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青岛大学师范学院881教育管理学[专业硕士]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我国现行的教师聘任制的长处与不足是什么? 如何完善?
【答案】聘任制是指学校与被用教师签订合同,由学校发给聘书,明确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任用的方式。
(1)我国现行教师聘任制的长处
①聘任是学校与被聘用教师基于双方地位平等原则,在双方意愿一致基础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②聘任的行为主体是签约双方,学校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适当人选,并可以解聘不称职教师。同样,受聘教师也有依自己的愿望决定受聘与否及合同期满后决定续聘与否的权利。
③聘任制有利于建立公平择优、平等竟争的选拔任用机制,有利于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进取向上的精神。
(2)我国现行教师聘任制的不足
教师聘任制在我国实践时间不长,较为突出的不足之处体现为:聘任主体混乱; 相关体制不健全; 容易导致学校领导对教师聘任权的滥用; 容易导致被聘教师的不安全感等。
(3)我国现行教师聘任制的完善
解决教师聘任制中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①加大宣传,以形成教师聘任制的相关理念。通过广泛宣传,加深教师对教师聘任制的认识,强化改革意识。还要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教师的自我保护意识,以确保中小学教师聘任制的顺利开展。
②加快教育研究步伐,以探索出完善我国教师聘任制的理论与方法。教育研究须将教师聘任制作为其研究的焦点之一,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以帮助教育行政人员更好地制订相关政策,帮助各级校长和教师更好地落实教师聘任制。
③严格开展教师资格认定,以便为有效实施教师聘任制奠定坚实基础。实施教师聘任制的目的之一是建立科学的教师任用制度,在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之间架设“桥梁”。由此可见,教师资格制度是教师聘任制的前提。
④严格坚持教师聘任的基本原则、完善相关程序,是有效实施教师聘任制的关键。现实中有一些学校并未照章办事,从而导致教师聘任制在实践活动中出现许多问题。所以,严格按照教师聘任原则、程序对教师进行聘任就成为有效实施教师聘仟制的关键。
⑤完善相关制度是有效实施教师聘任制的保障。从我国教师聘任的实际情况中可以看出,需完善的相关制度包括:相关法律制度,校长负责制,人才流动机制,教职工考核评价制度和相关社会保障体制。
通过以上五方面,从理论到实践都将对我国教师聘任制度进行有效可行地改进,从而完善现行的教师聘任制度,确保教师聘任制度顺利实施。
2. 教育信息公开包括哪些要素?
【答案】教育信息公开是个系统工程,主要涉及信息公开的主体、信息公开的内容、信息公开的方式、信息公开的保障四个要素。
(1)教育信息公开的主体
教育信息公开的主体涉及义务主体与权利主体两个方面。
教育部门(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也包括相关的政府机构)是教育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教育部门负有信息公开的义务,基于以下三点理由:
①信息的公共性。因为教育部门行使的公共权力是由公众所赋予的,教育部门所花费的经费也是由纳税人所支付的,教育部门的存在不过是为了代理公众更好地管理教育事务,实现公众的教育权利。因此,教育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所产生和掌握的信息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信息的所有权人应是公众,而不是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只不过是暂时的“持有者”或“保管者”。教育部门无权单方面决定其所拥有信息的使用、处分,而排除公众对信息的利用,并应负有向真正的所有者公开信息的义务。
②信息的不对称性。公众与教育部门实际上形成了委托一代理关系,公众是委托人,教育部门是代理人。公众要对教育部门的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掌握尽可能多的信息,而要掌握这些信息,就必须对代理人的信息公开义务提出强制性要求。
③通过透明来实现绩效。透明绩效制的推动力来自公众,通过向公众提供信息,帮助公众作出合理的选择,以提高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
但在实践中,教育部门在实施信息公开义务时会面临很多困境。如政府利益与公众利益的冲突; 效率与民主的冲突,政府土作必须讲求效率,但信息公开更强调公众的民主和参与,而民主在某些情况卜可能会降低效率; 稳定与风险的冲突,政府必须考虑社会的稳定,如果信息公开不妥当,就有可能会引起社会的恐慌与动乱; 成本与技术的约束,信息公开是有成本的,政府必须进行成本与收益分析,同时还要考虑技术上的可行性。
公众是教育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公众作为纳税人,它有权了解与监督税收的使用情况,它们的信息需求具有很大的共性。但就具体的权利主体而言,它们所需求的信息是有差异的,教育信息的公开必须充分地考虑到这些差异性需求。另外,还要考虑影响权利主体信息需求的各种因素,包括社会因素与个体因素。社会因素有政治文化、经济发展水平、政府的信用、媒体的信用等; 个体因素有利益相关性、文化水平、家庭收入、获取信息的能力、获取信息的成本与收益分析等。只有考虑到了这些因素,才能为权利的实现创造更好的环境。
(2)教育信息公开的内容
内容是教育信息公开最核心的部分,它直接关系到教育部门对哪些信息负有公开义务,公众对哪些信息拥有知情的权利。教育信息是否公开应该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①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确立“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教育部门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扩大不公开的范围; 另一方面,由于教育信息非常烦琐,要一一列举需要公开的信息是一件很困难,也很不现实的事情。
②利益平衡原则
教育信息公开必须在公开的价值与包括国家安全、个人自由等其他的价值之间寻求平衡,片面追求某一方面的价值是行不通的。对信息公开的损益分析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某些情况下,对于不应公开的教育信息,教育部门如果认为有明显的公共利益要求公开,或者公开不会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_是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本应公开的信息,教育部门如果认为公开会造成实质性损害,则可以决定暂时不予以公开。
③适度的自由裁量权原则
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时,平衡点的把握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教育部门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教育部门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时因事因地制宜地做出是否公开信息的决定。赋予教育部门适度的自由裁量权,不但可以使教育信息公开制度更为科学和全面,而且也真正实现了例外所要保护的社会利益。
在信息公开的三条原则当中,核心原则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利益平衡原则和适度自由裁量权原则是有益的补充。
(3)教育信息公开的方式
教育信息公开的方式有两种:主动公开和申请公开(或称被动公开)。
①主动公开
主动公开是指教育部门通过某种途径,将教育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主动公开可以减少公众单个申请教育信息的成本,也可以降低教育部门处理大量申请的负担,而且也体现了教育部门在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方面的主动性。
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机构组织与人事信息、各种规范性文件及涉及公共利益的一般性决定、各种办事程序与规则、教育经费的投入与使用情况、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教育事项、重大决定草案、教育发展的统计报告等。
教育信息主动公开的途径有很多,有出版物、网络、新闻发言人、召开教育听证会、设立查询点等。教育部门应该充分考虑教育信息本身的特点、不同途径的优势,以及信息需求者的特点,来选择合适的途径。
②申请公开
各国在信息公开立法当中规定,任何政府信息如果没有被政府机关主动公开,均属于可以依申请获得的信息。
申请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申请费用:为了节约财政支出,各国政府一般均不负担对私人提供文件的费用,申请公开信息的个人或组织需缴纳必要的费用。但向申请人收取费用不应以营利为目的,而应仅限于提供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