力运行制度,即鞠漱分司制。鞠,指审理; 漱,指判决。这一制度将审理案件和适用法律进行判决的主管官员进行分离。从中央来看,大理寺设左右少卿,左断刑、评事,即审案,右治狱; 刑部复核设置详断官和详议官,详断官复核案件事实,详议官检查法律适用。在地方来看,在地力一州府一级,设置司理院,分设司理参军和司法参军,分别管理案件事实审理和法律适用。根据司法参军的法律适用作为行政长官进行定罪量刑的参考根据,以便行政长官进行最后判决。这种分司制度反映出宋朝职官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6. 乞鞠

【答案】乞鞠是汉代复审制度。汉律有“有故乞鞠”的规定,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复审期限是三个月,过了三个月,便不得请求复审。汉律关于乞鞠的规定,是汉代统治者出于“慎刑”考虑,并企图缓和阶级矛盾,同时通过这项制度,对司法官吏执行法律的情况能起到检查的作用。

7. 《永徽律疏》

【答案】《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典,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型代表,一般所说的唐律就是指《永徽律疏》,也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永徽三年,高宗因律文没有注疏造成适用法律困难的情况,广召解律者进行疏议工作。长孙无忌、李勋等承旨领导此项工作。他们依照y 冈罗训浩,研核丘坟”的原则,并继承汉晋以来己有成果,历时一年,终于完成了《永徽律》的疏议工作。永徽四年(公元653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天下,时称《永徽律疏》。其将律文与疏议有机地合为一体,提供了封建刑律的新形式,并为后世封建立法所继承。

8. 乱政

【答案】乱政是商代三种“政治性”违法行为的罪名:“析言破律”,即随意曲解或破坏法律政令; “乱名改作”,即扰乱法定名分或变乱政制法度; “执左道”,即利用旁门左道干扰统治秩序。其刑罚是死刑。

二、简答题

9. 简述明朝“重典治吏”的内容。

【答案】朱元璋称帝后很重视以严法惩贪,《明史·刑法志》记载:“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这种思想主张的形成,与朱元璋生于贫贱,长于乱世有关。

(1)明代重惩贪官污吏的法律规定,集中表现在《大明律》和《明大浩》中。

《大明律》专设官吏“受赃”专章,用刑极严,官吏有受财而枉法者,一贯以下杖七十,受财达八十贯者处以绞刑。在《明大浩》二百三十六条中,属于惩治贪官污吏的多达一百五十五条,其用刑比《大明律》更为残酷。

(2)明代适用一些法外措施

主要有二:一是在府、州、县及乡之里社立申明亭,“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即使是犯罪后得到宽有复职的官吏,也要将其过失书写,张贴于家门口,如不悔改,则依律治罪。二是设“皮场庙”,悬“剥皮实草之袋”。

(3)简析评价

明初重典惩治贪官污吏,对于吏治的整肃和君主极端专权的巩固,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洪武以来吏治澄清者百余年,当英宗、武宗之际,内外多故而民心无土崩之虞。由吏鲜贪残故也。”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消极作用,由于刑重罚酷造成了统治阶级内部的众叛亲离,人心不稳,影响了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

10.清末诉讼审判制度确立了哪些新的原则和制度?

【答案】清末随着司法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诉讼审判制度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建立了一系列近代司法原则和制度。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司法独立原则得到确立。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首次通过明确大理院及各级审判厅的职权与地位,明确了这一原则。在《法院编制法》中得到重申。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对传统的皇帝总揽司法权及行政干涉司法的完全否定。

(2)区别民事、刑事诉讼。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中对民事与刑事诉讼作了基本区分,从而结束了中央审判衙门以审判刑事案件为卞,地方审判衙门刑事民事诉讼不分的历史。《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还进一步确定了各级法院分设刑庭和民庭对刑事、民事案件进行分别审理的制度。(3)审判权与检察权分立。

清末司法改革前的都察院,在职掌监察的同时,也参与疑难案件的审判。《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在大理院以下审判厅设各级检察厅,负责提起公诉并监督审判。《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与《法院编制法》还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依据刑事诉讼律搜查处分,提起公诉,监察判决执行等权力,依据民事诉讼律,有为民事案件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物特定事宜之权。

(4)辩护制度得到确立。

清末司法改革之前,刑事案件以纠问式审判为主。没有辩护制度,理论上实行有罪推定。1906年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首次确定了辩护制度,但该法未及颁行。1910年在《法院编制法》承认了律师和律师出庭辩护的制度,是中国律师制度的肇始。

11.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以礼入律有哪些内容?

【答案】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以礼入律的内容有:

(1)曹魏律将儒家经典《周礼》中的“八辟”吸收入律,改成八议。

魏明帝制定魏律,以周礼之“八辟”为依据,规定了“八议”制度,即下列)又种人犯罪时享有宽肴特权:议亲(皇亲)、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其德行有影响的士人)、议能(有大才干者)、议功(对国家服务勤劳者)、议贵(上层官僚)、议勤(对国家服务勤劳者)、议宾(前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