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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812商法、知识产权法之《法理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如何认识和理解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

【答案】对于公民基本素质的认识和理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意识,即明确认识到自己是一个公民,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自己是作为一个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政治权利主体加入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的。

(2)权利意识,即意识到自己有与生俱来的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并能清晰地懂得权利的正当性、可行性、界限性,在法定范围内主张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勇敢地捍卫自己的权利。

(3)参与意识,即意识到公民的本质在于参与,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公共生活既是自己的权利,也是自己的义务,并依照法定或约定程序热情而理智地参与政治生活,参与社会主义建设和公共事业管理。

(4)平等意识,即意识到自己与他人一样,都是权利主体,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5)宽容态度,即承认他人有权利选择与自己不同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发表不同的见解。

(6)法治观念,即意识到法治优于人治,尊重和遵守经由合法程序制定的并旨在维护秩序、保障公正、促进效率、实现自由的法律规则,按照法定界限和程序行使权利,抵制和监督一切违法行为。

(7)责任观念,即意识到自己对他人、社会、国家、人类负有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8)理性精神。具有理性精神的公民在利益平衡和价值选择以及重大事件面前,能够从实际出发,从人民利益出发,不被个人情绪和偏见所左右。

(9)人本观念,即以人为本的观念和理念。人本观念的精髓是:一切从人出发,以人为中心,把人作为观念、行为和制度的主体; 人的解放和自由,人的尊严、幸福和全面发展,应当成为个人、群体、社会和政府的终极关怀。

(10)全球意识。观察和处理仟何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事务问题都必须有全球意识、全球视野、全球思维,要有全球化的问题意识以及战略意识。在全球化时代,我们不仅是中国公民,而且是世界公民。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含的基本精神。

【答案】(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产生的背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最早是由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等人提出来的,清末民初传人中国。1954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被庄严地写进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文革期间,这

一法律原则遭到“四人帮”的严重破坏,直到1982年,法律平等原则才被重新提出并被再次写入宪法。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关于权利的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从字面上看,“平”就是没有高下之分,“等”就是没有大小之别,因此“平等”的本义就是没有差别。而法律平等就是在法律上没有差别。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含的基本精神

法律平等,就是指法律地位的平等,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即法律人格的平等、法律权利的平等、法律义务的平等和法律对待的平等。

①法律人格的平等,指每个人作为人都享有同样的人格尊严,法律应该承认并保护这种尊严。我国的宪法、刑法以及民法通则都承认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平等。

②法律权利的平等,指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权利是法律平等的中心内容。

在宪法和法律中通常有两种权利,一种是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普遍权利,另一种是宪法和法律部分人甚至是少数人规定的特殊权利,即法定特权,如人大代表言论免责权、外交人员的外交豁免权和大部分少数民族家庭二胎生育权等。对于这种权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人也都是平等的。当然,宪法和法律作出这种规定,必须有充分合理的根据。法律权利的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的平等,在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在具体进入权利领域的时候,公民能否依据自己的能力获得所需要的权利,是权利主体自身的事情。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是法律无力解决的问题,因此法律只能承认它的存在。正是由于行为能力的不平等,才出现了公民享有权利的千差万别,公民不能因此而抱怨法律的不平等。

③法律义务的平等,指所有公民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任何权利的实现,都需要以相应的义务的履行为条件。因此,平等的义务是平等的权利实现的条件。如果公民不履行平等的义务,则其平等的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平等的义务,应把平等的责任包括在内,因为法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义务,即不履行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④法律对待的平等,是指法律对所有的人都一视同仁,不管是保护还是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a. 所有的人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等,其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b. 所有的人不论其地位有多高,权利有多大,身份有多特殊(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享有的特权),一旦违法犯罪都毫无例外地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但是,由于每个人在具体情况、关系和属性方面千差万别,所以平等对待不可能是绝对的,毫无差别的。平等对待是相对的,合理的差别对待恰恰是平等原则所允许的。

(4)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①它能充分地显示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人民群众树立国家主人翁责任感;

②它鲜明地反对法外特权,使得国家公务员特别是司法人员保持廉洁;

③它鲜明地反对法外岐视,有利于贯彻执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 ④它要求人人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享有宪法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3. 简述法系与法律体系的区别。

【答案】(1)法系与法律体系的概念

①法系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法的渊源)的一种法的类型。

②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而法制体系则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

(2)法系与法律体系的区别

①法系的概念更多地表达的是一种法律传统,它是跨越历史和国度的;

②法律体系指的则是一国内部的由现行法律规范所组合而成的法律部门的统一整体,它只能包括现行法律,而且只能在一主权国家范围之内构成。

4. 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发生了哪些变化? 如何看待这些变化?

【答案】(1)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发生的变化

当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出现了许多与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特征不同的变化:

①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国家不再只是充当“私有财产的守护神”这一被动角色,而是积极参与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国家在“保护社会利益”的名义下进入到私人生活领域,从而大大加强了行政权。

②福利国家的政策。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国家在住房、医疗卫生、最低工资标准、失业救济等方面采取一系列福利措施,出现了社会立法的新领域。与此相适应,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推理由注意“形式公正”转变为注意“结果公正”,从以法律规则为中心转变为以目的和政策为依据。

③加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国家越来越经常发布一些含糊的“不确定规则”、“任意标准”和“一般原则”指引司法,从而使执法能够适应变动的社会环境,有更大的行动变通性和灵活性。

④社会立法的出现,打破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形成的公法与私法的界限。一方面,私法公法化,民商法已不再居于整个法律体系的中心,大量的民事、经济行为,如果没有国家干预,没有许可证制度,是不可能完成的; 另一力一面,公法也私法化,国家垄断的出现、国营企业的建立,使国家成为私法活动中的主体。公与私之间已经很难再划出一条明确界线。

⑤授权立法、行政立法的作用日益增大,议会立法的中心地位受到削弱,与此同时,针对特别人、特别地区、特别问题并有特定生效期间的各种单行法、特别法的数量越来越大。

⑥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一些国家设立了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另外一些国家由普通法院代行其职权,对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这一方面加强了法治,另一方面又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