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741经济法学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消费型增值税
【答案】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允许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额时,从商品和劳务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的一种增值税。也就是说,厂商的资本投入品不算入产品增加值,这样,从全社会的角度来看,增值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故称消费型增值税。
2. 农产品收购保护价
【答案】农产品收购保护价是指在粮食等重要农产品的市场购买价格过低时,政府可以在收购中实行保护价格,并采取相应的经济措施保证其实现。对于农产品实行收购保护价,是国家调控价格总水平的一个重要措施,其目的是防止农产品价格的暴落,稳定价格总水平,从而实现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3. 产品质量认证
【答案】产品质量认证,也称产品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认证分为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两种。一般来说,对有关人身安全、健康和其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者为强制性认证,即“以法制强制执行的认证制度”。其他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
4. 会计核算
【答案】会计核算又称会计反映,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进行的反映。它主要是指对会计主体己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5. 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
【答案】(1)经济垄断,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斥、扭曲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二者的区别
①经济垄断的实施主体是市场竞争者; 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②经济垄断中形成垄断的依据是经济优势; 行政垄断中形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凭借力量是行政权力。
③经济垄断只包括通过具体行为而实施的垄断; 行政垄断有抽象与具体之分,既存在强制买卖、限制市场准入等通过具体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垄断,也存在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内容的一般规定等通过抽象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垄断。
④行政垄断的强制性较经济垄断明显。
⑤本质上,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违法行为。
(3)二者的相同点
①二者都具有滥用优势的主观要件。滥用优势是垄断构成的主观要件,这一点既表现在经济垄断上,也表现在行政垄断上。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其行为的外观都呈现这种滥用状态。
②二者都是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于竞争的实质限制,是一切垄断形式的客观要件。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都是针对社会公众竞争者的,而不是针对特定竞争者。并且,其效果都表现为对社会公众竞争者市场准入的限制。
③二者有共同的危害后果。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的共同点表明,它们的本质是相同的,因而有着共同的危害,即破坏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6. 流转税
【答案】流转税又称流转课税、流通税,指以纳税人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流转额或者数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营业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各种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7. 证券投资基金
【答案】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形式或投资组织,即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从事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
8. 两成分法
【答案】两成分法是20世纪20年代苏联形成的从性质上明确区分民法与经济法的法学理论,是苏联东欧经济法的逻辑起点。20年代末,以斯图契卡为代表的一些苏联法学家认为,苏维埃民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调整国民经济中社会主义成分的组织技术性质的规范; 另一部分是以个人意志自由为出发点,贯穿资产阶级原则,调整逐渐消失着的私人成分的规范。上述两部分即是所谓的两种成分,按照两成分法学说,后一种成分是民法的本质所在,随着它的消亡,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一一行政规范的经济法,将取而代之。
二、简答题
9. 什么是建筑物节能管理制度?
【答案】建筑物节能管理制度,是指规定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应当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己经建成的,不得销售或者使用的制度。
建筑物节能管理制度在我国由《节约能源法》第35条规定,其目的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和大气污染,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和地球温室效应。
10.什么是国家内债法律制度?
【答案】国家内债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债的发行制度、使用制度、偿还制度和管理制度四个部分组成的,规范国债在国内发行的法律制度。包括:
(1)国债发行制度
国债的发行对象可以是公民个人,成熟的国债市场则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发行对象。国债的发行条件是指国债的种类、数额、利率、付息方式等。确定国债的利率所参照的主要因素包括金融市场利率水平、政府信用状况和社会资金供给量。
(2)国债使用制度
政府使用国债主要用于弥补财政赤字、进行经济建设和用于特定用途。国债债权人对国债权利的行使,主要体现在国债的转让和抵押等方面。
(3)国债偿还制度
国债的偿还是国家依法定或约定,对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行为。国债偿还的资金来源一般包括税收、举借新债以及国债投资项目的收益三种形式。
(4)国债管理制度
国债管理是为了调控国债的规模、结构、利率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国债的管理贯穿于国债的发行、使用和偿还等各个环节,对于经济的稳定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
11.简述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1)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法律卞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位,是近现代社会的重要的细胞和组成部分,是经济生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企业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的产物。(2)企业的分类
①国有企业。国有企业是由国家出资兴办的,全部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在我国,这种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在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的支配作用。国有企业的范围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也包括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或核发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及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经济实体,还包括上述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国有资产投资所举办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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