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860经济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土地使用权划拨
【答案】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 广告代理
【答案】广告代理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策划广告,广告发布者通过广告经营者承揽广告发布业务的形式告。即广经营者(代理方)在广告被代理方(广告客户)授予的代理权限内,以广告被代理人的名义所开展的广告活动。
3. 证券投资基金
【答案】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形式或投资组织,即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从事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
4. 反补贴
【答案】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行为。反补贴是指进口国为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工业,对不公平贸易的进口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一种法律手段。
二、简答题
5. 什么是税务代理制度?
【答案】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税务代理业务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也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制度。
税务代理人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
税务代理涉及委托人和税务代理人的切身利益,并直接影响税款能否及时足额入国库,因此税务代理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
6. 产业政策的含义以及其与规划的关系如何?
【答案】(1)产业政策的含义
产业政策,是指一国政府规划、诱导和干预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的经济政策,目的在于引导社会资源在产业之间和产业内部优化配置,建立有效、均衡的产业结构,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和协调发展。产业政策具有一般经济政策的引导性、时代性、政治性等特征,此外,还具有序列性、协调性和系统性的特点。
(2)产业政策与规划的关系
①事实上,只要不将规划狭隘地理解为指令性计划,那么产业政策(特别是产业结构政策)本身就带有规划的性质,它与规划的基本含义是吻合的。
②从经济法的角度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指令性计划已不合时宜、原则上不再使用,作为行政直接干预经济的手段只能在特殊情况下慎用之,规划手段主要应表现为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产业政策更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价值。
因此,要从广义的角度来审视、理解规划与产业政策的关系,但又不能忽视规划和产业政策各自的相对独立性。
7.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采用欺骗性标志(假冒行为)从事交易,主要有哪几种表现?
【答案】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仿冒标志或其他虚假标志从事交易,引起公众误解,诱使消费者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具体包括四种: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经营者不得假造或仿造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不得将假造或仿造的商标用于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以此来混淆真伪,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违背诚实信用等商业道德,侵犯其他经营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小正当竞争行为。
(2)假冒、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行为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演,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①被假冒、仿冒的商品须为知名商品。
②该外观标志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即该知名商品的外观标志非同一般,具有创造性和显著外部特点。
③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外观标志擅自作相同使用或相近使用,致使与他人知名商品发生混淆,但并不要求假冒、仿冒行为己实际产生误认误购效果,一般公众以普通注意力即足以引起误认即可。
(3)假冒、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
企业名称或姓名显示了经营者外在特征,体现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未经姓名或名称专有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之,以引起消费者误认误购的,则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
(4)使用虚假质量标志
这是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三、案例分析题
8. 假设甲当时即向乙付清10000元购牛款,但请乙代为将牛看管几天,待自己将自家的牛圈整修后再来牵牛。不料次日此牛被毒蛇咬伤经救治无效死亡。甲要求乙赔偿损失,乙以自己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甲和乙的主张你支持哪个? 为什么?
【答案】1. (1)甲不能请求丙将牛交给自己。
理由:①我国法律规定,当动产交付时,发生物权转移。乙没有将牛交付给甲,甲没有取得牛的所有权,无权向丙主张权利。
②乙、丙之间没有恶意串通,合同有效,且牛已经交付给丙,所以丙已经获得牛的所有权,甲无权请求丙将牛交给自己。
(2)甲可以向乙主张违约责任,请求乙支付违约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9. 2002年1月,某百货公司向社会公开承诺:“商品计量,少一罚十; 商品质量,假一罚十; 商品价格,暴一罚十。”在百货公司作出以上承诺不久,李某到该公司购得Motorola 388手机一部,并索取了购货凭证。后来,李某在使用该手机时,发现该手机经常出现故障,怀疑是假货。李某在取得了所购手机确系假货的证据后,即请求百货公司兑现其承诺,但遭到拒绝。在此情况下,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公司给子该手机价款十倍的赔偿。问:你认为本案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答案】笔者认为商场承诺“假一罚十”属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具有法律效力,商场应按承诺给予李某该手机价款十倍的赔偿。具体理由如下:
(1)“假一罚十”约定的是违反合同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力一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商场向李某承诺“假一罚十”,是双方就损失赔偿额的特别约定。因此,“假一罚十”具有法律效力。
(2)“假一罚十”不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产生与否,依附于将来可能产生或可能不产生的某种特定的事实,并把这种事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这里所说的条件,是指当事人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或可能不发生的某种合法事实。而本案中商场出售的手机是假货,在李某购买手机时就己经存在,商场是明知故犯,只不过是李某不知情而已。所以商场承诺“假一罚十”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效力。
(3)商场按“假一罚十”承担赔偿责任是公平、合理的。《合同法》第144条第2款虽然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但由于本案当事人约定的是违约后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不是直接约定的违约金具体数额,故不存在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一说,法院也不应主动干预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应按当事人的承诺进行处理。“假一罚十”也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假一罚十”的许诺是由经营者单方做出的承诺,是对消费者权利的设定,约束的是经营者自己,即单方设定消费者“罚十”的权利,经营者没有利用自身优势或利用消费者没有经验来给消费者设定义务。
(4)“假一罚十”与“双倍赔偿”并不冲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有“双倍赔偿”的规定,但“双倍赔偿”并不排斥“假一罚十”。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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