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大学法学院0502,中国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之中国法制史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黄老思想
【答案】黄老思想是战国中后期形成的一种道家与法家合流的法律思想流派,西汉初期成为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黄”,指传说中的黄帝; “老”,指老子即老聘。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是“轻摇薄赋’,、“约法省刑”。黄老思想适应了西汉初期与民休息的历史需要,成为从秦朝“专任刑罚”的法家思想向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的儒家思想过渡的一种法律思想。
2. “嘉石之制”
【答案】“嘉石之制”是西周时期的一项主要刑罚制度。按《周礼》的说法,“嘉石之制”就是将那些轻微犯罪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期满后释放。“嘉石之制”已经具备了劳役刑的各种要素,因而可以说是中国劳役刑制度的开端。人役
3. 条法事类
【答案】南宋在救、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并行和编救的基础上,将救、令、格、式以“事”分类,统一分门编纂,形成了《条法事类》这一新的法典编纂体例。条法事类是宋朝时以事类(公事性质)为标准分门(篇章)编纂的法规大全,每项事类中同时收入相关的救、令、格、式、申明等。“申明”及法律解释、条法事类产生于孝宗浮熙年间。当时因救令格式合编为一典,内容庞杂,不便检索,于是便将救令分类编排。条法事类立法形式的出现,不仅有利于克服上述弊病,对旧令格式的内部协调,也有一定的作用。
4. 中华民国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是北洋政府时期颁布的宪法法规之一,共10章68条。它取消了国会制与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大总统以“参政院”为咨询机构,总揽统治权,直接领导各部,可以否认、搁置立法院的法律案以及拒绝答复其质询。“袁记约法”是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反动,为袁世凯推行专制统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5. 重其轻者
【答案】重其轻者是战国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重其轻者”,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商鞍认为,加重刑于轻罪,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从而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它对后世历代封
建王朝的立法也有很大的影响。
6. 大清会典
【答案】《大清会典》,又称“五朝会典”,是清朝时期最为重要的行政法典。清朝各代君臣也仿效前朝的做法,致力于会典的编纂和修订工作。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康熙帝下诏仿照《明会典》体例编辑清会典。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和光绪朝均在前朝会典的基础上,结合本朝国家机构的发展变化,分别制定出《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和《光绪会典》。这些会典,后人统称为《大清会典》或“五朝会典”。《大清会典》循“以官举职,以职举政”的思路,详细记述了有清一代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权范围以及办事规程。在每一机关之下,开列该机构的建制、官员职数、品秩、职掌、权限等。所以它不仅成为国家行政法律的汇编,而且是研究清朝国家机构源流演变的最重要的资料。
7. 发谴
【答案】发谴是清朝规定的一种刑罚,是指将罪犯发配给驻防官兵作奴隶,经常用于政治刑案犯,其地位比流放犯和军犯的地位还低。清代发谴犯多发往东北、外蒙和新疆等边疆地区。其类似充军,但比充军重,服刑一般只限本犯,而且本犯若情节较轻,遇赦还可放还。
8. 留养承嗣
【答案】留养承嗣也称留养承祀,是指死刑案件经清代会审制度秋审后朝审复审程序后,死刑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经皇帝批准,可以改判重杖一顿枷号示众三个月,使其能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留养承嗣是一种慎刑的思想反映。起源于我国南北朝时期的,道光年后有了严格的限制,比如行为人所杀之人也是一个家庭的唯一成年男子,那么对犯罪人就不能适用该制度。
二、简答题
9. 法家所提倡的、秦所实践的“法治”与现代的“法治”有何异同?
【答案】(1)法家所提倡的、秦所实践的“法治”主要包括:
①“一断于法”。中心思想就是取消旧贵族在法律上所享受的一切特权。同时,“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主要是指适用法律的原则。这一原则同等级制度原则并不是根本对立的。
②法律必须公开。“布之于百姓”,就是必须向百姓公布所制定的成文法,使民众知晓,让他们“知所避就”以便在实践中按法律的要求行事,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③轻罪重刑。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该种“法治”虽然强调依法办事,但是在我国封建社会,国家统治、判断是非抛不开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实质上是君主领导下的“法治”。
(2)现代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
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既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3)法家所提倡的、秦所实践的“法治”与现代的“法治”的异同
两者都是强调法的统治,都制定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都对社会秩序调整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①古代法治建立在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基础上,秦代是维护的统治阶级的利益,就是封建贵族的利益; 而现代法治建立在民主共和制度的基础上,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的利益。
②古代法治的内涵是运用“势、术、法”三种手段统治人民,是一种驭人之术; 现代法治是通过完善科学的法律制度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是一种民主保障。
③古代的法治只是统治者统治人民的一种手段,维护的是其专制统治,统治阶层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本质上是“人治”; 近代法治,赋予法律最高的地位,一tJ]国家生活都在其框架内运行,没有法外公民,是真正的依法治国。
10.请简要陈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缘坐制度变化。
【答案】缘坐制度的变化主要是受到儒家精神的影响,主要体现为缘坐范围的缩小趋势、缘坐刑的变化以及对妇女缘坐适用的变化。
(1)受到儒家主张“德治”和“仁政”思想的影响,缘坐出现了缩小的趋势。尤其是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存汉化的过程中,由初期的“门房之诛”,渐渐缩小到三代直系血亲以内。
(2)缘坐刑由最初“夷三族”,即全部适用死刑的族刑,演变为本人处以死刑,而家属则区分对待。从曹魏《新律》开始,妇女从坐只从一家,即在室之女从父母,出适之女从夫家; 从《梁律》的规定开始,女子缘坐一般不再适用死刑,只是籍没为奴碑; 在北魏时期,十四岁以下的男子也不再适用死刑,而处以宫刑。
(3)妇女缘坐范围根据是否出嫁为标准确定。西晋开始,妇女出嫁前从本家,出嫁之后只坐夫家,本家的缘坐不再及于出嫁妇女; 这是符合儒家所说的妇女“三从四德”的精神的:在家从父,出嫁从夫。
11.简述亲亲得相首匿的主要内容。
【答案】“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又称“亲属相隐”原则,是我国汉代时期确立的一项法律原则。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以互相隐匿犯罪行为,不得向官府告发,而且减免刑罚。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不负刑事责任。这一原则为此后封建法典所继承,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种维护。“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主要包括以下的主要内容:
(1)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曾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也是孔子“亲亲相隐,直在其中”的伦理观念在法律中的直接体现。尽管秦律中也有“子为父隐”的规定,但很不完善,可以说这种秦律中的亲属相隐制度尚处于萌芽状态。至汉代,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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