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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扬州大学法学院611法理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述题

1. 简述公民的权利能力。

【答案】(1)权利能力的概念

权利能力,又称权利义务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它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权利能力,即使他能够独立地实施某些行为,这些行为也是无效的。

(2)公民的权利能力的分类

公民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①根据享有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前者又称基本的权利能力,是一国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权利能力,它是仟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资格的基本条件,不能被仟意剥夺或解除。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条件下具有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并不是每个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体。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资格,就是特殊的权利能力。

②按照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事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行政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等。这其中既有一般权利能力(如民事权利能力),也有特殊权利能力(政治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

2. 简述法律责仟的构成。

【答案】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和因素。法律责任的一般构成概括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主观过错四方面。

(1)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入,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条件。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仟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

①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自然要导致法律

责任。

②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3)损害结果

一般情况下,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是对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损害。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①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②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他人、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法律责任的构成仅要求这四个方面中的若干要素而非全部。

3. 试比较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之间的异同。

【答案】(1)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定义及特点

①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其特点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它往往是一种惩罚性责任; 本着罪刑法定的原则罪责自负。

②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特点如下:它更多的是一种救济责任,主要目的是填补损失; 它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也包括以人身、行为、人格等为责任承担内容的非财产责任; 由于私法自治的缘故,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2)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区别

①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

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是犯罪行为,因而刑事责任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有着必然的联系; 而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是违反民事义务,因而民事责任与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有着必须的联系。

②责任承担的主体不同

刑事责仟只能由犯罪人对国家承担责仟。而民事责仟是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人对被侵害人承担责仟而不是向社会或国家承担责任,因而是否实际地追究民事责任,可以被侵害人的意志为转移,民事侵权行为人可因被侵害人的同意而被免除责任。

③主观方面不同

刑事责任的成立一般以犯罪人的故意为常态,刑事责任的成立及大小受行为意志状态和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影响,对于过失犯罪只有在法律有明文规定为犯罪时,才可以认定为犯罪,而民事责任绝大多数是因过失行为所导致的,其责任范围一般也不受主观恶性大小的影响。

④制裁目的小同

在民法理论和实践中,民事责任它是一种事后补救性质的责任,它主要体现的是一种损害一一补救关系,遵循“无损害就无赔偿”的原则。它设立的首要和直接目的是对受害人的经济补偿。而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剥夺或限制自由,最重要的是剥夺生命; 刑事责任也有经济制裁,如没收、罚金,但这些要上缴国库。

(3)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相同点

在构成要件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如都须违法行为的存在,基本上都要考虑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都重视对因果关系的考察等等。

4. 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哪几个方面?

【答案】法是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必须充分认识和重视法的作用。但是,法作用于社会生活的范围、方式、效果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i )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除法律之外,还有政策、纪律、规章、道德、民约、公约、宗教规范及其他社会规范,还有经济、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a )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在现代社会,法的作用范围极为广泛,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摇篮到坟墓,法律无处不在。但是,应当看到,对小少社会关系、社会生活领域、社会问题,采用法律手段是不适宜的。例如,涉及人们思想、认识、信仰、情感等属于私人生活范畴的问题,就不宜采用法律手段。

(3)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法律作为规范,其内容是抽象的、概括的、定型的,制定出来之后有一定的稳定性。法律不能频繁变动,更不能朝令夕改,否则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但是,它要处理的现实社会生活则是具体的、形形色色的、易变的。因而,不可能有天衣无缝、预先包容全部社会生活事实的法典。这就使得法律不可避免地出现规则真空,呈现出一定的不适应J 胜和滞后性。

(4)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法律作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体系,必须由公务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来实施。即使有了制定精良的法律规范,而如果缺乏具有良好法律素质和职业道德的法律专业人员,这样的法律也难以起到预期的作用。法律的实施也需要相应的精神条件或文化氛围。当前我国严重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说明我国还没有形成法治所需要的文化环境,法的作用必然受到限制。法律的实施还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

总之,要充分认识到法的局限性,并要以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良性社会秩序,并以此保障改革开放,保障小康社会建设。

5. 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答案】法产生(即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