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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烟台大学法学院法律史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三纲五常

【答案】“三纲五常(纲常)”是中国儒家伦理文化中的架构。“三纲’,、“五常”来源于西汉董仲舒的《春秋繁露》一书,但最早渊源于孔子。“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要求为臣、为子、为妻的必须绝对服从于君、父、夫,同时也要求君、父、夫为臣、子、妻作出表率。它反映了封建社会中君臣、父子、夫妇之间的一种特殊的道德关系。“五常”即仁、义、礼、智、信,是用以调整、规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等人伦关系的行为准则。这种名教(名份与教化)观念是儒家政治思想的重要组成,即通过上定名份来教化天下,以维护社会的伦理纲常、政治制度。

2. 厂卫制度

【答案】厂卫制度是明代司法的一大特点,也是有明代的一大弊政。“厂”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明成祖时“恐外官询情”设“东厂”,宪宗时又为监督厂、卫而设“西厂”,至武宗为监督东、西厂,又设“内行厂”。“卫”是指皇帝亲军十二卫中的“锦衣卫”,下设镇抚司,由皇帝任命亲信“提督”厂卫,多由宦官充当。如宦官刘谨、魏忠贤等人均把持过厂卫,权倾天下于一时。明末曾下令尽毁锦衣卫刑具,不许再用。

3. 翻异别勘

【答案】翻异别勘是宋代时期被告推翻原口供而另行安排勘问、推鞠的一种重审制度。分为原审机构改派同级他司重审的“移司别推”与上级机构差官重审的“差官别推”两种。宋哲宗元符三年(公元1098年)规定:“大辟或品官犯罪已结案未录问,而罪人翻异或其家属称冤者,听移司别推”。宋宁宗庆元四年(公元1198年)规定:“州狱翻异,则提刑司差官推勘; 提刑司复翻异,则以次至转运、提举、安抚司。本路所差既遍,则又差邻路。”

4. 刑名幕友

【答案】“刑名幕友”,是指在国家各政府部门、衙署中协助主管官员办理诉讼案件的人员,他们谙熟律例,又有司法经验。清朝的官员,绝大多数是通过“八股”式的科举考试而获得官职,对于国家的律法、刑名钱谷等具体事务并不熟悉,在涉及到具体案件的处理时,往往需要借助书吏和幕僚的帮助,因此,刑名幕友就成为一种重要的职业。刑名幕友受司法官员聘请代司法官员在幕后处理刑案,并以官员的名义代写判词、批语等其他司法文件。

5. 决事比

【答案】决事比是指汉代的判例或判例汇编。汉代“决事比”是由秦代的“廷行事”发展而

来的。《后汉书·桓谭传》注:“比谓类例”,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又称“决事比”。凡“若今律其有断事,皆依旧事断之; 其无条,取比类以决之,故云决事比。”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因此到后来“比”的数量也很多。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_事。“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奸吏以此“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

6. 约法三章

【答案】“约法三章”是指西汉初年的一项立法活动。汉高祖刘邦率军攻入秦都咸阳之时,为了争取民心,便以废除秦朝苛法为号召,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与繁密严苛的秦朝法律比较,简便易懂,故使“兆民大悦”,颇受秦人欢迎。后来,随着汉朝政权在全国的确立,新的政治、经济形势使汉帝国的统治者深感“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承相萧何受命制定新的法典。

7. 覆案

【答案】“覆案”又称“覆治”、“覆考”,或单称“覆”,均指复审案件而言。覆案乃秦制,汉代承袭了这一制度。汉代的中央机关在接到不服判决的上书后,往往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审。另外,朝廷还经常特派使者巡行地方,其主要职责便是“平冤狱”,即通过使者复审案件来平反冤狱。“覆案”制度对整顿当时的司法秩序还是能起一定积极作用的,故可称是一种善制。

8. 诬告反坐

【答案】诬告反坐是秦代的定罪量刑的原则之一。即对于诬告他人者,以所告之罪罪之。按照秦律,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故意陷害他人才构成诬告罪,若是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 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是由于过失,也要以诬告罪论处。

二、简答题

9. 清人薛允升说,明律与唐律相比较,发生了“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变化。这具体是指的是什么变化?

【答案】明律是以唐宋法律为基础制定的法律,比较二者,显现出来的鲜明特点为“唐律犹近古,明律则颇尚严刻矣”。清人薛允升在具体分析、比较唐明法律内容基础上得出明律相对唐律而言的“轻其所轻、重其所重”的结论。(1)“轻其轻罪”

明律相对唐律,在有违伦常教化犯罪处刑上明显偏轻。例如,“不孝罪”中有一种“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别籍异财”的行为,唐律对此种犯罪行为处徒刑三年,而明律只处以杖一百的刑罚。

(2)“重其重罪”

明律与唐律相比较,对于直接危害封建统治、封建君主的犯罪,处刑都普遍加重。如“十恶”中“谋反”、“谋大逆”等罪,唐律规定本人不分首从皆处以斩刑,十六岁以上的父子处以绞刑,其他亲属可不处死刑。明律规定为本人处以凌迟刑,其祖父母、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

姓,以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十六岁以上者,不限籍之异同,不论笃疾残疾,一律处斩刑。

10.试述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与特点。

【答案】中国古代人重视祭祀,一开始就将神权与族权紧密结合起来,产生了“礼”。周初,周公“制礼作乐”,将夏礼、商礼发展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一般称之为“周礼”。在周人看来,“礼”是治理国家的唯一准绳。后来的儒家将之发展成“为国以礼”的“礼治”。

(1)基本原则

周礼所确立的全部规范和制度中,始终贯穿着“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四个原则。“亲亲”即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即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一国之君。“长长”即小辈必须敬重长辈。“男女有别”即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其中最基本的是“亲亲”和“尊尊”。“亲亲”和同姓不婚。是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尊尊”是等级原则,旨在①②③④维护君主制。二者都是为巩固宗法等级制服务的。从这两个基本原则出发,周礼在伦理道德上特别强调“孝”、“忠”。在当时的宗法等级制度下,“亲亲”和“尊尊”往往是二位一体,因此“孝”和“忠”也往往是两相结合。“亲亲”和“尊尊”既是周礼的基本原则,也是西周立法的指导思想; 与此相应,“孝”和“忠”既是伦理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

(2)特点

“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①“礼不下庶人”是指礼所赋予各级贵族的世袭特权,平民和奴隶一律不得享受。

②“刑不卜大夫”是指刑罚的主要锋芒不是针对大夫以卜的贵族,而是指向广大平民。

这种礼、刑分野的局面,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贵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仅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西周指导立法、司法的重要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各级贵族不仅享有礼所规定的各种特权,而且即使行为越礼,一般也不受刑罚的制裁,仅受道义的谴责。不过,“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大夫一类的贵族犯有严重危害宗法等级秩序的罪行概不用刑,而是说即使用刑,通常也能享有各种特殊照顾。如“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公族无宫刑”,等等。

11.简述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立宪活动的成就与缺陷。

【答案】(1)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立宪活动的成就: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其立宪活动产生了两个宪法性文件,即《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①《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武昌起义后,各省纷起响应,宣布脱离清廷而独立,先后组织都督府或称军政府,清王朝迅速土崩瓦解。1911年12月2日,在汉口召开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上,推选江苏省代表雷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