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614诉讼法刑诉、民诉、行诉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诉的构成要素及意义是什么?
【答案】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应当具有的基本因素。
(1)诉的要素一般包括诉的主体、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①诉的主体,即诉的当事人,也就是指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人及其相对人。
②诉的标的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确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③诉的理由,即当事人提出诉这一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规定。
(2)诉的要素的特点与作用
首先,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须具备的元素,它是确定诉的成立的依据,诉的要素完备,才能构成一个完整的、可以提请裁判的诉。
其次,诉的要素是判断此诉区别于他诉的依据,诉的要素完全相同,则构成同一个诉;某一要素不同,则构成不同的诉。因此,诉的要素也是判断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依据。
再次,诉的要素也是确定诉的合并或变更的依据。
(3)研究诉的要素在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和审判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分析如下: ①便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合法权益的请求,人民法院根据诉所必须具备的要素进行审查,具备了诉的完整要素的,人民法院才能予以接受,开始审判程序。
②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
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平等,在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后,对方当事人则可依诉的要素,有针对性地进行答辩。
③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每一特定化的诉的具体要素,就可以依法确定本案的审理范围和方式,对诉讼费用的收取、诉的合并等有关问题也便于解决,便于及时合法地对案件作出裁判。
2. 简述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的情形。
【答案】(1)诉讼中止的概念
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时,受诉法院据此裁定暂停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2)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诉讼中止的情形:
①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②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③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④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⑤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⑥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3. 简述督促程序的特点。
【答案】(1)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
(2)督促程序的特点
与民事诉讼中的其他程序相比,督促程序具有自己的特点:
①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具有特殊性。督促程序的适用仅限于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案件。
②督促程序的开始和终结具有特殊性。督促程序因债权人的申请而开始,人民法院只需对债权人的申请作形式上的审查就可受理并发出支付令。支付令发出后15日内,债务人如果依法提出异议或者主动履行债务,则支付令自行失效。
③督促程序是简略式程序。法院按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采取书面审查原则,不进行实体审理,也不传唤债务人到庭及调查取证。法院仅是对债权人提出的申请和事实、证据进行单方面的审查。审判组织上采用独任制形式,审级上实行一审终审。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后,如果债务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具有执行力。如果债务人提起了书面异议,则督促程序结束,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
4. 简述诉讼保全。
【答案】(1)诉讼保全的含义
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判决作出前,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依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标的物采取的临时性强制保护措施,或者责令其做出或禁止做出一定行为的制度。
(2)诉讼保全的条件
采取诉讼保全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采取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内容。
②确实存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存在不能执行的可能性。
(3)诉讼保全的启动
诉讼保全原则上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采取。对于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必须在接受当事人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依当事人的申请决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5. 简述公证文书的诉讼(含执行)效力。
【答案】公证文书的诉讼效力具体分析如下:
(1)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4)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5)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6.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答案】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适用情形有:
(1)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来的案件无管辖权。
(2)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从理论上说,特殊原因包括两种情形: ①法院的全体法官均需回避;
②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发生了严重的自然灾害。
(3)通过协商未能解决管辖权争议。发生管辖权争议后,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7. 什么样的判决才具有既判力?
【答案】(1)既判力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指民事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即形成确定的终局判决内容的判断所具有的基准性和不可争性效果。既判力的此种效果是在一定范围内发生的,既判力的界限正是用以说明既判力作用的范围的范畴,是既判力的核心,也是司法实务中经常遇到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判决确定时,判决发生既判力。判决确定,我国通常称作判决生效,指该判决在通常诉讼程序中已没有被废弃或变更的可能,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要件而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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