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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南京财经大学保险学原理(同等学力加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成本率

【答案】按照入账保费和已赚保费,成本率可分为入账保费成本率和已赚保费成本率。

(1)入账保费成本率,是保险企业在某一年度发生的成本与当年保费收入(入账保费)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其他支出”是指成本项目中除“赔款支出”和“费用支出”以外的支出,如“汇兑

损失”、“未决赔款准备金”、“坏账准备金”等。

(2)已赚保费成本率,是某一年度的成本与该年度的已赚保费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入账保费成本率和已赚保费成本率同都存在不可比的问题。因此引出“实际成本率”的概念,

其计算公式为:

这一计算公式也可以写成:

实际成本率=已赚保费赔付率+已赚保费综合费用率

实际成本率能反映某年度成本占收入的比重,也能体现保险企业的利润所占的比重。

2. 责任准备金

【答案】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从保费中抽出一部分作提存的金额。人寿保险的保险费既可一次夏交,也可分期交纳。在是交保费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提存一部分以应付以后的给付。在分期按年度交费的情况下,大多数是按均衡保险费进行的。一般而言,在保险全过程的初期若干年中,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大于其所应支付给受益人的保险金; 而在后期若十年中,其所收入的保费小于应支付给受益人的保险金。所以,保险公司必须把保险前期收入的部分保费积存起来,以弥补后期的不足。另外,人寿保险的许多险种都带有储蓄性质,保险公司必须将到期应给付的保险金准备好。

责任准备金实质上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收益人的一种负债。责任准备金的提存,主要是为了保证对被保险人或其收益人按合同规定支付保险金。此外,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前中途退保,或改变保费交付方式,或改变领取保险金方式,保险人应根据当前所应提存的责任准备金的多少,计算退保金或保险金的数额。

责任准备金可分为理论责任准备金和在其基础上修正后的实际责任准备金。理论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有过去法和未来法之分。

3. 公共利益论

【答案】“公共利益论”属于规范经济学的范畴。该理论认为政府干预经济的目的应当是寻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监管政策的目标应当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通常政策制定者将此目标解释为在保持生产者剩余不变的前提下,实现消费者剩余的最大化。这是有些国家对保险费率实施监管的理论依据。政府监管者通过将保险费率保持在“竟争性”的水平,尽可能扩大消费者剩余。社会福利的增减是检验监管政策效果的一个最重要的指标。

4. 保险市场供给

【答案】保险市场供给是指在一定的费率水平上,保险市场上各家保险企业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保险商品的数量。保险市场供给可以用保险市场上的承保能力来表示,它是各个保险企业的承保能力之总和。保险供给包括质和量两个方面的内容。保险供给的质既包括保险企业所提供的各种不同的保险商品品种,也包括每一具体的保险商品品种质量的高低; 保险供给的量既包括保险企业为某一保险商品品种提供的经济保障额度,也包括保险企业为全社会所提供的所有保险商品的经济保障总额。

5. 保险市场需求

【答案】保险市场需求是在各种不同的费率水平上,消费者愿意并有能力购买的保险商品数量表(单),即在特定时间内,在不同的费率水平上,消费者保险需求的集合形成了保险市场需求。

保险市场需求是一个变量,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当这些因素发生变化时,保险市场需求会增加或减少。其影响因素包括:①风险因素; ②保险费率; ③保险消费者的货币收入; ④互补品与替代品价格; ⑤文化传统; ⑥经济制度。

6. 保险市场营销环境

【答案】保险市场营销环境是指与保险企业有潜在关系,能够影响到保险企业的稳定和发展的,目标市场所涉及的一切外界因素和力量的总和。保险企业要想获得业务的成功发展,就必须正确对待和努力适应环境的变化,任何忽视环境因素的盲动行为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其经营,因为环境力量的变化,既可以给保险企业的营销带来市场机会,也可以形成某种威胁。因此,全面地分析保险企业的营销环境,把握各种环境力量的变化,对于保险企业审时度势、趋利避害地开展营销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保险市场营销环境分为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

7. 理赔

【答案】保险理赔是指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风险事故后,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请求进行处理的行为。理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①保险理赔能使保险的基本职能得到实现; ②保险理

赔能及时恢复被保险人的生产,安定其生活,促进社会生产顺利进行与社会生活的安定,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 ③保险理赔还可以发现和检验展业承保工作的质量。

保险理赔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保险经营方针,提高理赔质量,保险理赔应遵循以下原则:①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 ②实事求是的原则; ③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8. 不可抗辩条款

【答案】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为不可争议条款,其内容是: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订立之日起满2年后,除非投保人停止缴纳续期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误告、漏告和隐瞒事实等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合同订立的头两年为可抗辩期。在人身保险中,该条款的规定将保险人的这个权利限制在一定期间,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正当权益,防止保险人滥用最大诚信原则,随便解除保险合同。超过可抗辩期的保险合同,只有投保人有权终止,而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该条款也适用于保单失效后的复效,复效后的保单在2年后也不可抗辩。

二、简答题

9. 损失补偿原则的内容是什么?

【答案】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如下:

(1)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时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特别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就不能取得保险赔偿。

②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这里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遭受损失的必须是保险标的; 二是保险标的的损失必须是由保险的风险造成的。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被保险人才能要求保险赔偿,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③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如果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不能用货币衡量,保险人就无法核定损失,从而也无法支付保险赔款。

(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就要求保险人在履行赔偿责任时,必须把握三个限度,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于保险赔款而额外受益。

①以实际损失为限。当投保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的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根据损失当时财产的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