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北政法大学国际私法(冲突法、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部分)考研复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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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题
1. 属人管辖原则
【答案】属人管辖又称国籍管辖,是确定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的一般原则之一,指国家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人的管辖,不论有关的行为发生在何处。此外,这种管辖还扩大到国家对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航空器、船舶和外空发射物及其所载人员的管辖。基于属人管辖,国家不仅有权要求其境内的本国人服从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还可依法拒绝本国人的出境要求,对犯罪的本国人不采取驱逐出境措施并可拒绝引渡给外国进行审判和处罚。属人管辖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问题上的体现。
2. 共同海损
【答案】共同海损是指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载货船舶在海运途中遇到危及船、货的共同危险,船方为了维护船舶和所有货物的共同安全或使航程继续完成,有意识地并且合理地作出某些特殊牺牲或支付一定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的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实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②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共同安全,即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而合理采取的; ③所作的牺牲是特殊J 陛质的,支出的费用是额外支付的,牺牲和费用的支出必须是有效果的。
3. 自然人的一般权利能力与特别权利能力
【答案】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或资格,是自然人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前提。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可以分为一般权利能力(allgemeine Rechtsf higkeit )与特别权利能力(besondere Rechtsf higkeit ),前者是指自然人在法律上能够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后者主要是指一个人能够享有某种个别的或者特定的权利的资格和能力,有的时候也指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某种或者某些权利的一种资格,即外国人在内国的法律地位,特别是民事法律地位。
4. 法律冲突
【答案】国际私法所讲的法律冲突,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指对同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因各国民法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法律冲突的产生是下列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不同: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发生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 内国承认并赋予外国人民事权利; 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
5.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答案】承认仲裁裁决,是指法院许可该仲裁裁决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法院地国境内有效。执行仲裁裁决,是指法院在承认仲裁裁决效力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给予强制执行。一般而言,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法院承认与执行本国仲裁裁决; 二是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6. 司法拒绝
【答案】司法拒绝是在国际民事诉讼领域与司法协助并存的一种制度,指国际司法协助的被请求国在解决国际民事法律争议过程中,基于本国社会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或者是由于对内国公共秩序的关心,或者是因为对外国司法程序的不信任,或者是因为违反委托内国法院进行司法协助所必需的程序等多方面的原因,而在有关涉及国际司法协助的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拒绝给予司法协助的制度。根据各国国内立法和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被请求国在遇到规定情况之一时可以拒绝执行外国法院的有关委托。
7. 统一实体法
【答案】统一实体法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直接调整方法,指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它包括国家间制定的国际条约和国家承认、允许当事人选用的国际惯例。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是一种直接规范和实体规范,在国际商事领域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8. 平安险
【答案】平安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最基本的险别,它原则上对单独海损不予赔偿,但也有例外。保险人对平安险的具体责任范围是:①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②由于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③由于船舶或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④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⑤在装卸或转运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⑥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进行施救的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论述题
9. 试述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答案】区际冲突法是指用于解决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的法。国际私法是指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解决国际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外国人法律地位和诉讼、仲裁程序问题的法律部门。区际冲突法是否具有与国际私法相同的性质,或者说区际冲突法是否与国际私法同属一个法律部门,是一个在理论上尚无定论而在实践上又小能一概而论的难题。具体来说,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既存在联系也有许多区别。
(1)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联系
①在历史上,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以区际冲突法的产生和发展为先导的,这也就是说,国际私法是在区际冲突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②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法律冲突为目的的,而且,它们解决的法律冲突都是民商事法律冲突,都是法律在空间上的冲突或法律的空间适用问题。
③正由于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以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为目的的,故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严格讲都是法律适用法,两者的冲突规范及其有关制度在某些方面是相似的。可以说,在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的发展过程中,两者互相影响,互相借鉴。
④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是通过指定某一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来间接地调整该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故两者的调整对象都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两者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式都是间接方式。
⑤当一国法院依照本国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适用某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准据法的确定需借助该多法域国家的区际冲突法的规定。
(2)区际冲突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①两者调整的对象有所不同
虽然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都以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区际冲突法调整的是涉及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而国际私法调整的是有外国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者说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或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
②两者解决的民商事法律冲突有所不同
区际冲突法的任务是解决一国内部具有不同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地区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 而国际私法所解决的民商事法律冲突则是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
③两者的法律渊源有所不同
区际冲突法的渊源只可能是国内法,或者是某一多法域国家全国统一的成文或不成文的区际冲突法,或者是该国内各法域自己的成文或不成文的区际冲突法。而国际私法的渊源除了成文或不成文的国内法外,还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是由国际私法解决的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的国际性质所决定的。
④两者体现的政策有所不同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区际冲突法主要体现多法域国家处理其国家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政治、经济、民事等关系的政策,解决国际法律冲突的国际私法则更多体现国家的对外政策。
⑤两者制定时考虑的因素不同
国际私法调整的是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他国及其自然人或法人,国际私法的制定和施行不得不考虑到国际因素,不得不受制于国际公法的一些原则、规则和制度,如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制度和最惠国待遇制度,等等。但区际冲突法的制定和实施则无需考虑国际因素,也不受国际公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约,而只会受制于其所属多法域国家国内的具体情况,更多地受到所属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