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武汉工程大学法商学院860经济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区域经济政策
【答案】区域经济政策是指政府旨在改善一国范围内经济的空间结构所制定的公共干预的准则及所有的公共干预行为。区域经济政策是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体现产业布局政策,以实现产业布局结构的合理化,纠正市场机制造成的国民经济空间结构的缺陷,达到提高经济效率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总目标。
2. 投资法
【答案】投资法是指调整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投资主体的直接投资活动进行调控和规范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种经济关系,有表现为国家对非国家的投资主体参与的竞争性投资项目,运用经济杠杆(如利率、税收)间接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也有表现为国家参与为主的基础性和公益性投资项目,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直接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 保险代理人
【答案】保险代理人是,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招揽与接受业务、收取保险费、勘查业务、签发保单、审核赔款等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4. 国家计划
【答案】国家计划是指一国对其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做出的预测及其希望实现的政策目标,以及为实现政策目标所需采取的相互协调的政策措施。它在宏观上为国家和国民提供了行动的指针和目标,以及具体的政策协调和政策导引; 它是一国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在国家和国民的生存和发展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计划的职能主要是预测引导、政策协调、宏观调控。
二、简答题
5. 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
【答案】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二者的联系和区别上。
(1)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联系
从宏观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都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都属于经济法的独立的重要法律部门,对于维护自由、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而实现经济繁荣和人民富裕的最终目标,发挥着重要作用。具体而言:
①两部法律都是建立市场经济的宏观经济背景的产物。
②两部法律在立法目的上具有相同点:均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立法目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地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在其立法目的之中。
③两部法律都采用取了私法保护和公法保护相结合的保护方式。
④从两部法律的内容看,不正当竞争行为与侵犯消费者权益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⑤两部法律规定了共同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2)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区别:
①调整对象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基本社会关系是经营者相互之间的竞争关系,即市场经济中不正当或不适当的竞争关系,与反垄断法构成竞争法的性质不同的两个部分。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要调整的则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关系,具体表现为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调整方法不同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于竞争秩序的干预和维护,国家有关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担主要职责; 而消费者权利的实现和保障,则更多的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群众组织的监督以及司法救济来实现。
③立法目的不同
不正当竞争法为了防止竞争过度,消除恶性竞争的影响,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小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和宗旨在于充分揭示和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6. 简述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制度。
【答案】(1)清产核资,是指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界定、估价、核实、核销的活动。
(2)清产核资的范围
包括占有国有资产的一切单位,其重点和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具体范围是:
①各地区、各部门所属的国有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单位以国有资产为主体投资举办并掌握实际控制权的各类国有控股企业;
②各类国有金融企业;
③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国有企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境外企业和开设的各类境外机构;
④各地区、各部门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各种经济实体。
(3)清产核资的内容
①资产清查,指对被清查企业和单位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所进行的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各类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无形资产、企业留成外汇额度、长期投资、在建丁程以及各类债权。
②资产价值重估,指对被清产核资单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③土地清查估价,指全面清查单位使用土地的权属,划定土地界线,确定使用面积,同时要逐步开展对土地分等定级的估价工作。在此基础上,实行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制度,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把国有企业占用国有土地纳入价值化的管理轨道。
④资金核实,指要对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等资产财物的货币表现和价值反映进行核实和处理,并重新确定企业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等所有者权益,确定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7. 简述经济法的调整方法。
【答案】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由国家规定的、可用于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各种合理方式。
(1)经济法的具体调整方法
①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以公权者的身份,依法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措施或手段的总和。按照公权行使的具体方式的不同,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可划分为指令性调整方法和指导性调整方法。
a. 指令性调整方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某种形式指令相对人应当作为或者不作为,相对人应予服从的一种调整方法。它所体现的是一种“刚性调整”或者“刚性干预”。经济法的指令性调整方法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第一,指令总是为了直接或间接地实现某种经济目的,与经济目的无关的指令不具有经济法调整方法的性质;
第二,这种指令对于相对人来讲,具有必须服从的性质,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限和责任,许多就是通过这种调整方法而形成的。
b. 指导性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机关为引导公民和法人的经济活动符合某种既定的经济干预目标而实施的非强制性的调整方法。有三种表现形式,即行政指导、计划指导和行政协商。
第一,行政指导从根本上来讲,是属于行政法的范畴,是指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适度干预的法,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国家为了适应经济行政管理需要而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因此,行政指导也必然要成为经济法的一个调整方法。
第二,与行政指导具有同一特征的计划指导也是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调整方法。计划指导可归入行政指导的范畴,但它以计划为其实现形式,故又有其特殊性。《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使我国的计划呈现出两种形式,即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两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指导性计划仍将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手段而发挥重要作用。由于我国的计划是由行政机关编制、权力机关批准、行政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的。
第三,行政协商作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性调整方法,是指国家经济行政机关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主动与相对人进行协商,在此基础上作出某种决定的决策方法。
②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
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又称为直接介入经济的调整方法,是指国家使用非权力的、私法的手段直接地介入经济生活的一种干预方式。这种调整一般在国家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和国家对于私人经济给予经济援助的情况下才发生。其目的在于发生人为的、政策的作用,以克服自由主义经济体制自动调节不充分的倾向。直接介入经济的调整方法仍具有启发意义:
a.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尚需介入社会经济生活,在我国公有制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