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青岛大学国际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jus sanguinis
【答案】jus sanguinis即血统主义。血统主义是判断国籍取得的重要标准之一,是以父母任何一方或仅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出生者的国籍,而不问其出生地。采用这种标准的国家之国籍法规定,只要是其国民所生子女就都赋予该国国籍。血统主义又分为单系血统主义和双系血统主义,单系血统主义以父亲的国籍决定出生者的国籍,双系血统主义以父母任何一方决定出生者的国籍。
2. 国际地役
【答案】国际地役是一国领土主权受到限制的情况之一,指依据国际条约,一国有关领土在一定范围内满足他国需要或为他国利益服务。这是对该国有关领土的属地管辖权的一种限制。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其客体是受限制的有关国家领土,包括陆地、河流、海域或领空等。国际地役有积极地役和消极地役之分。积极地役是指国家承担义务允许别国在自己的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消极地役是指国家承担义务承诺不在其有关领土上从事某种行为。
3. 领水
【答案】领水是指属于一国领土的水域,包括国家陆地疆界以内的水域和与陆地疆界邻接的一带海域,即内水和领海两部分。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 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领海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4. 任择性强制管辖
【答案】任择性强制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2款的规定,针对:“①条约之解释; ②国际法之任何问题; ③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 ④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和范围”,当事国根据《规约》可随时作出单方声明,就与接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发生的某些性质的法律争端,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不需另行订立特别协议。规约某一当事国一旦作出该款要求的声明,则其与承担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之间发生以上法律性质的争端时,必须接受法院的管辖。如果一方起诉,另一方有义务应诉,否则,法院有权作出缺席判决。
5. 海盗罪
【答案】海盗罪是指在国际海洋法中,被置十普遍管辖下的国际罪行之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海盗行为是指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在
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或船舶、飞机上的人或物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掠夺行为。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其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上述行为,视同私人船舶或飞机所从事的行为。每个国家都有权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其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则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惩罚。扣押海盗船舶和飞机,只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实施。
6.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
【答案】PactaBuntservanda 即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最早出现于古罗马万民法,后来发展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指在条约缔结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意义,在于为国际间的互信和互赖创造条件,从而为维持和发展正常的国际关系、保障国际和平与安全提供支持。
7. 民族自决原则
【答案】民族自决原则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根据《国际法原则宣言》,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自己的民族国家的权利。随着民族独立目标的实现,民族自决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中更具有了新的内容。“自决”已不仅体现在政治上,而更多更重要的开始体现在经济上,即各民族享有谋求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
8. 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答案】(1)缔约能力一般是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条规定:“每一国家皆有缔约之能力。”
(2)缔约权是指国家和其他有关国际法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缔结条约的权限。国家的缔约权必须由国家统一行使。国家内部的地方政权机关,无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除非根据该国法律经中央政权机关特别授权。但一个国家具体由哪个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缔约权,属于其国内法决定的事项。各国宪法对此规定有所不同,但一般都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代表国家缔结条约。
(3)缔约能力与缔约权的区别
①缔约能力强调国际法主体缔结国际条约的能力; 缔约权强调具体进行缔约行为的国家机关。 ②缔约能力由国际法决定,缔约权主要由国家和有关国际法主体的内部法律决定。
二、简答题
9. 试述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
【答案】表决制度是国际组织决策程序的核心,是国际组织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自身的特点:
(1)表决制度的适用范围
国际组织为实现其宗旨,履行其职能,其主要机构需经常对其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作出决定。这类决定可以以决议、宣言、建议、规则等不同形式表现。各类决定的法律效力不同,有的只具有建议性质,有的则对成员国具有法律拘束力,视各组织各机构的性质和职能而定。决定的产生需经过成员国表决。
(2)表决制度的具体规定
国际组织的基本文件及其各机构的议事规则都对表决制度作出具体规定,包括表决权在成员中的分配,即是一国一票还是一国多票; 通过决定时的可决票数,包括全体一致、简单多数、绝对多数、特定多数等。近期,国际组织通过协商一致作出决定成为一种趋势。
10.简述条约在国内的实施。
【答案】国家缔结条约,就是要享受条约规定的权利并履行条约规定的义务。如果缔约国不在其领土内执行条约,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无法实现,缔约也就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国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对其有效的条约在其领土内的执行。
(1)条约在国内实施的原则
条约一经生效,即对缔约国有拘束力。缔约国应遵守条约,并善意履行。1969年条约法公约
第26条规定,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有效的条约即是依国际法有效成立的条约,这是遵守条约的前提条件。善意履行就是诚实和正直地履行,也即履行条约不仅要按照条约的文字,而且要符合条约的精神。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2)条约在国内实施的范围
原则上,条约应适用于缔约国的全部领土。1969年条约法公约第29条规定,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条约对每一当事国的拘束力及于其全部领土。但是,如果条约有不同规定或当事国有明示或默示的相反意思,条约可适用于缔约国的部分领土。
根据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我国缔结的国际协定是否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央政府根据它们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特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因此,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并不一定都适用于这两个特别行政区。
(3)条约在国内实施的途径
缔约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己生效的条约在其领土内得到执行。有些国家的宪法或法律明确规定,条约是该国法律的一部分。有的国家虽未明文规定条约在其国内法中的地位,但也是应该履行的,即直接适用或转化为国内法加以适用。
如果条约与国内法发生冲突,实践中大致有四种解决方法:
①国内法优于条约。这种做法极为少见,如阿根廷。
②国内法与条约的地位相等。如果冲突,采取两项原则:一是和谐解释的原则:二是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如美国和德国。
③条约优于国内法,如法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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