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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西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跨专业加试)考研复试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企业名称权

【答案】企业名称权是指企业依法对其登记注册的名称所享有的权利。由于企业的营利性,企业不仅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自己名称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企业还有依法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企业进行名称登记,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影响其商业信誉,侵害其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该企业即享有使用权,并产生两种法律效力,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

2. 商业秘密权和专利权

【答案】(1)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即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人采取保密措施,依法对其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的专有使用权。专利权是专利法的核心内容,它是国家专利主管部门依据专利法授予发明创造人或合法申请人对某项发明创造在法定期间内所享有的一种独占权或专有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小得利用该专利技术。

二者都属无形财产权,权利人得基于其权利排除他人之干扰,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2)区别

①专利权的取得,具有国家授予的特点; 而商业秘密权的取得无须国家授权,只要其符合法律的规定,便可自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②专利权往往有时间限制; 而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只要其不泄露出去,商业秘密就一直受到法律的保护。

③专利权在效力上具有较强的排他性,权利人可以排斥他人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对同一知识产品的利用; 而商业秘密权只具有相对的排他性,权利人不能禁止他人对自己开发的商业秘密进行营利性使用。

④专利技术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而在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创造性有高有低,商业信息通常无明显的创造性。

3. 作者与著作权人

【答案】(1)概念

作者是创作作品的公民,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一般情况下,作品的创作者就是作者。如有特殊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可能不是作者,如“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法律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人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主体,即享有著作权权利和承担著作权义务的人。《中华人民共和

国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2)二者的关系

①一般情况下,作者就是著作权人,二者具有很大的重合性。

②著作权人的概念范围大于作者的概念范围,除了作者外还包括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 通过继承、遗赠、转让、委托关系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4. 为什么要对商标进行管理?

【答案】商标管理是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对商标的注册、使用、转让、印刷等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称。商标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管理的意义主要有:

(1)有利于规范商标权人正确使用商标

商标的正确使用,不仅能充分发挥商标的功能,维护其商标的信誉,而且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可以督促企业树立商标意识,实施名牌商标战略。

(2)有利于监督商标使用人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商标使用人应保证其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3)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商标使用人的法制观念

对商标的管理,有利于增强企业和商标使用人的法制观念,维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利益,而且有利于防止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冒充注册商标,堵塞非法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渠道,减少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案件的发生。

(4)有利于完善商标法律制度

通过商标管理,可以随时发现问题,不断地总结经验,逐步地完善我国的商标法制。

5. 证明商标与地理标志

【答案】(1)概念

证明商标又称“保证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于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作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因此,地理标志主要用于鉴别某一产品的产地,即是该产品的产地标志。地理标志也是知识产权的一种。

(2)二者的关系

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6. 驰名商标

【答案】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它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相比,其特征主要有:

①驰名商标使用的时间比较长;

②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

③驰名商标为公众所熟知;

④驰名商标的构成要素更具有显著性;

⑤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其特殊性。

二、简答题

7. 著作权限制有哪些种类?

【答案】(1)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限制包括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著作权穷竭、强制许可和公共秩序保留等。此外,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制、地域限制、权项种类限制等,也属于限制形式,但理论上通常不将此三种限制与前五种限制相提并论。前五种限制是法律对著作权在权能上的限制,而保护期和地域范围的限制,被认为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基本特征。

(2)著作权权项种类的限制,因国家而异,因时代而异,因经济发展水平而异。在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限制有三种,即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和公共秩序保留。关于著作权穷竭,虽然事实上得到了认可,但法律并未作规定。即著作权穷竭为习惯上的限制,而非法律上的限制。

8.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具体禁止的几种假冒、仿冒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案】(1)概念

商业混淆行为,也称假冒仿冒行为、欺骗性交易行为等,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相似的标识,以致与他人的商品或者营业活动产生混淆,而由此获得交易机会和经济利益的行为。假冒指直接使用他人的商业标识,作相同使用。仿冒指模仿使用他人的商业标识,作相似使用,并足以使人误解。

(2)行为种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假冒、仿冒行为的规定体现在第5条中:“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竟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演,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作为仿冒客体的商业标识包括:注册商标: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企业名称; 姓名; 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根据仿冒客体的不同