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1999答案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 摘要
国际法学1999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5分)
1.条约的保留
[解答]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保留的根本特征是排除或改变条约的各项条款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保留的根据是国家主权平等和缔约时的同意,绝不能将一国不同意的条文强加于它。原则上,各国在参加国际条约时可以提出保留,但保留亦受一定的限制,尤其对于各方作出让步制定的规则,若一国在签署或加人条约时对作出让步之处均予保留,就会破坏其他缔约方间缔结条约的基础,因而保留有一定的范围。《条约法公约》第21条规定了保留的法律效果: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3.在非保留国之间,不改变条约的规定,无论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
2.国家承认
[解答] 国家承认(或称对国家的承认或国的承认) 是国际法中承认制度的主要内容之
一。国家承认指既有国国家确认一实体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而存在,并表示愿意将其视为国家而与其交往的行为。国家承认通常发生在产生新国家的场合。实践中,新国家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但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独立、合并、分离、解体。既有国家既无必须承认新国家的法律义务,也无任意承认新国家的绝对自由,既有国家对新国家的承认须受国际法的制约,尤其须符合国际法所确认的承认条件。依现代国际法,国家承认的法律条件有二:一是“新国家”必须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要素,二是“新国家”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关于国家承认的方式,国际法没有任何统一而明确的要求,实践中,国家承认的方式多种多样。国家承认的确可以产生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效果。就承认的政治效果而言,国家承认可使被承认国的国历;地位得到确认、巩固和加强,同时为承认国与被承认国的交往奠定了基础,双方据此可以(但并不必然) 在承认的范围和程度内进行往来。就承认的法律效果而言,国家承认可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产生某些特殊的权利义务。
3.不受欢迎的人
[解答] 外交代表的派遣必须取得接受国的同意,如接受国不同意派遣国所提出的使馆馆长和领事馆馆长的人选以及其他外交官或领事人员的任命,可宣布某人为“不受欢迎的人”,以示拒绝接受,这种拒绝是不用说明理由的。
4.自然法学派
[解答] 自然法学派是指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国际法的规则中不存在实在法,不论是惯例或条约的结果的一些学者。他们认为自然法是国际法效力的惟一根据,当时的自然法是指人类的理性、良知或法律意识。其代表人物是德国的普芬道夫,他是海德堡大学的第一任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除此还有法国学者巴比拉克,这派学说到厂19世纪就衰落了,但后来的社会连带法学派和规范法学派都受其影响。
5.永久中立国
[解答] 永久中立国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国际承认而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严格地说,它并不构成一种单独的国家类型,而只是具有某种特殊地位的独立的主权国家。永久中立制度始于19世纪初期。实践中,瑞士首先成为永久中立国。此后,比利时、卢森堡、奥地利和老挝先后成为永久中立国,但比、卢、老等国的永久中立地位先后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